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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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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认定信访处理行为可复议性的要件是存在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且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可决定性。信访类型可以分为批评、建议式信访和行政救济式信访。信访处理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救济式信访所作出的一种处理。信访处理行为可以分为首次处理行为和第二次处理行为;第二次处理行为又可以分为重复处理行为和改变处理行为。首次处理行为、改变处理行为和撤销处理行为符合可复议性的认定要件。不履行信访处理法定职责的行为具有可复议性。当信访救济与行政复议救济发生竞合时,行政复议救济应当优先适用。  相似文献   

2.
刘国乾 《法学研究》2014,36(4):138-157
《信访条例》将行政信访定位为诉讼、行政复议和仲裁的补充渠道,承袭这些机制处理纠纷的核心技术,预设了处理信访事项的"规范一决定"裁决模式。经检验,该模式预设与行政信访处理争议的制度效能不足具有明显相关性。实践中,行政信访处理的事项,多属"利益分配、调整型决策"和"抽象法律、政策目标落实"引发的争议。此两类事项通常缺乏具体的指引规则,该模式易被作为回绝信访诉求的制度庇护。即便进行裁量处理,裁决机制也因"利益分配、调整型"决策具有"多中心任务"特征而难以适用,对于要求充分实现法律或政策目标的诉求,裁决机制难以提供有效的救济方案。  相似文献   

3.
侯莎莎 《政府法制》2014,(25):60-61
近年来,不断出现天价赔偿金案、敲诈勒索政府案使得过激上访类敲诈勒索罪的界定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信访权利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但权利又是相对的。《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4.
万进福 《人民司法》2012,(8):109-111,1
行政机关以信访事项办理意见形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其本质属于行政管理职权行为。信访答复只是其表现形式,该行为必然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可以将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5.
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相对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行政救济时效届满之后向法定机关再次提起处理的请求,行政主体重申原行政决定的行为。通过对程序重开制度和行政信访制度的分析,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司法解释》中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并且行政重复处理行为的救济应当视具体情形来决定,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申诉作出的行政重复处理行为应当具有可诉性。  相似文献   

6.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政府、县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理论上,信访可以间接发挥监督权力和救济权利两大作用。涉法信访是信访的重要组成  相似文献   

7.
法言法语     
《中国卫生法制》2012,(2):64-64
信访制度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访条例》对于信访制度进行了规定。  相似文献   

8.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涉检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有关单位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的案件,包括:(1)不服检察机关处理  相似文献   

9.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信访部门作出的信访答复行为通常不具有可诉性,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公民以信访登记表的形式向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该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授权作出处理。如行政机关仅以信访复函的方式建议申请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实际上是一种拒绝、推诿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该行为具有可诉性,法院应予受理。  相似文献   

10.
冯俊庭 《中国司法》2006,(12):89-90
近年来,行政机关为依法妥善处理重大疑难信访事项而举行的信访听证活动日渐兴起,半数多的省市先后出台了信访听证会办法。从总体上看,信访听证会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一些难点问题亟待深入研究解决。本文结合拟制我省信访听证会暂行规定的工作谈一点初步认识。难点之一:信访听证  相似文献   

11.
狭义的信访是指行政信访,按国务院《信访条例》第2条规定,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中度意义上的信访不包括非国家机关的信访活动,不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法院和检察院的信访。中度意义上的信访在地方性法规中使用。本文以行政信访为重点。新中国信访工作六十年的运作过程,是宪法实施和宪法精神得以实现的过程。尽管《共同纲领》和新中国宪法没有提到“信访”这个词,但是“信访”有宪法基础。由于信访符合宪法精神,所以新中国六十年来,它成为实施宪法的重要形式,并在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监督权力和权利救济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信访和宪法形成了密不可分的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12.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一些行政事项被排除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这些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事项,虽然也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范畴,但是由于这些行政事项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或涉及特殊的效力范围,故而不能将其与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等同对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此类行政事项不眼所提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我国现行法规定,共有四类行政事项须作诉讼排除:(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13.
张玲 《法制与社会》2012,(13):136-137
走访是信访的形式之一,但却是激化信访矛盾冲突的主要形式,现实中聚集、围堵和冲击国家机关等违法现象很多发生在采取走访形式进行的信访过程中。在信访形势依然严峻的今天,具体可以通过依法规范走访事项、依法办理走访事项、依法维护走访秩序、依法终结走访程序等途径来规范走访形式,解决信访问题。  相似文献   

14.
赵启全 《中国监察》2010,(20):40-41
信访监督,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信访举报中反映党组织、党员或者行政监察对象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性问题,党风廉政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倾向性问题,以及不需要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轻微违纪问题等,采取特定方式进行了解核实,以达到教育警示、纠错整改、预防腐败目的的组织行为。近年来,山东省淄博市围绕如何加强信访监督工作,  相似文献   

15.
论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正> 抽象行政行为是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学理概念,理论界给抽象行政行为新下的定义并不一致.例如,有人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有人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和事项所采取的行为;还有人认为抽象行政行为等于行政立法行为,即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的行为.  相似文献   

16.
涉法信访问题主要是指因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行为,未能满足和达到信访当事人所提出的条件和愿望,而采取人民信访渠道,向上级机关提出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救援的一种活动。近年来,涉法信访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且表现出“信”访少、“人”访多:“单”访少、“群”访多:“文”访少、“武”访多的“三少三多”特点。由于有的涉法信访案件所提出的问题,大多是一时难以处理和解决的问题,致使有的信访当事人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不断上访,有的动不动就要聚众围堵党政领导机关,还有的甚至越级进京上访,更有甚者以身试法,聚众堵塞国道、省道或者铁路。  相似文献   

17.
《信访条例》修订的行政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访条例》的修订,体现了人本行政、积极行政、程序行政、弹性行政和责任行政的精神,但在信访事件本身的公开化、信访秩序规定的合法性、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以及行政法治化的总体设计等问题上也存在着缺陷。从行政法的视角看,信访制度的出路在于:扩大行政参与、塑造公民精神、理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建立人大主导下的信访格局和出台《信访法》。  相似文献   

18.
适用范围指哪些机关适用行政程序法以及这些机关的哪些活动适用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程序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为规范对象,而行政机关的组织十分庞杂,行政行为的种类亦十分丰富,因此有必要明确受行政程序规范的机关和事项的范围。在已收到的12个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程...  相似文献   

19.
许一航 《政府法制》2014,(19):20-21
随着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问题的意见》,我国开始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那么,非涉法涉诉的普通信访如何处理?能否通过加快立法,完善信访制度,更好地畅通群众诉求的表达渠道?  相似文献   

20.
我国《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人民群众有权向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对具体信访程序作出明确规范.但是,近年来群众在信访表达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出现了串访、闹访、集体访等情况,甚至被某些不法分子利用,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的不可忽视的因素.本文从群众上访的现状入手,分析其特点和成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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