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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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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源性损伤是指患者的损伤源于诊疗行为,此过程中医疗机构主观上可以有过错或无明显过失。客观上对患者造成的出于治疗目的的符合技术、伦理、法律要求的有限而必要的损伤。近年来,麻醉中的医源性损伤导致的医疗纠纷越来越多,本文主要总结了麻醉过程中易发生医疗纠纷的损伤类型、麻醉引起的医疗纠纷案中麻醉师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死亡案例中死亡原因的法医学鉴定。  相似文献   

2.
医源性损伤是指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措施时,对人体所造成的损伤.按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措施时的过错情况,可分为有过错责任医源性损伤和无过错责任医源性损伤.前者属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不在此文讨论之列;后者与原发性损伤密切相关,应列入损伤程度鉴定的范围.笔者列举2例,与同仁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3.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简言之,就是在医疗纠纷侵权之诉中就医方在诊断、治疗、护理和管理等行为中有无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其程度进行的鉴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正确妥善解决医患矛盾的基础,在医疗纠纷的司法裁决中发挥着越来越关键的作用。如何建立和完善医疗过错鉴定规则,维护医疗过错鉴定的客观公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  相似文献   

4.
Qin HJ  Li F  Ma SL  Mo YN 《法医学杂志》2006,22(1):65-66
围产期母婴死亡所致的医疗纠纷在医疗纠纷的法医学鉴定中占有相当大一部分比例。本文从死者性别年龄、涉及医院、尸检结果、医疗行为过错情况等方面统计分析了49例围产期母婴死亡的医疗纠纷尸检案例,揭示了围产期母婴的常见死亡原因、医疗因素在其中的作用以及医疗纠纷的发生原因等,希望能对该类医疗纠纷的法医学鉴定、医疗纠纷的正确处理和防范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5.
医源性损伤是指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措施时 ,对人体所造成的损伤。按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措施时的过错情况 ,可分为有过错责任医源性损伤和无过错责任医源性损伤。前者属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 ,不在此文讨论之列 ;后者与原发性损伤密切相关 ,应列入损伤程度鉴定的范围。笔者列举 2例 ,与同仁共同探讨。案例资料案例 1 李某 ,男 ,19岁。某日被他人砍伤头部、左上肢。检见头顶部、左上臂、左腕 5 .0cm、5 .2cm、3.5cm创。其中左腕部伤有屈指肌腱断裂、收缩。医院在进行清创缝合的同时 ,对左腕部损伤进行了手术探查和肌腱吻合。手术切口长 4…  相似文献   

6.
目的探讨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案例的医疗纠纷鉴定。方法对16例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医疗纠纷鉴定案例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 16例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医疗纠纷鉴定中,专家判定医方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和常规的有4例,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过错与臂丛神经损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有3例,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过错与臂丛神经损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有9例,其中过错参与度为主要4例,同等1例,次要2例,轻微2例。结论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医疗纠纷鉴定应重点关注产前评估、产程观察处理、接产操作技术、沟通告知等环节,客观地分析医务人员有无履行好医师的注意义务,综合评定医疗过错行为与臂丛神经损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参与程度。  相似文献   

7.
林霞  陈晓刚  谢英  易旭夫  邓振华 《证据科学》2004,11(3):169-169,165
病人在输液过程中突然死亡比较常见。本文报道1例多器官病变患者输液中死亡医疗纠纷尸解发现,结合医疗行为分析,对输液中死亡发生机理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8.
医事鉴定制度建立之探讨   总被引:7,自引:1,他引:6  
法官需要借助医疗行为过错鉴定对医疗纠纷民事侵权诉讼中医疗行为过错进行认定。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范围过窄 ,法医鉴定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和片面性 ,均不能从事医疗行为过错鉴定。应当扩大目前医学会组织专家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范围 ,建立医事鉴定制度 ,使鉴定工作与民事诉讼相对接 ,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工作。  相似文献   

