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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物质生产资料,群众对用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精神,《宪法修正案》将宪法中“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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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国胜 《党的生活(河南)》2007,(7):3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该法不仅翔实地规定了土地、住房、车位等物的权属,而且进一步明确了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权平等保护,加大了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力度。可以说《物权法》是一部距离百姓最近的“财产法”,它作出了许多与我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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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本文认为,我国目前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还没有上升到私有财产权这个层次,存在着内在的不稳定因素。只有通过在宪法中明确私有财产权,才能使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上升到一个法治国家的应有程度。文章还从私有财产权对人们心理的影响、对整个法律体系的影响等方面论证了在宪法中明确私有财产权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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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学文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2,(1):114-115
我国传统税法教材无不强调税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即所谓的“税收三性”,但是,税在被征收之前,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从人类行为学方面看,税收与掠夺属于同一性质,而契约论则认为税是一种国家对私人财产的分享,是国家提供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的对价。回答国家为什么要收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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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的个人财产隐私权应让位于带有公共利益性质的公众知情权已经是学界达成的共识。但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程序上的粗漏、执行力度的薄弱、司法追究的缺乏使得我国的该项制度基本上流于形式。基于对学界出现的“条件不足”、“时机成熟”、“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等几种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观点进行客观分析可知,其建设和推广不可能一蹴而就,但也绝不能以配套制度尚未完善为由而停滞不前,不是条件不足,也不是时机不成熟,利害关系才是关键。因此,应以公共利益为先,本着崇高的公共服务精神,尽快将官员财产申报制推广开来,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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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研究——健全惩治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陆彩鸣 《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10,12(1):26-33
官员财产申报诞生于西方国家,被视为政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有“终端反腐”之称。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对反腐败有着积极的意义和重要的作用。从我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出发,必须借鉴国外的经验和做法,重视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研究和探索,在全国抓紧建立并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让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成为推进制度反腐的突破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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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保护仅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这一论述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和现实作用。本组文章对保护私人财产应注意的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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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所讲的“保护私人财产”与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讲的“消灭私有制”并非相悖。马克思主义的“消灭私有制”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从而使私有制丧失其存在的必然性和社会财富极大涌流基础上的。而江泽民同志所讲的“保护私人财产”是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低生产力水平之上的,这种“保护私人财产”的理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它对于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扩大就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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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为单位干部职工谋福利”这块遮羞布的掩盖下。非法侵占国家和集体财产。这种行为最终也难以逃脱刑事惩罚。其罪名就是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新型犯罪——单位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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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所讲的“保护私人财产”,与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讲的“消灭私有制”并非相悖。马克思主义的“消灭私有制”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从而使私有制丧失其存在的必然性和社会财富极大涌流基础上的,而江泽民同志所讲的“保护私人财产”是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基础之上的,这种“保护私人财产”的理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它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扩大就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必须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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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钢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11,33(5):88-95
中国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多层矛盾的状态。其中一个矛盾就是“公”和“私”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现实里几乎达到了一个异常尖锐和时有爆发冲突的地步。其核心还是一个如何理解“公”和“私”以及“利”与“益”的概念、范畴和内涵的问题。经过研究得出四个结论:一是“公”和“私”是一对既相互矛盾又互相依存还相互运动的范畴,二是“力”和“利”是一对内涵、方向和程度不同甚至对立与互换的范畴,三是人类社会发展是“公共领域”与“私个权利”两极连续摆动的结果,四是政府要为治理“公共领域”及其资源做出新制度的设想、设计和设施。其结论是,“公共”和“私个”的问题既是历史的,又是现实的,但更是未来的。问题是,只有把它们彻底认识了,才能最终科学地把握它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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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初期,有的经济学家、党政干部及私营企业主就明确提出过修改宪法的要求,主张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条文写进我国宪法。今年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前夕,又有人提出上述主张。这种观点认为,宪法只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而没明确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文,这样已经不行了,因此应该修改宪法,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内容写进宪法。其论据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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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引发或推动的所有制结构变化,与传统的所有制理论发生了碰撞。那种非“公”即“私”、“公”“私”对立的所有制理论已妨碍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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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的财产是不能继承的。我国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而失踪人只是下落不明,不能确认其死亡,所以。他的财产不能继承,但应设立代管。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所以,公民失踪后,上述亲属依顺序享有代管其财产的权利或者负有代管的义务,以保护失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