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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10):36-43
公共运输履行着为社会公众提供运输服务的社会职能,具有公益性、垄断性等特征。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国际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是服务于国际贸易的商事经营活动,不属于公用事业,不具有公益性。也不具有垄断性.故不属于公共运输。托运人或者其货运代理人请求从事国际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承运人承担强制缔约义务.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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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强制缔约规范的不同法源和强制缔约义务所适用的不同订约阶段来划分强制缔约规范的类型,其法律意义主要是能够明了强制缔约的义务主体和强制缔约义务的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强制缔约义务的适用具有单方面限制公共海运承运人的缔约自由的法律效果,使其有义务以核准订舱单的方式对于托运人的要约作出承诺。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强制缔约制度具有彰显契约正义和调节公共海运资源的效能,以及充分满足国际贸易需要的效率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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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的强制缔约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危急患者”或者“危重病人”的就医请求,这一制度通过对医疗机构缔约自由的一定限制实现了对弱者的保护.本文对强制缔约制度的法律内涵、制度功能、具体表现进行了介绍,分析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对制度中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说明,探讨了违反强制缔约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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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强制缔约义务是指医疗机构在特定情形下,负有必须与患者订立医疗契约并进行救治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其立法基础是契约正义对契约自由的矫正以及医学伦理道德的法律化。我国医疗机构强制缔约义务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患者处于危重病症情况,同时,医疗机构具有正当事由时可以不承担此义务。医疗机构违反强制缔约义务造成损害时,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针对医疗强制缔约义务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医疗机构应从准确认识强制缔约义务,明确强制缔约义务的适用范围,基于合理理由拒绝缔约时注意履行相关义务等方面进行法律风险防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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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缔约制度作为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手段,已被各个国家法律予以承认,我国现行法中也有关于强制缔约的规定,但仅仅限于交通运输领域、保险领域和某些能源供应领域,但是在当今社会中,强制缔约制度的规范范围不应该只限于此,很多其他服务企业对人们的生活同样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了满足广大民众的生活需要,维护广大民众的利益,法律也应当规定这些企业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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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大型平台企业积累了海量数据资源,与中小市场主体之间形成“数据鸿沟”,一些中小市场主体需要大型平台的数据支持方能持续经营。但大型平台为了维护竞争优势,会拒绝中小市场主体合理的数据交易请求,而数据爬取又因受到法律约束,无法满足中小市场主体的数据获取需求。由于适用反垄断法框架下的“必要设施原则”和“拒绝交易责任”无法有效破解“数据鸿沟”问题,为平衡大型平台的数据权益及中小市场主体的发展权益,应回归民商法路径推动大型平台开放数据,建立大型平台数据交易强制缔约义务制度。在构建大型平台数据交易强制缔约义务制度时,应当谨慎设置适用条件并明确制度内涵,防止该制度过度适用造成负面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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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作为向社会公开揽货的国际班轮公司,具备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的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的法律特征。当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代表货主向班轮公司提出订舱、提箱等合理请求后,班轮公司应履行强制缔约义务,不得拒绝交易。班轮公司封杀某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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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上的强制缔约重构了“政府——环境服务商——企业”的三元型环境行政管制框架.现行立法例中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可再生能源强制并网收购协议、强制交售报废机动车协议等制度设定与执行需注意法律正当性问题.强制缔约制度移植的重心不在于“强制”,而在于将“缔约”或“合同”作为一种私法工具,以“自治”达到“管制”的目标.建议以倡导性规范或选择性规范将“环保商事合同”嵌入到《环境保护法》中,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强制缔约可作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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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大型垄断企业、公用事业经营者利用其强大的经济实力、特殊的市场地位侵害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并不少见。