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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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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平竞争权侵权是指行为主体侵犯其他主体所享有的公平竞争权的行为,实践中有政府侵权、市场主体侵权和消费者侵权三种类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公平竞争权的救济是相对粗疏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并不能得到很好地贯彻。因此,我国需要在竞争法及竞争相关法中明确规定公平竞争权,并通过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相结合的方式来保护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  相似文献   

2.
韩敬 《求索》2013,(10):201-204,121
世界范围内,诸多国家都从不同层面对住房权加以规定和救济,住房权的救济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通过宪法规定住房权予以直接或间接救济;二是通过普通法律规定住房权予以直接救济:三是州法院根据州宪法对住房权予以直接救济:四是通过适用或解释生命权对住房权予以间接救济。本文借鉴各国住房权救济的模式,提出我国可在宪法中明确住房权的地位和意义,并明晰国家保护住房权的具体义务;尽快出台《住房法》,通过高位阶法律救济住房权: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力求通过行政诉讼制度救济住房权。  相似文献   

3.
李建国 《公安研究》2013,(12):40-44,57
对外籍当事人的处置与救济制度一直是我国有关部门及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解读2013年7月1日实施的《出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归纳为:一是对外籍当事人采取主权性强制措施的,排除其行政司法救济权利;二是对外籍当事人采取特殊性强制措施的,赋予其行政救济权利,但排除其司法救济权利;三是对外籍当事人采取普通性处置措施的,赋予其行政司法救济权利。这三个方面的规定,初步形成了我国出入境管理方面的外籍当事人处置与救济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4.
撤诉型和解受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规制,但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其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目前,当事人主要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及侵害债权等实体法事由提起新诉,要求撤销和解协议或确认和解协议无效,但若当事人根据一审判决进行和解而事后有证据证明一审判决有误之时,当事人提起新诉要求撤销和解协议可能面临不予受理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借鉴德国和日本的多元化救济模式,赋予当事人根据瑕疵的不同选择不同程序的权利。  相似文献   

5.
刘余香 《求索》2011,(4):154-156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是我国新《婚姻法》增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但其在范围设置、宣告无效或请求撤销的程序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缺陷,影响了该制度的贯彻实施。建议缩小无效婚姻的种类,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调整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人,将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的机关限定为人民法院,并进一步明确适用程序;尊重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既成事实,加强对其子女利益的保护,增设婚姻无效责任主体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6.
行政处分是对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予以惩戒的法定形式。如果行政处分违法或不当则有可能侵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考察世界各国行政法,一般都构建了公务员因行政处分遭受权益损害的法律救济制度。我国大陆地区现行的公务员行政处分法律救济制度存在诸多缺陷,未能充分实现其保障公务员权益的目标。完善现行的公务员行政处分法律救济制度,应当建立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司法救济机制,并健全公务员因行政处分遭受权益损害的赔偿程序。  相似文献   

7.
警察救济是法律救济的一种。我们将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为警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救济行为统称为警察救济。警察救济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对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到警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不当损害进行赔偿,进而达到对警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实现规制的目的。  相似文献   

8.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 200元以下罚款。”这是对婚姻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执行这一规定的过程中,应防止三种倾向:   一要防止滥施处罚。滥施处罚的表现有两个方面:一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以事后的经济处罚代替平日的婚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认为当事人违了…  相似文献   

9.
陈曦 《前沿》2002,(5):63-66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 ,无效婚姻根据要件欠缺程度 ,分别归入自始无效和可撤销婚姻中。根据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情况 ,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应从婚姻无效的原因 ,确认婚姻无效的法定程序 ,婚姻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加以规定 ,以建立完善的无效婚姻制度 ,保护婚姻当事人特别是善意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学生教育权益可以归纳为教育教学权、社会活动权、经济帮助权、公正评价权、申诉救济权等;学生管理侵权行为可归因于管理的依据违法、处理的程序违法。同时,应着手建立健全约谈、申诉、诉讼的学生权益救济机制。以期从学生权益救济的视角,剖析学生权益保护与救济的现状,梳理法定教育权益,建立和完善权益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11.
文章在民法典编纂视野下分析了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的二元结构、法律程序及法律后果。重婚,严重违背伦理道德的近亲结婚以及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等严重违反社会公益的婚姻应为无效。婚姻可撤销的情形包括: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受欺诈、胁迫的婚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婚姻,禁止结婚的亲属间缔结的婚姻。"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应作为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欺诈应纳入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婚姻撤销不应适用行政程序,近亲属不适合做婚姻无效请求权人,继续缓和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保护善意当事人和妇女儿童权益。  相似文献   

