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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 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关于本罪的法益,国外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第 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法益是被拐卖者的自由。但这种 观点不能说明拐卖婴儿的行为也构成拐卖儿童罪。第二 种观点认为,本罪的法益是监护人对被拐卖者的监护 权,或者人与人之间的保护关系。但这种观点没有考虑 拐卖正常成年人的情况。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的法益 原则上是被拐卖者的自由。  相似文献   

2.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或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刑法》第242条第2款中规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苏哲  相似文献   

3.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故意用金钱或其他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刑法之所以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基于以下理由:首先,收买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主要表现在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置于自己的非法支配范围内。其次,收买行为在客观上助长了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有的犯罪分子之所以大胆进行拐卖妇女、儿童的活动,就是因为有人收买。  相似文献   

4.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刑事犯罪。 我国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进行了修订,加大了对收买妇女、儿童罪中收买者的处罚力度。刑法理论及司法实务需要我们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进一步的探究。因此,我们需要对此次修改的合理性、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结合司法工作实践给出自己的修改建议。一方面,笔者赞同增加对收买者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笔者认为,针对目前屡禁不止的拐卖妇女、儿童事件,单纯地加大对收买者的处罚力度是否能够很好地达到遏制拐卖妇女、儿童事件的发生,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另外,笔者也对司法工作实践中收买成年男性的行为发表自己的拙见。  相似文献   

6.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刑法修正案(九)》得到了极大的关注,"收买"行为从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到一律入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收买这一实行行为;犯罪形态是状态犯,收买行为自交易结束而终了。收买完成后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收买人另外成立非法拘禁罪,与本罪数罪并罚;追诉时效也应从收买行为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研究"收买"行为的行为性质与状态,对本罪"从旧兼从轻"溯及力的适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2005年初,晋西北的一位平时老实巴交的农民被逮捕了,他一脸的困惑、满腹的委屈“俺花钱娶媳妇犯了哪门子法?” 村里的人也不理解,甚至要为他联名上访。原来,在半年前,这名农民花了一万元从人贩子手里买了个被拐卖的妇女。为了传宗接代,他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这名女青年要走,他将其关在屋里。可悲的是这名农民,是十足的法盲。本以为我花钱讨老婆,她就是我的人,为我生孩子,我让不让她走,都是我的权利。岂不知,他分别触犯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他至少要被判10年徒刑。 试想,如果他和他的…  相似文献   

8.
编辑同志 :我们在执法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 :高某等人先后3次去边境某市以每个妇女3000元至4000元的价格 ,从赵某某手中收买了8名外国妇女 ,并以每个妇女5000元至7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到偏远山村。高某等人共得赃款数万元。而这些妇女都是为生活所迫偷渡到我国的。有人认为 ,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理由是 :高某有“收买”、“贩卖”两种行为 ,其行为符合刑法第240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的主客观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 ,高某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罪 ,理由是 :高某的行为并未使用拐骗、绑架的手段 ,其“收买”、“贩…  相似文献   

9.
法博士     
《人民公安》2008,(24):59-59
法博士:一被拐卖妇女写信报称其于十五年前被人拐卖,一直被控制人身自由没有逃脱。该案是否已过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241条第3款、第4款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应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从该案看。该妇女的人身自由仍被限制,亦即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仍在继续状态。  相似文献   

10.
姚兵 《湖北社会科学》2012,(10):159-162
除罪条款是指符合基本的罪刑规范但因某种特定事由而排除犯罪性、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规定。目前,刑法中的除罪条款主要包括第201条逃税罪第4款和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6款。从立法背景来看,除罪条款的设定主要是基于对犯罪客观规律与立法实施效果的事实判断。在犯罪构成理论上,除罪条款可以解释为犯罪构成定量因素在个罪中的具体表现。刑法中除罪条款的意义不仅在于合理划定了犯罪圈,为司法实践中将某些行为顺利予以出罪化提供了制度保障,而且为今后我国刑法的非犯罪化提供了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11.
法律只保护值得保护之权利,并且保护权利人人格自由权的价值远远高于干涉被放弃的权利的价值。被害人自愿放弃的利益应当排除在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在被害人对其能够自由处分的法益作出承诺放弃之时,应当阻却犯罪的成立。拐卖妇女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与人格尊严权,所以在被害妇女自愿被拐卖以及拐卖过程中同意发生性行为等情形之下,行为人不应当构成拐卖妇女罪,更不能对其适用奸淫妇女的加重情节。  相似文献   

