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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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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建光 《证据科学》2006,13(3):195-198
侵权行为法中的免责事由按损害是否由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而分为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两类,前者因被告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而免除或减轻被告人的责任:后者因被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或者说损害不是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而免除或减轻被告的责任。关于外来原因是由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两者构成,还是不可抗力包含了意外事件。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界定;同时.我国侵权法学界也是众说纷纭,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案例出发对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作实证分析.以期澄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并对两者作较清晰的界定。  相似文献   

2.
不可抗力免责是指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一般不能免除其他致害原因产生的责任。不可抗力免责源于其欠缺主体性,无可归责之主体,因此仅可成为损害之事实原因,不具备法律上的原因力,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欠缺因果关系。但在由不可抗力引发侵权行为致害、以不可抗力为故意侵权行为之手段以及因过失行为增加不可抗力致害的机会或可能性等情形下,不可抗力实则已成为"侵权行为"这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组成要素之一,使其具备了可归责性,具备了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原因力,因此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相似文献   

3.
地震作为不可抗力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因力规则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不可抗力,地震是导致被告部分或者完全免责的法定事由.由于在地震中,造成违约或者侵害的原因往往不止一个,需要对各种责任原因特别是侵权责任原因的原因力进行具体的分析,以确定被告最终的责任范围.在合同责任中,根据地震的原因力的大小的不同,可能产生债务人完全免责、部分免责或者推迟履行的法律效果,也可能产生解除和变更合同的法律效果.在侵权责任中,地震的原因力、当事人过错和其行为原因力,对于减轻或者免除被告损害赔偿责任有着不同的影响.  相似文献   

4.
侵权责任立法应该以常态社会作为立法社会背景,但对应急社会背景下的特殊法律适用规则也应作出原则性规定.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般法律效果表现为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免除责任.应急社会背景对地震中部分行为人提出了新类型的作为义务,对地震后特殊行业行为人的注意义务要求有所提高,并适用特殊损失分担规则.  相似文献   

5.
一、房屋租赁合同一般不能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非典”疫情及其防治措施对  相似文献   

6.
程啸 《法学评论》2015,(3):48-60
《侵权责任法》第28条一般性地确认了第三人行为作为免责事由的法律地位,然而,这种做法对司法实践而言,并无意义。在第三人行为中断了被告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被告可以免除责任。至于第三人行为与被告行为共同造成损害的情形,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12条的规定,属于多数人侵权责任。第三人行为能否普遍适用于危险责任,取决于危险范围等因素,即第三人行为的发生是否本身就属于责任人应当负责的危险范围。在判断第三人行为能否中断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第三人行为的类型以及被告所违反的法律规范的目的。  相似文献   

7.
跨国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外来物种入侵承责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外来物种入侵已成为威胁世界物种多样性与生态环境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文在分析有关物种跨国界损害的国家责任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国家应对外来物种入侵承担国家责任的观点,即物种来源国、物种引入国以及个人应当依照共同责任原则承担责任,促使国际环境法主体特别是国家更好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环境损害的发生;同时我国也应积极完善相关防治的法律制度,加强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以减轻或避免外来物种入侵给我国带来的损失。  相似文献   

8.
在环境侵权领域,不可抗力是否仍应该免责,立法上和学术上对此分歧较大。一般认为,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的,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而且不可抗力是"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外来原因导致的,损害结果和行为人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行为人应当免于承担责任。而因为环境侵权有着与传统侵权理论不同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说,所以不可抗力作为其免责事由的理论依据是有所欠缺的,不可抗力传统标准无助于这类问题的解决,应将不可抗力排除出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在此基础上,还应完善强制性的环境责任保险、财务保证或担保和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补偿,实现不可抗力损害赔偿的社会化。  相似文献   

9.
导致患者丧失被救治机会的医疗过失行为[英]/Med Malpractice Rep,1999,12(11):566-569 依照民事侵权法律的有关规定,被告因近似玩忽职守而造成原告的损害,应对损害的结果承担责任.为此,原告须提供证实被告因玩忽职守足以造成其损害、或为其损害的一个原因的证据,同时原告并因此损害寻求了相应的康复治疗.在医疗过失的案例中,这方面的证据要求一个专家证言:证明被告的行为从合理的医学确证上,是造成原告损害的因素.  相似文献   

10.
<正> 什么叫“越位”?顾名思义,就是超越自己的特定地位范围,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越位”,指的是: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超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律师地位职责的行为。刑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同时,第三十条也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由此可知,第一,律师参与辩护,是以被告人的委托为前提条件的。律师一经接受委托或指定后,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必须尽最大努力依法去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律师在诉讼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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