9.
目的回顾性分析研究昆明地区涉及医疗争议死亡事件的流行病学特点,探讨医疗争议死亡事件的法医学鉴定问题,为有效预防医疗纠纷、医疗争议死亡事件的法医学鉴定和相关立法提供重要的实践和理论依据。方法收集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1998年至2003年间受理的昆明地区涉及医疗争议的死亡事件160例(包括医疗纠纷和非法行医死亡案件)的法医病理鉴定资料进行统计学分析研究,应用法医病理学死因分析理论,对医疗争议死亡事件的司法鉴定问题进行探讨。结果昆明地区医疗争议死亡事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以育龄妇女发生死亡所占比率最高;其次是5岁以下小儿发生死亡;分娩中或分娩后胎儿迅速死亡居第三位;在后两者中男性死亡发生率高于女性。在非法行医死亡案件中,医疗过错参与死因构成的比率为88.89%。结论昆明地区医疗争议死亡事件的临床诊断符合率和医疗过错发生率与国内外相关报道基本一致。法医学鉴定采用"六等九级法"对医疗争议死亡事件中医疗过错对死亡发生的作用及其参与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相似文献   

10.
对新时期医疗纠纷鉴定制度模式的多维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针对法院需要借助医疗行为过错鉴定对医疗纠纷民事侵权诉讼中医疗行为过错进行认定,而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范围过窄,法医进行的司法鉴定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和片面性,均不能从事医疗行为过错鉴定的现况,笔者提出应扩大目前医学会组织专家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范围,建立新型医事鉴定制度,增加吸收法医常规参加医疗行为过错鉴定的思考,使鉴定工作与民事诉讼相对接,以利于法院审判,有助于化解争端。  相似文献   

11.
在刑事和民事审判中,经常遇到一些损伤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审判人员要求法医工作者分析二者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目前国内尚无评定这二者关系的参考标准,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以实际检案、审判实践和医学理论为基础,制定了本标准。根据损伤与疾病的作用大小不同,将外伤参与因果关系的程度划分了若干等级(0%~100%),就涉及死亡、刑事案件的损伤程度评定(重伤、轻伤、轻微伤)和损害赔偿问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死者丧葬费等)提出了具体的外伤参与度评判方法和量化意见。  相似文献   

12.
Yan ZW 《法医学杂志》2008,24(4):297-300
通过对5例外伤后医疗纠纷案件的回顾性分析,探讨了此类医疗纠纷的特点和医疗失误的成因。通过外伤和医疗失误在患者死亡后果中责任程度分析,提出了“死因竞合”和“参与度”的判定原则。并且认为,在涉讼的此类医疗纠纷案件的技术鉴定中,如将对死者进行全面尸体解剖和病理学检验以明确患者死亡的原因作为必要的前置程序.则对于此类案件的科学鉴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将在医疗损害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存在二元化的状态,有一定的优势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建立统一、独立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体系是非常必要的,这对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解决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人体损伤后医疗因素的影响会改变人身损害后果,加之目前我国法理及法律方面的不完善,使此类案件的审理出现一定困难,同时对法医学鉴定也有一定的影响。本文通过对8例案件的分析,讨论了人体损伤后医疗因素影响的特点,并结合法律的观点,提出法医学鉴定中需探讨的问题:1、医疗因素与人身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2、医疗因素有无过失以及责任性过失和技术性过失的区分;3、外伤与医疗因素在人身损害中参与度的判定。从而提高法医学鉴定的科学性,为公正审判服务。  相似文献   

15.
颅脑损伤后精神障碍的相关因素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的 探讨颅脑损伤后精神障碍的相关因素。方法 对42例颅脑损伤伤者的法医学鉴定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颅脑损伤诊断按照病史资料和颅脑CT/MRI确定;精神障碍按照CCMD-Ⅱ-R、CCMD-3及龚氏修订的韦氏智力量表(WAIS-RC)确定;伤残程度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将所获得的结果,进行统计学分析。结果 精神障碍以脑震荡后综合征居首位(26.2%),其次是遗忘综合征(21.4%)、神经症(16.6%)等。精神障碍以脑伤的低伤残等级多见(Ⅹ级52.4%,Ⅷ级14.3%,Ⅶ级19.0%),但整体差异无显著性意义(P>0.05)。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多分布于脑器质性损伤(脑挫裂伤54.8%,脑干损伤16.7%);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多分布于脑功能性损伤,其中脑震荡占21.4%,其差异有高度显著性(P<0.01);智力缺损多见于脑器质性损伤(P<0.05),80.6%分布于脑伤的Ⅹ级、Ⅷ级和Ⅶ级(P<0.01)。结论 颅脑损伤后精神障碍及智力缺损的发生与颅脑损伤的类型、性质有关,与颅脑损伤的严重程度并不平行。  相似文献   