本文在分析我国民法强制缔约制度的立法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法律责任规范的相关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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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轮运输又称为公共运输,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具体是指由承运人提供船舶,在预先公告的航线上航行,定期停靠规定的港口,并按照规定的费率为公众提供运输服务。此种运输方式中的承运人多为班轮公司,班轮公司又组成带有垄断性质的班轮公会,其交易地位明显强于托运人。因此,为了保护托运人权益,法律会对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作出规定,主要表现在对承运人适航的义务和管货的义务等方面。1924年的海牙规则(全称为《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首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船舶适航的义务和管货的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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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承运人不仅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同时也负有保障航空安全的法定义务。在民航承运人履行强制缔约义务不利于保障航空安全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在个别乘客消费者权利与其他乘客的生命财产权利之间做出价值权衡,应当允许民航承运人基于安全事由对乘客拒载,但为防止民航承运人滥用拒载权利,应当为消费者设置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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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缔约信息义务是在合同法的自由原则的基础上,立足保险交易市场的实际,力求从制度理论层面对保险合同的缔结进行重新定位与思考,主要从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的相互博弈中,给予进一步的制度完善的理论分析。当然,合同法缔约信息义务本身也存在局限性。本文仅以保险缔约信息义务为视角,对于新《保险法》在保险合同缔结过程中,对于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制度的完善的理论分析给予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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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国两制”特殊政治体制,赋予了香港、澳门经中央政府授权后的部分缔约权,如何协调平衡国际条约在中国内地及香港、澳门的适用成为一大难题。通过国际条约适用理论、国际条约效力等级、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等问题,对国际条约在内地、香港、澳门地区的适用进行比较分析,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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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 Jia-xiang 《河北法学》2012,30(3)
在美国缔结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的权力主要归属于国会.总统作为最高军事统帅,享有部分缔约权,这部分权力属于行政权中的“内含缔约权”( inherent authority).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深入,美国国会开始将缔结部分经济与贸易协议的权力让渡给总统,这部分权力属于“授权缔约权”( delegatedauthority).授权缔约权的范围有多大?总统是如何获得这些权力的?通过授权缔约权缔结的国际协议具有直接适用效力还是间接适用效力?美国宪法对此没有规定.要厘清这些关系,除了仔细研读宪法相关规定之外,我们还需要进一步了解美国的立法实践以及总统缔约权的变迁历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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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缔约制度研究——兼论近代民法的嬗变与革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强制缔约是私法自治衰落的表现之一,它不同与格式合同、命令合同.强制缔约可分为直接的强制缔约与间接的强制缔约两种基本类型,它的产生对既有合同法律制度形成了一定的冲击,是私法社会化的表现,体现了消费者保护的思想.我国民事立法不仅要确立各种具体的强制蹄约形态,而且要建立起关于强制缔约的一般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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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旅客"黑名单"制度在我国引入时间不长,实践中引发了诉讼和争论,反映了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合同法中的强制缔约制度要求承运人承担缔约义务,但强制承诺义务并不是无条件的。基于航空安全等因素的考虑,航空承运人有拒载的权利,但旅客"黑名单"的出台应有严格的审核监督机制、公开和缜密的程序认定、完备可操作的当事人救济制度作为保障。我国应借鉴国际惯例和国外的成熟做法,加快有关立法进程,全面规范航空旅客"黑名单"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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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分层利用的情形中,现有民法体系中由“法定相邻关系”与“意定地役权”组合而成的“双轨制”呈现出局限性。既有解决思路无法为调整分层土地利用中的利益关系提供充分的制度方案。解决问题的进路是:基于公序良俗原则,类推适用强制缔约制度,设立强制地役权。强制地役权在分层土地利用中有充分的适用空间,可与民法体系相融合。基于原则冲突理论,在“土地合理利用原则”与“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之间,应优先适用“土地合理利用原则”,并以裁判强制缔结地役权合同为原则具体化后的规则。强制地役权合同内容应符合分层土地利用规划、建设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强制地役权合同定价由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专业评估方法加以确定,并通过程序控制克服评估方法的不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