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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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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年3月新修订、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首次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根据新《刑诉法》第182条第2款,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最高检《规则》)对庭前会议的适用作了进一步规定。但上述规定仍较原则,各地相继开始的一些司法运行也做法不一,学界对于庭前会议制度中的个别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亟需在对近来各地做法调研、分析并结合庭前会议制度功能定位的基础上探索庭前会议制度运行的长效机制,从而真正发挥其在促进程序公正、强化人权保障、提高审判效率上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2.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确立的庭前会议制度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的明珠。但该款法条对庭前会议处理对象的范围只做了较为粗疏的三条列举,后以"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做了兜底规定。从庭前会议的性质和地位出发,"与审判相关的问题"理应包括起诉法条的变更、证据的调取和开示、案件的分流过滤、争议焦点的整理、审理计划的制定等相关事项。  相似文献   

3.
关于庭前会议能否排除非法证据在我国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囿于刑事诉讼法将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为正式庭审的准备和辅助程序,导致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效力虚化。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为贯彻集中审理原则、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我国庭前会议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规则经历了一个嬗变过程,有限排除方式成为可能,并且具备证据准入与证据评估相分离、程序性裁判优先且相对独立、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有机统一等正当性基础。因此,就证据合法性审查而言,我国应探索建立一种相对独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庭前司法审查机制,赋予法庭在庭前会议阶段有限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力,尽量在庭审前解决控辩双方关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争议。  相似文献   

4.
新《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但因规定简单概括,庭前会议的功能发挥和实践应用引起了广泛争议。作为一项重要的庭前准备程序,庭前会议的适用应由法官根据案情的需要进行自由裁量,并可在作出决定前询问控辩双方意见,尤其是证据意见。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庭前会议中形成的会议记录仅记载的是双方意见,并非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若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与庭前会议不一致的请求或意见亦无不可,且应以当庭表达为准。  相似文献   

5.
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探索与完善,庭前会议制度的全貌也逐渐被揭开。庭前会议具有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功能,它在解决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证据整理等问题上为控辩双方提供了有效的对话空间,使得原本在庭审中难以协调的问题在庭前得以中充分的交流与协商。作为一种新制度,庭前会议的成长必然面临着诸多挑战。随着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庭前会议将立足于本土经验,成长为一种"中国式控辩协商"的制度平台。  相似文献   

6.
庭前会议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新设立的审前程序。庭前会议制度应力求达到提高诉讼效率与保障被告人诉权之间的制度平衡,在庭前会议的制度设计中,应严格区分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处理界限,避免以庭前会议代替庭审程序。  相似文献   

7.
庭前会议作为庭前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一项新制度。庭前会议的主要功能在于信息共享、明确争点、整理证据、解决程序性争议、案件分流等。刑事诉讼法关于庭前会议的规定较为原则,其适用范围和提起方式,参与人员,听取事项的范围及处理方式等问题均有待明确。  相似文献   

8.
庭前会议制度作为庭前准备程序的核心环节,具有保障庭审实质化、刑事诉讼公正和效率的协调统一、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等价值。通过比较法角度考察明确了庭前会议的基本构成。通过对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现有规定进行文本分析及司法实践中的存在的适用争议进行归纳,提出在我国应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证人出庭作证保障制度的预备性程序等内容和公诉变更问题和刑事和解问题等实体性内容。在运行程序设计方面,应赋予控辩双方启动权,明确主持法官的身份,完善庭前会议的召开形式,赋予庭前会议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9.
庭前会议作为庭前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诉法修改确立的一项新制度。纵观国内外立法,庭前会议的主要功能在于信息共享、明确争点、整理证据、解决程序性争议、案件分流等。刑诉法修改关于庭前会议的规定较为原则,其适用范围和提起方式,参与人员,听取事项的范围及处理方式等f*q题均有待明确。  相似文献   

10.
庭前会议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具有保障集中审理、彰显程序公正、实现资讯平衡等重要意义。庭前会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尚处于萌芽阶段,需要对该制度的启动、进行、效力等相关适用问题予以进一步的解决。  相似文献   

