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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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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关于变通的规范与变通实践的悖离,这种悖离主要体现在宪法、法律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制机关立法变通权,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实践中却并未充分行使这种变通权,而宪法和法律并未授予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机关变通权,但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出于种种目的却大量进行着变通行为。解决这种悖离现象的主要对策是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促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积极行使法律变通权,同时通过宪法或法律授予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机关一定的变通权,但应明确变通权行使的目的及范围,以限制司法机关滥用变通权。  相似文献   

2.
刑事和解制度在国外已经施行多年,各国在不同程度上都引进和构建了刑事和解制度。那么在我国有无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能?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是否具有可行性?本文分别从思想文化基础、法律基础、刑事政策基础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3.
论民族刑事习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0条明文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的,可以根据本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特点和刑法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然而,10余年过去了,不见一个民族自治地方发布刑事变通自治立法。看来主要的困难和问题在于:如何调适一些少数民族因袭至今的落后社会习俗同现行刑法的冲突;怎样正确认识和处理在刑事变通立法过程中,势必触及的民族习惯法与立法,司法的矛盾,从而理  相似文献   

4.
论刑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变通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西部开发中应通过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刑事变通立法来解决民族习俗与国法之间的矛盾 ,注意把握少数民族刑事立法变通权的依据、指导原则 ,对相关的刑法条文作必要变通。  相似文献   

5.
李玉敏  张波 《人民检察》2012,(13):77-78
我国刑法第九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据此,各省、自治区人大享有变通或者补充刑法规定的权力,进而使我国刑法立法的权力机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扩展到民族自治地方的省、自治区人大,但是,笔者认为,民族自治地方特别刑法的制定机关除了法条之中所规定的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之外,还应该包括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相似文献   

6.
论中国民族自治地方刑法变通或补充规定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前言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此作了全面的规定。刑法第九十条也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所谓刑法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据刑法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  相似文献   

7.
刑事和解是基层司法机关自下而上发起的一场司法改革尝试,近年来成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受到各方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恢复性司法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理论界和司法界更是对其表现出极大热情.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已经开始进行摸索尝试,正在观察其社会和法律效果.刑事和解作为刑罚处罚的一种方式,在刑法中无明文规定,也无相关司法解释,一些地方试点更多地是根据刑事政策或地方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亟待得到完善.然而,刑事和解是突破传统的产物,有很多根本性的理论难题需要解决,各地的司法实践也规格不一,比较混乱.本文就此问题进行一些阐述.  相似文献   

8.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变通或补充立法探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由于历史、地理、社会诸原因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较之汉族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上相对落后。国家制定刑法典只能从全国经济和文化发展的一般水平和大多数人口中犯罪的基本状况出发 ,而不可能具体反映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犯罪特点 ,因而刑法典的某些规范不能全部适用于少数民族。鉴于此 ,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区或省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刑法变通或补充规定的特殊权限。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刑法变通或补充规定 ,应当遵循法制原则、求实原则、理性原则和从宽原则。民族刑事立法 ,以一个少数民族原则上制定一部本民族统一的刑事法规为宜。  相似文献   

9.
蒋晓艳 《法制与社会》2012,(31):285-287
刑事和解反映出我国由传统的刑法观向现代刑法观的转变,在刑法上定位为量刑情节。刑事和解在刑法学上,其存在着"正当性"的问题,"法定性"的问题,以及刑法保障措施缺乏的问题。应该完善刑法立法;建立刑事和解的考察制度与撤销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制度,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以此为刑事和解的实施提供刑法保障。  相似文献   

