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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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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伍治良 《法学》2006,(11):107-114
拟证券化信贷资产的信托移转,关乎资产证券化的成败。信托财产独立性以信托财产的公示为成立要件。拟证券化信贷资产信托移转程序承担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和风险隔离的双重功能,以特定目的信托的设立来实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来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拟证券化信贷资产信托移转程序分两步走:依债权转让程序实现拟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对有效转让的拟证券化信贷资产予以信托登记。  相似文献   

2.
大陆法系引入信托法,需要使信托法的基本问题在本法系民法框架中得以清晰阐释。信托设立制度是信托规范得以适用的基础制度,但在为大陆法系普遍接受的法律行为理论的检视之下,我国信托设立制度却存在立法表达逻辑混乱、理论阐释力不足等诸多弊病。表现在:《信托法》错认本属法律关系的信托为法律行为,信托行为的法律构造不明,以及信托公示效力的误读等。信托设立制度需要在消弭以上诸种缺陷的基础上加以重塑。  相似文献   

3.
条款增补:我国信托法中的重要创造性规定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淳 《河北法学》2005,23(12):44-48
关于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将信托合同定性为诺成合同、确认委托人享有因其重大侵权行为而变更受益人或解除信托的权利和确认受托人可以向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行使报酬权和补偿权的规定,为我国信托法中重要的创造性规定,对它们需要通过增补关于遗嘱信托的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受益人享有、委托人负有交付信托财产义务、受托人因不同意而辞任与解任和在特定情形下权利归属人可以拒绝满足该报酬权和补偿权的规定来完善。  相似文献   

4.
吴肇武 《法制与社会》2011,(10):262-263
遗嘱信托在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中已经被运用得越来越多,本文通过理清遗嘱信托的概念,以解决遗嘱信托在运用中所遇到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5.
信托法必须平衡信托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以实现法律的效率和公平。与受托人存在法律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主要涉及到第三人可否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受托人的行为被撤销时第三人应否返还利益和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可否要求受托人承担无限责任。第一个问题与信托的公示制度密切相关,第二个问题则通过第三人的知情原则来解决,最后一个问题则要求受托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相似文献   

6.
崔泽森 《华中电力》2021,(2):139-156
我国《信托法》第11条第4项规定,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然而,该条文是对日本《信托法》移植的结果,我国并没有禁止诉讼信托和讨债信托的理由。同时,该条文容易被规避且难以被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缺乏适用的空间。再者,该条文不仅与我国现行的诸多法律条文和制度产生冲突,而且与我国减少社会不良资产和增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目的相违背,故应当删除。事实上,诉讼信托和讨债信托不仅符合信托设立的要求,而且能使债权人、债务人受益,并起到减少讼累等有利效果,因此,应当承认诉讼信托和讨债信托在我国的合法地位。  相似文献   

7.
随着我国社会财富积累程度的不断提高,具有遗嘱信托要求的客户群越来越广泛。作为一种现代投资理财方式,遗嘱信托制度弥补了原有继承制度的不足。通过遗嘱信托制度,被继承人不但可以实现财富的传承,还可以设计实现自己的各种未了的心愿,使财富得以延续和增值。本文立足于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现状,介绍了遗嘱信托的功能和外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发展情况,分析了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遗嘱信托制度的完善方向。  相似文献   

8.
知识产权信托:知识产权运作机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知识产权人对如何获得和利用知识产权十分了解,但对商业和市场知之甚少。而且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不同于别的财产权,其利益实现过程中的高风险、高成本以及极大的不确定性,使得缺乏理财能力或无暇管理的知识产权人往往举步维艰。知识产权人通过信托方式委托具有专业理财能力的信托机构经营管理其知识产权,不仅可以享受其智力成果带来的丰厚利益并无须负担管理之责,而且有效地拓宽了知识产权流转的途径,能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的保值、增值。  相似文献   

9.
本文通过对以信托所得为重点的信托制度进行阐述,分析了在信托运行过程中信托所得涉税的相关问题,认为对于信托所得应建立一套特殊的税制体系。  相似文献   

10.
信托财产与中国信托法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我国信托法比较简约 ,多原则性规定。因此 ,对于信托制度的许多问题 ,有待深入的理论研究 ;对信托法的具体规定 ,也有可质疑之处。我国信托法应坚持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 ,并完善公示制度 ,妥善平衡信托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1.
我国信托法中移植了滥觞于英美法系的公益信托制度,然而十余载来鲜有成功实践。配套制度的缺省是肇因之一,公益信托的界定及其规范意义的混沌状态也难逃其咎。术语的选择除了探究词源,更应揭示概念所指向对象的本质。“公益信托”之所以优于“慈善信托”,不仅因为公益信托之公益本质使其从众多信托中被甄别出来,并获得特殊待遇:豁免于禁止永续规则和适用近似原则以确保永续,而且也为税收优惠和严格监管提供了合理依据。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公益信托之认定方有意义,也为我国实践中的“类公益信托”的性质分析提供了清晰思路。  相似文献   