11.
2020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8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将"特别代表人诉讼"以专章规定列出,引发各界的广泛关注。近年来证券纠纷问题层出不穷。例如案件甄别及程序决定混乱、投资者保护机构权力扩大、"一案一立、分别审理"观念根深蒂固等等。文章建议支持扩大人民法院庭前审查的项目类型和内容;引入"投资者代表",以"双保险"模式维护投资者权益,同时允许投资者进行"二次推选"代表人;个案认定应本山取土、因地制宜,针对差异选择适用一案一立、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中的一种或数种。  相似文献   

12.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可以设"一人公司",同时也对其他方面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这些规定为更好地鼓励投资创业,完善市场经济下的现代公司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3.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审判活动开庭前的准备程序进行了完善,增加了庭前会议的内容,明确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庭前会议的增设,对于进一步规范刑事审判程序、提升司法工作效率有极大的补益作用,但如何理解"庭前会议"制度设立的意义、如何在实践中具体运用,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14.
提高审判效率、加快诉讼进程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主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西方的庭前会议制度引入我国,丰富了我国原本单薄的庭前准备程序,为保障集中审理、提高诉讼效率提供了条件。但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具体法律规定仍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常产生困惑,司法适用率并不高,有必要对相关法律适用上的难点进行归纳并寻找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15.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庭前会议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针对庭前会议制度出台司法解释予以阐释。作为一项旨在保障公平正义、提高庭审效率的庭前准备程序,该项制度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界引起了极大的关注。从程序立法的科学性来看,这项新增加的审判程序具有开拓意义的同时兼有智慧性和前瞻性。但从审判实务的角度而言,条款的设计略显粗疏、过于简略则是不争的事实。为了客观的分析庭前会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状况,笔者针对庭前会议展开了全面、细致的实证调研。从审判的角度对其中原因进行分析和探讨,结合自己多年的审判实践经验,对庭前会议制度的充实和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6.
刑事审判庭前会议程序在日本、台湾地区的立法中被称为庭前整理程序,顾名思义,就是为开庭做准备。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确立了庭前会议程序,不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对此抱有很大的期望。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我国庭前会议程序仍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17.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庭前会议程序,有助于提高法庭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刑事诉讼程序的精细和科学。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较为笼统,因此,对新规定的理解和在实践中的适用值得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8.
落实庭审实质化是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的关键,是对复杂刑事案件进行公正审判的必要条件。“顾雏军案”的再审纠错过程,体现了庭前会议制度的运用与直接言词审理原则的贯彻对于体系化构建庭审实质化的重要作用,为实现复杂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带来了诸多有益启示。庭审实质化的实现,不仅需要完善庭前会议制度以及直接言词审理原则的相关制度,更需要刑事诉讼办案人员提升执业素养与办案理念。  相似文献   

19.
我国庭前证言在法庭上的运用几乎不受限制,这导致"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裁判怪象,并有伤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进程。庭前证言的运用实际上涉及证据资格问题,直接言词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都要求原则上否定庭前证言的证据资格,仅在例外条件下肯定其在法庭上的运用。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当严格限制庭前证言在法庭上的运用,让法官主要依靠当庭证言而非案卷笔录进行裁判。  相似文献   

20.
被告人质证权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历次修改中均未明确规定.但立法未动,解释先行,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0条明确规定在分案审理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该司法解释虽为有权解释,却是一种无源解释.通过以"质证权"为关键词对法律规定和裁判文书进行检索,发现我国被告人质证权已然完成了权利法治化"三步曲"的前两步——不仅在个案裁判中得到特殊化救济,还获得了司法解释的规范化续造.与此同时,庭前会议、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等新兴诉讼程序给被告人质证权的实现带来了新的改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质证权的实现也产生重要影响.在分析影响被告人质证权实现的消极因素基础之上,应当逐步推进以正式立法对被告人质证权进行法治化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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