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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免责是指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一般不能免除其他致害原因产生的责任。不可抗力免责源于其欠缺主体性,无可归责之主体,因此仅可成为损害之事实原因,不具备法律上的原因力,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欠缺因果关系。但在由不可抗力引发侵权行为致害、以不可抗力为故意侵权行为之手段以及因过失行为增加不可抗力致害的机会或可能性等情形下,不可抗力实则已成为"侵权行为"这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组成要素之一,使其具备了可归责性,具备了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原因力,因此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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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了作为抗辩事由的不可抗力。其法规范适用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应有所区分。不可抗力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具有普遍适用效力,但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其适用取决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在免责效果上,不可抗力原则上只能免除与其原因力相适应的责任。在环境污染责任中,要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理处理《侵权责任法》第29条与分则"环境污染责任"一章、《环境保护法》及其特别法之间的适用关系。同时,要注意环境污染责任与高度危险责任竞合时抗辩事由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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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具有其特殊性,因此,在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过程中也就不能照搬一般的分配原则。原告应承担对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已经对两者之间存在一般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应对因果关系以及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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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侵权法(草案)》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当下的《侵权法》立法准备工作,只能在已有《草案》的基础上继续前进而不能推倒重来,故对比研究这些《草案》的内容并提出完善方案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学者对侵权法归责原则存在不同观点,《草案》规定亦仁智互现,将来立法应确立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是过错的认定方法,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公平作为法律价值,既是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确立的基础,又是特殊情况下的损失分摊规则,但并非归责原则。针对具体的侵权责任方式,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即适用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的,须以责任人的过错为条件;而适用其他侵权责任方式的,不以责任人的过错为条件。应当法定化的抗辩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依法行使权利或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受害人过错、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但能否作为特殊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则应分别而论。受害人过错规则的适用范围应适当扩大,以涵盖"监护人过错"及"受害人方面的原因"。《侵权法》是"保护法",故侵权责任方式不仅包括损害赔偿,还包括其他方式;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宜与"赔礼道歉"并列、"修理"不宜与"恢复原状"并列为侵权责任形式,"重做"、"更换"是违约责任形式,而非侵权责任形式。应当将危险物品和危险作业进行区分后各自设置相关规则。物致害责任均为无过错责任,责任人为物的实际管领者。侵权法上的动物致害,应当既包括饲养动物又包括野生动物。损害赔偿的趋势之一是在特殊领域承认惩罚性赔偿,侵权法在产品责任领域可以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惩罚性赔偿金额应限制在实际损失的两倍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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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免责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的分析,认为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将会导致不可欲的后果。因此,在环境污染侵害中,不应该把"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如果非要把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则必须对"不可抗力"作严格解释以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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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中的免责事由按损害是否由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而分为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两类,前者因被告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而免除或减轻被告人的责任:后者因被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或者说损害不是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而免除或减轻被告的责任。关于外来原因是由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两者构成,还是不可抗力包含了意外事件。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界定;同时.我国侵权法学界也是众说纷纭,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案例出发对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作实证分析.以期澄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并对两者作较清晰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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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从案例出发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行为法中的免责事由按损害是否由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而分为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两类,前者因被告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而免除或减轻被告人的责任;后者因被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或者说损害不是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而免除或减轻被告的责任。关于外来原因是由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两者构成,还是不可抗力包含了意外事件,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界定;同时,我国侵权法学界也是众说纷纭,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案例出发对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作实证分析,以期澄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并对两者作较清晰的界定。一、我国法律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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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锡鹤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5,(4):43-49
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过错实际上吸收了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从实质上说,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只有一项,即行为人过错。民事行为的归责原则本质上只有一条:过错责任原则,既适用侵权,也适用违约。任何无过错违法、无过错侵权、无过错发生责任的规定,都违背民法的基本逻辑和法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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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灵敏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3):86-95
《侵权责任法》第10条并非一个纯正的共同危险行为法条,依据加害人是否确定,在结构上可将其分为两个部分。但其中前一部分与该法第11、12条相关的责任设置并不合理。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归责基础和免责事由均不相同。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的主观可责难性和行为的客观危险性,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具有客观危险性的行为之间存在的关联共同。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只能免除连带责任,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其行为不具有客观危险性,仍需承担均等份额内的按份责任,其余不能举证证明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行为人对剩余份额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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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与完善--以法和经济学为视角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主观无过错而致害于人 ,在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 ,仅根据其行为造成的客观存在的损害结果来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严格责任有利于节约社会成本、实现社会公正的目标。我国采取的是契约担保责任、过失责任 (包括过错推定责任 )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混合归责模式 ,为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 ,在我国产品责任相关立法中 ,应把严格责任原则明确规定为产品质量侵权的归责原则。我国产品严格责任原则的完善主要应着重于抗辩事由、惩罚性赔偿机制两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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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是指针对侵权人而言的侵权民事责任的免除或减轻,权且称之为狭义免责。本文探讨的问题是:不考虑被侵权人自身因素,假定侵权加害结果实质是由第三人过错造成,但从外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打击"所致或行为人承担特殊法定责任。在此情形下,行为人能否以是第三人过错的免责事由向被侵权人提出抗辩,从而要求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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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环境立法中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的规定较散乱,而众多的教材、专著大多只对相关法条作列举和解释,学理研究比较缺乏。本文结合民事侵权的一般免责事由的普遍性和环境侵权领域的特殊性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进行梳理,提出了相应的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体系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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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原则是解决环境侵权纠纷法律体系的基石。我国法律中的无过错一元归责体系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二元归责体系的优越性恰好克服了该局限性。因此,我国宜以二元归责原则来重构环境侵权归责体系,通过合理界定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以及完善免责事由来平衡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双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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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我国现行《刑法》第16条亦是对意外事件的明确规定,意外事件是行为人不受刑罚处罚的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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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它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本文将重点探讨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认定这种特殊的行为,同时分析它的免责事由,从而为相关行为人免除自己的责任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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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可抗力的风险分配与公平原则——兼与王利明、崔建远教授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直以来,人们习惯于把不可抗力称为“免责条件“或者“免责事由”,学者们也普遍同意不可抗力是当事人用以免除责任的一个正当的抗辩事由,而且各国法律基本上都把不可抗力确立为免责事由.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