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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修改宪法的有关条文。我国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第75条规定“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78年宪法第41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而现行的宪法却只字未提人民陪审员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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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陪审制度发端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苏区的陪审制,确立于1951年①。随后一直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陪审制度的现状是:基层法院偶尔适用,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基本不适用。陪审制度成为陪衬,陷入可有可无的境地。1998年9月,针对反对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问题,李鹏委员长提出“要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人民陪审员要熟悉法律、公正,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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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人民陪审制度单独立法问题。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已实行了几十年,但至今尚无一部关于陪审制度的专门法律,体现陪审价值的立法和相关操作程序十分欠缺,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一系列问题,如陪审员产生的程序不规范,权利义务无保障,陪审员只陪不审等,从而严重影响了陪审的质量和社会效果。因此,其一,宪法恢复陪审制度。我国1954年宪法第75条确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1982年宪法又没有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的一切法律制度都源于宪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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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98年9月16日,李鹏委员长就“陪审员”问题专门发表讲话,肖扬院长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继续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的推荐、任职方面的改革,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五年改革纲要》中,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发展目标之一。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也有对陪审员问题专门进行立法的动向。在此,笔者拟对我国陪审制立法完善的几个基础性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一、关于陪审制的定位问题我们认为,陪审员不是法官,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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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审判实际,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作出具体规定,共十九个条文,主要包括案件参审范围细化、参加庭审活动规则、合议庭评议规则、开庭和评议事实问题清单、参审上限数等方面。《解释》以有序、便利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为原则,为人民陪审员参审提供制度和机制上的便利和保障,如规定了告知人民陪审员及所在单位规则,开庭前告知、阅卷制度,开庭和评议事实问题清单制度等。《解释》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实质参审作用,杜绝"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和"驻庭陪审"为目的,明确了排除适用陪审制的案件范围,规定了个案随机抽取规则,进一步规范了合议庭评议的发言顺序;为了防止将人民陪审员变成"司法民工",还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从事与履行法定审判职责无关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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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陪审制度,是指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参加庭审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陪审制度存在于当代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当前西方各国普遍实行的陪审制度根据其形式的不同。又可分为陪审制和参审制两种模式。一种是英美的陪审制,其特点是将陪审员的工作和法官的工作分开,陪审员决定事实问题,如根据法庭上出示的全部证据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法官决定法律问题,包括主持庭审并向陪审团解释有关的法律等。另一种是大陆法系的所谓“参审制”,专业法官和非专业法官一起审判,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实际上属于参审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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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着力分析我国现行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参考欧美日发达国家的做法,建议对现行人民陪审制度进行彻底改革。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着民主性缺失、效率低下、陪而不审、陪审员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既有先天法律文化传统不足的原因,也有后天法律规定失调的原因。对于我国陪审制度未来的走向,国内有两种学说:废除说、移植陪审团说。这两种学说都不符合我国法治建设和发展民主的战略需要,都有偏颇之处。关于我国陪审制度未来的走向,本文建议在参审制基础之上,对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彻底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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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内地陪审制度之比较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近代社会 ,陪审制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民主制度 ,曾受到众多国家的青睐。香港与内地均适用陪审制度 ,但由于来自不同的法律制度移植及其他影响 ,陪审制的运作方式不尽相同 ,香港实行陪审团制(Jury) ,而内地实行参审制。当前 ,香港与内地陪审制度都面临存废的挑战 ,对比研究两地陪审制度 ,不仅有利于加强两地的法律文化制度交流 ,也有助于推动两地的司法民主改革。一、两地陪审制度的运作方式比较(一)两地陪审制的历史变迁现代严格意义上的陪审制度 ,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 ,其基本理念是让普通公民参与审判 ,体现司法民主。1843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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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相比较,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非为陪审制而为参审制;非为人民陪审制而为一人参审制;非为当事人权利而为人民陪审员权力;非为人民陪审员分享司法权裁判权而为人民陪审员直接行使司法权裁判权。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转型为陪审团制度存在政治、法文化和诉讼程序配合等诸多障碍,未来仍应以完善该制度为最佳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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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军事法院是国家设在军队中的审判机关,亦应实行军人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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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适用就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应用宪法规范处理具体案件或纠纷的专门活动。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活动,国务院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活动,都不属于宪法适用。不论从权力来源方面看,还是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实体法依据来看,中国宪法第126条中的“法律”都是包括宪法在内的广义的法律,中国多元多级的立法体制,为人民法院对从属性造法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违宪审查,留下一定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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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陪审制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陪审制度的设立并没有实现建立这一制度的实衷。事实上,在法官的司法活动中,并没有因此而导入社会监督的机制,使我国陪审制的价值理念难以实现。笔者认为,我国的陪审制度必须创新,使我国的陪审员实现专业化和半职业化、程序化,才可阻滞我国陪审制度现有的弊端。 一、陪审制的价值定位 陪审制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案件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我国在1954年宪法中,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原则,其价值定位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价值定位是:在司法活动中,体现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当家做主的地位,保证司法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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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1,(1):10-11
当前,我国的陪审制度,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有关陪审制的探讨,也正成为理论界的研究热点之一。在此期间,有的学者多次提出:我们应当进行陪审制的专门立法,或者制定出一套专门的“陪审员法”来。对此,笔者认为,既没必要,时机也不成熟,我国的陪审员立法应当缓行。这是因为:一、从陪审制发展的国际潮流来看,它正呈现出一种普遍的衰微趋势。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后在西方逐步发展起来,至今已经流变为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和大陆法系中的“参审制”。但现在,英国的陪审团制正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以至到了1948年,大陪审团最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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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的具体体现,已经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但是,两年多陪审实践证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本文从人民陪审制度的产生切题,在论证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产生与价值的基础上,分析现行陪审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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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人民陪审制度的规定不甚完善,直接导致了各地法院在执行这项制度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偏差,其作用也没有得到应有发挥,亟需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或由最高法院作出有关规定进行完善。笔者试就这个问题,提一些观点和建议。 一、关于保留人民陪审制度的立法意图 在我国司法工作中设不设人民陪审员,在司法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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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基于民主代表性的考虑,还是基于运作有效性的权衡,法国参审制都比德国参审制更为典型,但却因种种缘由被中国学界所忽视。从历史角度考虑,法国参审制虽历经种种改革,但却延续了英美陪审制所固有的价值理念。从制度层面考虑,法国参审制提供了与传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契合的技术可能性。此外,法国立法者还秉承一贯的创新精神对陪审制进行了法国式的改造,形成了颇具法兰西色彩的人民参审制度。唯有多层面了解法国参审制,才可为中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提供诸多宝贵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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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制是法治与民主的一个连结点,有助于司法程序和裁判结果的正当化,有助于公民对审判活动直接有效的监督,也是法治精神向社会渗透的有效途径。但是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和发展欠缺一个平稳的社会环境,法律对人民陪审制度的规定缺乏连续性,法律对陪审员的职权设定同其专业素质要求存在内在矛盾,法律对人民陪审制度规定不完备,导致目前人民陪审制度在法律地位上的可有可无。应该完善人民陪审员的产生过程,优化陪审员的结构,增加参加合议庭的陪审员人数,加强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培训,从而完善人民陪审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