10.
吴占英 《河北法学》2004,22(3):32-35
就我国刑法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补充权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刑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以变通补充权 ,有利于完善我国刑法的人权保护观 ,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以及提高我国的国际形象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以新刑法为标志的现代刑事法律制度初步建立与刑事和解制度的导入处于同步发展的状态。这是中国国情使然。就国家应对犯罪的策略或刑事法律具有的社会治理效能而言,适合中国国情的就是符合刑事法制一般作用规律和基本价值倾向的。刑事和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的具体保障制度之一。刑事和解制度创新的过程实际就是刑事政策调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产生的过程。从规范刑事法学、社会刑事法学与价值刑事法学理应存在融通、协调之处的视角,刑事和解契约观与刑事和解修复观可以水乳交融。我国司法机关积极探索的刑事和解制度,实为解读国家应对犯罪策略转变的一般规律和普遍问题的绝好样本。  相似文献   

12.
立法变通权是我国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特有的权力,具有自主性和地方性等特点。突破是享有立法变通权的主体应有的权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立法主体应在法律的限度内,以国家设置立法变通权的目的为指向,对上位法进行变通规定。对立法变通权进行规制则是保证立法变通权合法、有效行使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3.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刑事法理念和制度性规范,具有契约性、法定性及恢复性特点,与我国传统的"和合"文化存在暗合,也与刑罚个别化理念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较为趋同。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为刑事和解的适用提供了先期的制度保障,其本土化实践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鉴于此,应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认真研究刑事和解适用的实体与程序规范并进一步完善其合理内质,积极稳妥的构建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14.
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设立及适用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和解制度是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的一种产物,它兼顾被害人与加害人合法权益的双重保护功能,最大限度地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的和谐性。当前,为构建和谐社会,我国不少地方司法机关都在大胆试验刑事和解。然而,由于国家还没有出台针对性的法律,各地的模式和做法不一,在实践中遇到了不少法律和实际操作问题。因此,很有必要针对实际情况从法律上设立和完善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刑事和解观念逐渐融入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在司法机关的监督下谨慎推行。我国对犯罪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引入刑事和解制度存在其合理性、必要性。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恢复被害人利益和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  相似文献   

16.
以文化的功能论视角来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会发现非宗教与非国家意识、司法伦理的人性情理因素以及静的法律秩序等本土文化根源促进了刑事和解在个人利益(减少刑事处罚和增加赔偿数额)与社会影响(国家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其他公民权利)这一矛盾中寻求平衡,该制度成功之关键在于中国人的情理伦理及本身所具有的个人与社会的两面性。为此,实践中,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也应通过受害方、加害人利益伦理的诉求和真实意思的表达、司法机关的职权因素与主导意识以及国家或者社会的伦理需求与价值评判三个阶段来实现。  相似文献   

17.
刑事和解与刑法理论相契合,与法治环境相融合,与多元化的利益需求和和谐社会的构建相吻合,并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以及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存在功能上的互补。据此,刑事和解制度具有普遍正当性。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与"以钱买命"存在的本质区别决定了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刑事和解与司法腐败没有必然联系。刑事和解是限制死刑适用的有效途径。"重罪不和解"的观念存在正当性缺失。据此,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具有特殊正当性。在刑事和解制度被法律明文规定之前,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应被视为限制死刑适用的酌定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18.
刑事和解在我国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在各地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在诸多方面对我国法律制度造成不少冲击。虽然,刑事和解与现行立法及刑法基本原则并不构成根本性冲突,但确与我国传统程序观念及国家本位的理念有所背离。  相似文献   

19.
目前,在创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刑事和解制度无论是理论上的研究还是在实践中的建立和实施都在如火如荼的进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构建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具有深远和现实的意义。但是从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的初步施行可以看出,在我国的国情下,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还具有一些有待解决的障碍性因素。本文通过借鉴经济学中的模糊层次分析方法,对一些影响因素加以分析和评价,从而提出更加有益于刑事和解制度推行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张永昌 《法制与社会》2012,(30):210+219
我国的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司法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主持调解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使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商谈、沟通和交流,在加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的情况下,被害人要求或同意司法机关对加害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时,司法机关对加害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最终解决刑事纠纷的制度。本文拟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为出发点,探讨如何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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