12.
诽谤罪     
诽谤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且具有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捏造指无中生有,故意编造。诽谤指通过散布捏造的事实而中伤他人。他人指诽谤者自身之外的特定的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其第2款规…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国际和国内拐卖或拐骗妇女、儿童现象有所扩展。2004年5月至12月,在英国救助儿童会中国项目的资助下,由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作为总协调,开展了“华东五省云南/广西籍未成年被拐卖或拐骗妇女、儿童流入地个案研究”,本刊记者就此专访了项目总协调人、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所长王金玲教授。  相似文献   

14.
奸淫妇女≠强奸妇女严仲田贵刊1995年第6期刊登的《奸淫被拐卖绑架过程中的妇女(幼女)的应如何定罪》的文章,认为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4月8日对四川、河南两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在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奸淫被绑架妇女(幼女)的,应以绑架妇女罪、绑架儿童...  相似文献   

15.
林滨渤 《求索》2013,(2):193-195
对遗弃罪法益的不同理解及诠释,关涉着该罪的定罪量刑,也决定着该罪的立法走向。本文拟从遗弃罪法定刑的设置根据、所处的体系性位置及对“扶养义务”刑法解释三个维度进行探究。一是从法定刑设置进行考察,遗弃罪之所以设定如此轻缓的法定刑.源自其社会危害性较低;二是从体系性位置进行考察。在民法学及刑法学双重视野下,家庭成员间受扶养权归属于广义人身权利的范畴;三是对“扶养“刑法解释进行考察,以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规则为基点开展论述。并综合运用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的方法,最终得出遗弃罪法益应为家庭成员受扶养权的结论。  相似文献   

16.
枉法裁判罪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其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工作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事实指违背已查明的案情事实。枉法裁判指违背法律规定故意作错误的裁断判决。《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17.
准确理解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协调“刑行”和“刑民”关系的重要保障。本罪首先保护的是民族精神,其次保护的是社会公众的爱国精神。“英雄”“烈士”为并列关系,且“英雄”不仅包括“过世的英雄”还包括“活着的英雄”。“英雄”作为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界定:其一,从所处的领域或者行业来观测,“英雄”行为应当具有专业性;其二,从社会大众的角度来看,“英雄”行为应当具备关键性;其三,从评价基准来讲,“英雄”行为应当具备相当性。尽管本罪与侮辱罪、诽谤罪因保护对象的差异而在法益保护方向上分道扬镳,但实行行为的判定却可以相互参照。“情节严重”的理解需要结合本罪保护的法益,同时借助量化结果、犯罪类型和社会评价三个指标综合评判。  相似文献   

18.
冯志恒 《人民论坛》2012,(23):124-125
通过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本罪是过失犯罪,同时又是危险犯罪。实践中应以危险结果的有无来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本罪,行为危害显著轻微的不应当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法定刑设置较轻,是对交通肇事罪在一定程度上的延伸,改善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不能仅依靠本罪。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八)》将原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后,司法工作人员对本罪的罪过形式从实然或应然角度展开了争论,有的甚至对本罪的刑法条文进行批判。从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分类、行为方式、危害结果和法定刑设置等实然层面看,本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司法人员应以此为依据正确办案。  相似文献   

20.
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先判断其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并且这一国家规定是指明确此种行为可构成犯罪并需要承担相应刑罚后果的禁止性规定。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仅将发放高利贷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发放高利贷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之“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要件。此外,如果将发放高利贷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将导致其与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在法定刑设置上不相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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