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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为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的诉讼形式。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新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自诉案件有三类: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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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0条第3款规定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尚若由于被害人的报案和控告,公安机关对本该由被害人自行起诉的侵占案件立案侦查,并移送提请逮捕和起诉。检察机关该如何处理,也就是说,对侵占罪公安机关是否具有侦查权,检察机关是否具有公诉权,一直成为争论的焦点。如果没有,又如何保护被害人的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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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实行的是“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诉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其中第一项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主要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案,这类案件均需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能立案受理。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案件性质的认识不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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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轻微刑事案件特指六部委犤1犦《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害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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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自诉案件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既可以由国家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也可由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管辖的第4条中明确规定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项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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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明确规定了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界定了此类案件的范围,即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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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145条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这两方面的案件,无论从其特点,还是从司法保障方面都与公诉案件及传统意义上的自诉案件.如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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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对于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两种救济的方式,一是向作出机关的上级检察院申诉;一是向有权法院提起自诉。这两种方式也即是被害人对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对于申诉方式笔者认为规定恰当,但对自诉方式应该进行改造。本文重点分析被害人以自诉方式对不起诉进行监督的弊端,最终得出应当改革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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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立法中自诉案件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为自诉案件范围过于宽泛,自诉与公诉转换条件模糊,因而自诉程序的价值难以发挥。应当限制自诉案件的范围,对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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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侵占罪是自诉案件,但是实践中,由于被害人举证难等原因,导致案件证据不足,而由公安机关依据“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立案侦查。侵占罪是刑法新增罪名,目前尚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如何认定侵占罪,理论界存在诸多争议。笔者就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侵占罪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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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0条将侵占罪列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因而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由法院直接管辖。但司法实践中,很多被害人在财物被他人侵占后,不是到人民法院起诉,而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和控告,公安机关据此立案侦查、收集证据,然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法庭上,公安机关对此案件的立案侦查权和检察机关对此案件的起诉权,往往成为一个激烈争论的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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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天水辖区的轻伤害犯罪发案较多。对于轻伤害案件的处理有两种途径:公诉和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应当自诉。但在司法实践中,两种程序的应用极不平衡,几乎所有的轻伤害案件都是通过公诉渠道办理的,单一的公诉程序不仅使得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自诉制度的规定形同虚设,而且还存在着诸多的弊端,这种情况应引起司法机关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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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范围的规定粗疏且紊乱,实践中问题重重。在法定的三类自诉案件中,第一类的"圈"划得过宽,第二类的"圈"边界不明,第三类的内容存在矛盾,等等。需要对现行立法关于自诉圈的规定进行合理重构:调整第一类自诉案件范围,适当缩减第二类自诉案件罪名,以及通过制度变革,解决"公诉转自诉"制度近乎形同虚设的问题,强化适用效果;同时取消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关于犯罪客体的限定,避免出现共同犯罪案件中既有公诉又有自诉的尴尬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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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主流观点认为,告诉才处理案件是严格意义上的自诉案件,只能提起自诉.根据该主流观点,在有关国家公诉机关是否应当介入杭州诽谤案的讨论中,研究者主要从实体法解释学出发,认为该案符合《刑法》第246条的但书规定,因而属于公诉案件.然而,回顾我国清末以降有关告诉才处理犯罪的法学传统以及新中国早期刑事诉讼法草案的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