12.
此次修改《婚姻法》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是关于要不要增加无效婚姻的规定。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或违反了关于结婚程序的规定,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 目前我国存在为数不少的违法婚姻,主要表现为早婚、包办买卖婚姻、重婚、不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等形式。据全国妇联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的民众意愿抽样调查显示:目前,中国仍有4.0%的人的婚姻是由父母包办的;已婚而未办理登记的人占成年人总数的4.2%,占…  相似文献   

13.
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等原因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使某些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当事人也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夫妻。若从法律的严格界定来说,这些婚姻应属于无效婚姻。据有关部门的反映,目前在婚姻登记中或登记结婚后发现的无效婚姻的情形主要有:1.婚姻当事人不到法定结婚年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4.重婚;5.使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结婚;(例如,某省有一对姐妹,妹妹结婚时,因未到晚婚年龄,用姐姐的身份证结婚登记,结婚证上写的是姐姐的…  相似文献   

14.
张艳玲 《前沿》2014,(11):71-72
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婚姻法在防治违法婚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一大进步。但现行法律中无效婚姻的规定缺乏对无过错方权益保护的制度设置。为促进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婚姻法应确立无效婚姻中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对生活困难的无过错方进行适当的经济帮助,从而为无过错方提供更充分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15.
谭和平 《求索》2013,(9):200-202
罗马法中。契约有严法契约与诚信契约之分。通常.胁迫不成为严法契约无效或可撤销的理由;相比之下,诚信契约常因胁迫本身有违善良风俗而成为受胁迫人寻求法律救济的依据。在当事人因胁迫而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受胁迫人既可提起胁迫之诉,也可提出胁迫抗辩,但由于契约的性质不同.受胁迫人行使上述权利的程序与特点也炯然有别。  相似文献   

16.
在风险越来越大的当代社会,生态损害无疑成为影响社会发展、加剧风险程度的不利因素。完整的生态损害不仅包括通过环境对某些权利主体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还包括生态环境本身遭受到的损害。对此,仅仅依靠传统的民事侵权赔偿手段已经不能充分予以救济,必须借鉴国外的经验,综合采用环境责任保险、生态损害填补基金和财务保证等社会化救济方式进行有效赔偿和修复。  相似文献   

17.
近日,我们通过对一些地方的③查看到,违法婚姻三所以刹不尽,止不主,一个重要的原因Z作“假”。一是单位出示蒙证明。婚姻当事人死在的单位,包括村委会、居委会、企事k单位以及个别派h所的办事人员没有严格按人口普查册登记的出生年月七示证明,而是听凭皤姻当事人自报年诞,提笔盖红,也有办事员则知其情,而乱于行。二是婚姻当事人制造假证件。有些地方的婚姻当事人及其父母为达到早成系的目的,将户口簿上的出生年月仿原字迹涂改,也有的利用迁移户口之机涂改出生年月,然后在异地登记结婚。三是非法同居的假夫妻。主要表现在一些青…  相似文献   

18.
从效力上讲,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都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导致婚姻无效.无效婚姻是违反法律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可撤销婚姻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婚姻.无效婚姻的情形多是违反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多数为违反私人利益的行为.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属于当然无效;可撤销婚姻,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婚姻一直有效.婚姻无效还影响着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  相似文献   

19.
新婚姻法关于结婚制度的规定仍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在制定民法典亲属编时予以完善。法律应明确规定直系姻亲、不同辈份的旁系近姻亲禁婚;确立婚姻公告制度,加强对结婚的公示;缩小无效婚的范围、扩大可撤销婚的范围;适当扩大婚姻无效请求权人的范围,以实现对当事人的合理救济;并严格区分无效婚与可撤销婚的法律后果,规定可撤销婚的判决无溯及效力。  相似文献   

20.
交通标识主要有指示性、警告性和禁令性标识三类。指示性标识与警告性标识对人的效果一般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禁令性标识则属于单方行政法律行为。黄色交通信号灯是种特殊的交通标识,在域外一般是禁令性标识,但在我国则根据对法律的不同理解,特定情况下可以分别被视作警告性标识和禁令性标识。法律性质的不同导致救济方式不同。因黄色交通信号灯而造成的侵权,相对人一般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方式寻求救济。但在国家赔偿方面,由于黄色交通信号灯的法律性质未定,因此存在一定的难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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