12.
应当将关于讨债信托与诉讼信托无效的规定从我国《信托法》中删除。基本理由:该法关于讨债信托无效的规定的适用将致使已成为政策工具的公司债信托与金融不良债权信托成为无效信托,故该规定在目前已成为“推动公司债券发行”与“刊离国有商业银行金融不良债权”这两项我国现阶段的重要金融改革政策所要达到的目标的法律障碍,甚至关于该规定已成为后面一项政策目标实现的法律障碍已有司法判例佐证;该法关于诉讼信托无效的规定完全没有必要存在于其中,因为在我国并不存在从国家有效规制金钱债权代替行使行为角度看需要该规定的法律背景与社会背景,况且将该规定保留在该法中对债权人明显不利。  相似文献   

13.
张淳 《河北法学》2023,(4):38-64
《海牙信托公约》中的信托定义只是明示信托定义;但它在范围上只能够涵盖合同信托和遗嘱信托,而并不能够涵盖宣言信托。此项信托定义的最为显著的标新立异在于以入门功能为其功能;这致使它成为一项对信托关系具有认识论价值的信托定义。有外国学者着眼于记载此项信托定义的公约第2条第1款中的解释空间,认为该公约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在信托存续期间由委托人享有;此款能够为这一看法提供支持。有外国学者认为此项信托定义在涵义上能够覆盖代理、委任和寄存;尽管有关的反驳意见有相当说服力,但这一看法却能够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信托法理论中的所谓信托即代理说和所谓信托即寄存说相协调。在内容上具有显著恰当性和其入门功能具有显著可操作性为此项信托定义的显著优点,这致使它已经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关于信托定义的立法和理论研究产生了影响。  相似文献   

14.
表决权信托中的信托财产是表决权信托实践中急需解决的基础问题。本文分析了学界有关表决权信托财产的两种观点及其理论基础,指出了传统观点将表决权信托的信托财产认定为股权的不足,并得出了股权中的表决权也可以作为表决权信托的信托财产的观点。  相似文献   

15.
信托内部权利结构探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许明 《法学论坛》2002,17(6):82-86
信托内部权利体系由信托主体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和信托主体之间的权利构成。围绕对信托财产的权利 ,形成了英美法系的“双重财产权说”和大陆法系的“受托人所有权说”、“法主体说”、“均无所有权说”。这些学说 ,难以科学地说明信托财产权利的本质 ,同时 ,也影响到对各主体之间权利作出正确定位。准确构建信托内部权利结构 ,应当是委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 ,受托人享有管理经营权 ,受益人享有受益权。并在此基础上 ,对各信托主体之间的权利作出定位。  相似文献   

16.
我国《信托法》第五章若干缺陷新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卫 《政法论丛》2006,(3):47-52
我国《信托法》第五章为“信托的变更和终止”。该章尽管条文不多,但却存在诸多问题:受益人或受益权变更的规定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并导致不公平的结果;信托终止某些法定情形的设定在法理逻辑上难以贯通,混淆了信托终止与信托无效的区别;信托财产归属的规定与信托终止的某些法定情形不能契合;受托人权利救济的规定不利于保护权利人利益,并存在用语上的不当。上述问题的存在减损了《信托法》的立法水平,应加以重视。  相似文献   

17.
中国2001年实施的《信托法》建立了公益信托制度,它作为公益事业的一种崭新模式本应得到快速的发展,但由于我国相关的公益信托法律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少与之配套的税收优惠措施,导致公益信托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未能充分发挥推动公共事业的作用。本文指出我们应当从制度建设入手,完善公益信托的配套法律制度,保障我国公益信托健康稳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8.
本文通过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关国家《信托法》的比较 ,从立法角度揭示了我国《信托法》的主要特点 :所作定义的科学性 ,调整对象的兼顾性 ,信托财产的闭锁性 ,当事人权利的平衡性。同时 ,阐述了上述特点形成的立法过程及这些特点对规范和发展我国信托业的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19.
不动产信托就是委托人移转的财产权或信托财产的原本是不动产的信托,包括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两种类型。受益人是真正可以享受信托利益的人,即受益权的权利主体,完整的受益权是一种兼具对物和对人的权利。因此,受益人的权利,也包括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和对受托人的权利,当委托人是受益人时,受益权可以自由移转和强制执行;当委托人并非受益人时,受益权的自由移转或强制执行,不得违反信托本旨。除非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受益人原则上不负有任何义务。为了贯彻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旨,受益人原则上应不负任何责任,例外情形才负补充偿还责任。  相似文献   

20.
由英国学者分别在四个世纪的时间跨度内先后提出的重要的或者具有显著的学术影响的六项信托定义和对它们的评析以及三项信托定义设计方案,都是由其通过对关于信托定义的法律态度揭示导向思维模式的秉持构思其内容。但这些学者“前赴后继”地想构思出“一项令人完全满意的信托定义”至今还没有取得成功。故有关学者分别提出了三种信托定义替代方案,但其中有两种也是由其通过对关于前述思维模式构思其内容。将前述思维模式作为信托定义思维模式并不恰当。只要有关学者在今后改为秉持关于信托定义的信托本质属性揭示导向思维模式来构思其内容,由其提出的信托定义便极有可能成为“一项令人完全满意的信托定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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