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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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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印波 《比较法研究》2022,(1):116-129
基于传销犯罪的诈骗本质以及网络传销所衍生的诸多形式,原有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界定已经无法适应惩治网络传销犯罪的需要,应当基于体系与实践的双重考量,对网络传销犯罪的立法和司法作出相应的调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系交叉竞合关系,两者在量刑上应保持平衡。网络传销犯罪在法益侵害程度方面未必高于传统传销犯罪。司法解释性文件对于网络传销犯罪的认定不应囿于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30人三级的标准。网络团队计酬不应当构成犯罪。对于混合型传销,则应当结合"骗取财物"的要件予以全面判断。对为网络传销犯罪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应区分情况适用共同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网络传销犯罪作证据综合认定时,应优先客观性证据,确立互联网电子数据的中枢证明作用,修正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2.
《政府法制》2012,(18):4-9
《传销式保险:你可能不知道的秘密》中指出,传销就是以虚假的“发财机会”骗人上当,而最容易被骗进去的正是那些身处困境渴望改变命运的穷人、所以,我们要持续、坚决地揭露传销,让本就处境不好的人免于再遭劫难?在揭露传销取得一定成果之际.我们又发现,专门利用穷人渴望改变命运心理而设计的骗局.又岂止是传销.还有很多与传销形不似而神似的骗局.需要我们认清其真面目……  相似文献   

3.
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关键。据调查,当前有些地方和单,在落实此项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概括起来为“七难七易”,亟须采取有措施予以纠正。一是区分责任易,认定责任难。即定领导的责任区容易,对应负责任的体认定较难把握。中央《关于实行党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列举了六需要按责任制予以追究的情况,但由在具体认定上不够具体明确,比较原,使得在实际工作中对应该认定为什性质、追究到哪一级、如何追究等往往易操作。二是软处理易,纪律处分难。即在行责任追究过程中,对一些严重违反任制规定的行为,多是采取廉政…  相似文献   

4.
2008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国外对传销罪普遍予以刑罚规制.我国新增传销犯罪有其必要性.该罪的设立应遵守适度和协调的原则.传销罪是指行为人组织策划或积极参与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以高额回报引诱人员加入,获利主要来源于发展人员所缴付的费用,而不是基于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之合理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予刑罚处罚的行为.传销罪与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存在差异.该草案设置的传销罪尚有需要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5.
陈蔷  孔圣根 《中国监察》2008,(24):30-31
定责与明责是问责的前提,要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责权。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明确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行政首长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做到责任主体明确化、部门责任法定化、岗位责任具体化、责任层级清晰化.解决问责工作中存在的启动难、区分难、定性难、处理难、问事故容易问不作为难等问题。  相似文献   

6.
传销一直是我国严厉打击的对象,国家通过制定法律逐步规范我国的直销行业,本文通过深入研究审判结果难产中的太平洋直购网案件的分析,以期待更深入理解直销与传销的本质区别。同时总结现代网络传销的特征,并对未来我国直销业的发展表达期许。  相似文献   

7.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传销"不包括团队计酬型传销.对从事团队计酬型传销活动,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针对参与传销人员实施的轻度犯罪行为和重度犯罪行为,在定一罪还是数罪上需要区别情况.从事传销活动,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8.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组织者、领导者的界定须坚持责任主义,遵循职级对应的原则。传销组织中,组织者、领导者脱离组织继续获利的,其应对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从事传销的姬鹏飞半年内不计血本让自己和亲朋好友在"人头"传销中损失70多万元,使他得以升任传销组织的B级经理。在成为千万富翁的诱惑下,姬鹏飞继续大肆拉"人头"传销。过去打击传销过程中,工商部门没有对传销者采取强制管制的权力,公安部门又无处罚传销者的法律依据,造成传销组织恶性泛滥。今年2月28日,我国施行刑法修正案的新罪名"组织、领导传销罪",彻底粉碎了姬鹏飞的百万富翁梦想,他也因此成为首个因"组织、领导传销罪"而被拘捕的传销者。  相似文献   

10.
李赫 《法制与社会》2010,(24):293-293
本文通过对传销犯罪活动发展情况的调研,介绍了我国当前传销犯罪的概况,评析了目前传销活动所造成的严重危害。然后,从研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背景和实践中碰到的问题入手,分析了我国在打击传销犯罪方面的立法空白,阐述了从严惩治传销罪的必要性。最后,通过对国内外相关制度进行介绍,对如何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七)》专门设立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刑法上提供了正式的法定规则。正确理解适用刑法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司法实践中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的前提与基础。本文结合相关案例,探讨该罪中存在的几个争议问题。一、本罪中的"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本罪构成要件要求,传销活动是要"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以……为名"的叙述结构  相似文献   