16.
目的探讨创伤性骨关节炎的法医学鉴定要点。方法总结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2006~2010年受理的41例创伤性骨关节炎法医临床学鉴定案例,对被鉴定人的性别、年龄、致伤方式、损伤部位、损伤形态、影像学表现、治疗方式、创伤性骨关节炎确诊的时间间隔等资料进行回顾性统计、分析。结果法医学检验检见生理结构破坏合并功能障碍7例,功能障碍30例,生理结构与功能检查均未见明显异常9例,另2例临床于外伤后短时间内即诊断为创伤性骨关节炎的,法医学鉴定时未予认定。创伤性骨关节炎影像学表现的严重程度与疼痛、功能障碍等临床表现并没有显著的相关性。结论创伤性骨关节炎作为骨折后常见的并发症之一,好发于负重关节,发生的间隔时间不一,其临床表现严重程度较影像学表现对法医学鉴定意见的意义更大。  相似文献   

17.
Chen JX 《法医学杂志》2007,23(1):39-41
在法医学鉴定中,当暴力所致的原发损害与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继发损害并存时,应区别“不可避免的”继发损害和“可以避免的”继发损害,并将原发损害与“不可避免的”继发损害一起,作为损伤程度鉴定的依据,而不能将“可以避免的”继发损害也作为损伤程度鉴定的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十二条规定了外伤后腹部积血的鉴定原则,如何应用该条款评定损伤程度,需对原发损害与继发损害加以区别,同时,有必要对这一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  相似文献   

18.
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损伤特征研究与应用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目的 研究自行车交通事故人体损份情况,以此推断自行车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交通方式。方法 对北京地区1997~2002年958例机动车与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伤亡者的损伤进行统计分析。结果 自行车骑行者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于会阴部、双下肢形成特征性损伤。结论 可以运用法医学鉴定方法推断自行车交通事故伤亡者的交通方式。  相似文献   

19.
目的 探讨迷路震荡的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有关问题。方法 对11例15耳迷路震荡的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料进行回顾性研究。结果 11例迷路震荡伤者,均有头部受伤史,伤后短时间内出现耳鸣、听力下降,其中4例伴前庭症状;常规耳科检查和头颅及颞骨CT扫描无异常;各种听力学检查提示感音神经性聋或混合性聋;选择ABR和/或40Hz AERP检测客观听阂,11例有不同程度听力损失,以高频听力损失为主,其中双耳4例,单耳7例;鉴定时间在伤后2-8个月;鉴定为轻伤6例,重伤5例。结论 头部外伤后短时间内出现耳鸣、听力下降,可伴前庭症状,常规耳科检查和头颅及颞骨CT扫描无异常,以及各种听力学检查提示感音神经性聋或混合性聋,可诊断迷路震荡,损伤程度鉴定至少在伤后2-3个月进行。  相似文献   

20.
伤残程度评定在法医鉴定中极为常见,很长时间以来,法医界除“医出多门”、各唱各的调、多重鉴定频出外,还在适应标准的不一致上让受检者无所适从。近两年,在法院系统有了除交通事故适用“道路标准”外,其余损伤均适用“工伤标准”的“要求”。本文就实施该“要求”两年来,在法医临床检案中所遇到的问题,对“工伤标准”及适用“工伤标准”谈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工伤标准”本身还存在很多弊端:一是定残的基点过低;二是同一残级的不同部位伤残及本标准与其它标准同类伤残缺乏均衡比较;三是残级间缺乏连贯性,层次感不强。而让非工伤检案套用“工伤标准”定残、套用“道路标准”赔偿,给部门与部门间及当事者造成了不少麻烦。作者呼吁尽快出台全国通用《人体纠纷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及配套赔偿办法,并提出了初浅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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