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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东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
随着公法与私法的相互融合,刑法与民法、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融合。刑事损害赔偿这种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在具有补偿功能的同时,也具有预防和遏制犯罪的功能。因此,刑事损害赔偿可以影响刑事责任,也可以作为刑罚的替代措施之一。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功能的融合有利于我国刑法的轻刑化,有利于非监禁刑、包括刑事损害赔偿在内的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发展和运用,使刑事责任的惩罚性、破坏性色彩淡化,实现良性的刑事法治。 相似文献
2.
王玉玲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1,36(3):38-45
由于对交通肇事类刑民责任竞合案件中的刑民关系存在误解和混淆,对刑事责任是否影响精神损害赔偿认定因而存在不同处理方式;加上对《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适用较为混乱,导致司法审判中诉讼方式、诉讼事由、刑事罪名等都可能影响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因此,实务审判中需要厘清刑民规定的衔接适用,明确刑事责任不能替代精神损害的民事赔偿权利,统一刑诉司法解释适用,坚持交强险中赔偿受害者精神损害,以逐步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3.
孙秀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21(4):90-92
责任行政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是一个包括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道德责任在内的责任体系。责任行政理念的产生是现代法制社会的客观要求;责任行政要求树立责任观念,健全责任机制。 相似文献
4.
我国《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为离异损害赔偿责任,而非离因损害赔偿责任,故其并非侵权责任。婚姻为一种身份契约,那么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就是这种身份契约因一方当事人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而解除(即离婚)时所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离婚本身并非侵权行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为了救济因离婚所生的不利益之立法政策的考量而由法律创设的一种特殊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5.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是实现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的具体程序,其目的就是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物质损失”概念从整体上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它不但制约着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而且制约着被告人民事责任的范围。本文从实务分析出发,对“物质损失”的概念作规范性的学理解释,以求在司法实务中有一个可以明确把握的界限,便于更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 相似文献
6.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犯罪被告人是否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直接关系到法官裁判刑罚的轻重,赔偿与刑罚量呈此消彼长态势。法官承认,作出合理损害赔偿的被告人,往往在量刑上有所受益。另外,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将财产损失赔偿状况与被告人定罪量刑联系起来。然而,学界认为,损害赔偿与刑罚分属于民事责任领域与刑事责任领域,二者在理论体系划分上泾渭分明,损害赔偿与刑罚之间并不存在相互联系,赔偿的状况不应该直接影响到量刑轻重。笔者认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合理的损害赔偿能够抵消部分刑事责任。对于被告人能够作出一定损害赔偿的刑事案件,法官可以对被告人在量刑上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本文将对量刑中损害赔偿的前提、依据及存在问题等内容进行阐述,以期与学界专家学者商榷。 相似文献
7.
柳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7):135-136
交通肇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涉及多方面的法律关系,实际案件由于其复杂情况不同,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目前我国许多法院在交通肇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否定刑事责任人的精神赔偿。为完善我国交通事故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相似文献
8.
在垄断行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所有垄断行为中理论上危害最大的行为类型,因此,在法律上对它的处罚也应当最为严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停止及纠正滥用行为,罚款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形式,进行刑事处罚及分拆企业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人承担的严重的法律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9.
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关系不仅应是界分的,更应是融合的。从责任的实现角度看,在任何一个刑事案件中都应经历从二者认定上的界分到实现上的融合过程,从界分到融合才是二者关系的全部。社会关系的修复和责任的一体化价值是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融合的价值前提,从责任存在的一般性、责任理念的趋同性来看,二者的融合是可能的。刑事自诉、刑事和解和调解适用理念的转变,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创设和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则是二者融合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0.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统称法律责任,即由法律规定,由一定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必要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一般来说,法律责任是因违法行为而产生,但它们是有区别的,具体表现在: 第一,它们的构成条件不同。就主观要件来说,民事责任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但一般无故意与过失之分;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只有过错责任,但注重故意与过失,并且因故意与过失的区别而所应承担的责任的轻重也不同。 第二,程序不同。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行为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分别由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相似文献
11.
性骚扰是当前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法律应当对其有所关注.从民法的角度看,性骚扰侵犯受害者的一般人格权,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应该获得损害赔偿,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2.
梁化成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2):57-61
刑事法律制度缺乏对刑事被害人的充分关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并未充分发挥保障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作用。虽然刑事和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刑事被害人获得赔偿的问题,但囿于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遭受严重伤害的刑事被害人的赔偿仍存在较大困难。且在媒体报道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侧重关注犯罪人,忽略被害人,从而加大了社会大众对被害人救助的不确定性。故此,应当探索和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以形成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有益补充,以为将来刑事诉讼法正式确认刑事被害人的求偿权作出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13.
徐金平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17-18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在司法实践中,调解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已被广泛运用,在处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发挥了特殊的作用。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特殊制度,是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一种结案方式和诉讼活动,具有方便、快捷、灵活、成本低廉和对抗性弱的特点。 相似文献
14.
李强国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1,(3):94-98
现阶段 ,我国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的物质损失。这与设立刑事附带诉讼制度的立法宗旨相悖。限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立论根据站不住脚 ,其最大危害是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因犯罪者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 ,用追缴、责令退赔的方式有程序上难以克服的弊端。人民法院应严格依法办事 ,并在法律原则的范围内积极探索、创新 ,不断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5.
张嘉军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22(5):62-66
刑事反诉制度在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法中都有不同程度的规定,尤以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最为明确具体。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刑事反诉制度,但利用率极低,应立法明确刑事反诉,并对刑事反诉的条件作出严格限定,同时明确刑事反诉的相关程序。 相似文献
16.
随着对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的深入研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文章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在刑事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范围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方面予以论述。 相似文献
17.
闻志强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3,(5):38-43
夫妻扶养义务不仅仅限于物质上的金钱给付义务和精神上的关心照料义务,还包含救助义务。而且其与救助义务水乳交融、不可分离。夫妻扶养义务不属于基于密切关系形成的重大道德义务,而是刑法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之一的“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相似文献
18.
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对保障和实现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具有重要意义。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规定得过于简单,在具体运用时必然造成执法机关无法可依,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不能得到真正保障。构建我国侦查阶段告知义务体系,应当明确告知义务包含的主体、履行方式、范围、内容、时间及其附随义务等基本要素。并根据联合国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及域外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先进做法,完善我国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19.
罗长斌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6):43-46
我国职务防卫面临法律适用层次低、适用性不强、法律性质不明确、防卫权不能正常行使等困境。刑法应科学地重构防卫制度体系,为职务防卫正名。职务防卫发动的法律依据、正当化事由与正当防卫基本相同,国内外刑事立法可鉴之先例,是我国刑法为职务防卫正名的可行性之基础。 相似文献
20.
目前,我国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中,因产品的质量问题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问题十分严重。文章以我国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基础,结合实践,对产品质量在民事法律责任适用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加以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