12.
近期,传销组织在一些地方活动仍然较为频频,有些传销组织借着网上交友、高薪招聘等名义,不择手段地利诱欺骗高校学生,使学生上当受骗,严重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高校的和谐与稳定,引起了学生家长和全社会的关切。大学生如何防范和抵制传销组织的伤害,远离传销活动,需要及时掌握传销的概念、了解传销的性质及危害,需要我们教育工作者和大学生共同努力。地方各级行政部门应当形成联动机制,严厉打击传销组织。  相似文献   

13.
一、国务院办公厅传销“通知”内容述评 传销产生的历史与发展的过程,均定格于民主与法制昌明时代,故无论对其手段采取肯定还是否定的评价与政策,各国均无不借助于法律手段,或者是司法手段,或者是行政手段,大多数先采取立法手段。 中国大陆传销始于九十年代初期,至中期发展成相当规模。其间,泥沙俱下,良莠不齐,传销事业既轰轰烈烈,又引来不少是是非非,更有甚为对立的情形:一  相似文献   

14.
违章与肇事     
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违章与肇事之间有着一定的关联性,可以说肇事者必定是违章。然而,此关联性却不能逆向形成,即违章者不一定肇事。一般情况下,交警部门对两者情况不难区分,并根据实际责任予以不同的处分,不会有太大的争议。然而"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对于这种显而易见  相似文献   

15.
正本文案例启示:《刑法修正案(七)》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更为严格,"传销"在具体内容上不包括团队计酬型传销。即使存在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也不能据此否定传销活动的性质。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范畴要大于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判断时需谨慎考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情节严重"不是定罪情节,而是量刑情节。传销是中国特有的名词,是伴随着直销这一营销模式进入中国内地而出现的,其在我国的法律规制经历了从最初的无法可依到全面禁止、有条件许可,再到刑法入罪等发展过程,其内涵和外延也一直处于变化之中。正确理解适用刑法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非法传销行为屡禁不止,其与合法的直销经营行为之间存在较多类似表象,导致普通民众将非法传销误认为直销经营而遭受损失。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传销罪,为今后打击非法传销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本文就如何区分非法传销行为和直销经营活动,以及适用最新的刑法规定打击传销行为加以论述。  相似文献   

17.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关键在于强化责任追究。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追究又是当前责任追究的重点之一,从目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追究的情况看,存在着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难确认、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难划分、前任责任与后任责任难界定、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难定性、责任追究难落实等“五难”问题,直接影响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追究。因此,如何认定和追究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成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急需研究解决的课题。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的认定   本文所讲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认定,主要是指领导干部由于不负责任,不…  相似文献   

18.
正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状表述复杂,使得该罪罪数的认定较为疑难。笔者拟对此略述管见。一、问题的提出及区分标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往往伴随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虚报注册资本、强迫交易、非法拘禁、销售伪劣产品、集资诈骗等犯罪,二者之间是从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争议较大。2001年4月l0日《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实施上述犯罪(即因实施传销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相似文献   

19.
正本文案例启示:新型网络传销犯罪的认定,需对构成要件进行符合"罪状本质"的实质解释,即参加人员有无"入门费"、是否形成"金字塔式的层级"、形式上有无采取"团队计酬"的方式,同时需考察行为实质是否符合"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如果符合这两个要件,即构成传销犯罪。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利用互联网为载体进行的传销案例越来越多,如江西"精彩生活"、"太平洋直购网"、福建"百分百返利网"、温州"百业联盟"等  相似文献   

20.
《北方法学》2019,(3):5-16
损害赔偿责任,依其是否以加害人有过错(过失)为要件,主要可区分为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因其间在事实特征上存在有过错及无过错之区别,其规范需要因此可能不同,而在规范规划上必须区分为二个类型:将有过错之加害行为规定为侵权责任;将无过错之加害行为规定为危险责任。分别按其类型特征规划其赔偿责任之成立要件及理赔的方法。德国立法例采侵权责任与危险责任在不同法典并立的立法模式,而中国立法例采合并立法之模式,将侵权责任与危险责任一体规定于《侵权责任法》一部法典中。《侵权责任法》第6条及第7条虽分就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加以规定,但未因此分别称为侵权责任及危险责任,而通称为侵权责任。并就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基本上亦规定其加害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其规定之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的责任要件虽然不同,但并无特别凸显其应有不同之法律效力的规定。特别是对无过错之加害行为的责任,并未一般地附以责任限额及强制责任保险之配套要求。该种不同,将来在其适用之实务上的发展究竟产生什么影响,今后在比较法上值得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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