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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遗忘物的司法判断 主持人:《中国检察官》杂志社总编助理 首先欢迎各位司法界同仁参加本次研讨.梁丽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的热议,的确有很多问题值得思考.在我国刑法关于侵占罪的规定中,遗忘物是重要的犯罪对象.但对于如何界定遗忘物则存在争议.何谓遗忘物,是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亦或是其他标准,对此刑法语焉不详.此外,我国刑法与大多数国家在刑法典仅规定遗忘物或脱离控制物的设置不同,将遗忘物与遗失物做了精确区分.但实践中,这样的区分往往是比较困难的,给司法实务带来了一定困扰,对此很有探讨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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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 38条对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采用了叙明罪状的规定方式 ,但其对该罪规定的构成要件或要素的明确性与司法实务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因此 ,有必要根据《刑法》第 1 38条规定的精神 ,对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客观要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研讨 ,以利于司法实务中正确认定本罪的成立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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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的对象规定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等三种情况。侵占罪的对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何认定本罪的对象范围关系到对侵占罪的认定。而"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界定,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文章以此为基点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各种不同的性质和形式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加以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有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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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犯罪对象要素之解析检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关于“遗忘物”要素,应当正视立法规定上的不合理性,根本解决办法应当是尽快修订刑法的规定,将侵占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物以及其他所有“脱离占有物”的行为予以犯罪化,以全面有效地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减少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针对区分遗忘物与遗失物界限所带来的分歧与迷惑。关于“埋藏物”要素,应当坚持侵占罪中的埋藏物与民法上的埋藏物在概念和外延上的“区分论”立场,并注意针对埋藏物进行有效控制持有的“风险性判断”所具有的重要刑法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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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遗忘物行为问题新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法中非法占有遗忘物依照侵占罪规定处罚。遗忘物为物主暂放于某一特定场所而忘记带走的财物。只要本不属暂放物或不是放置于特定场所的丢失物可归为遗失物。刑法将遗忘物区别于遗失物只对非法占有遗忘物行为依侵占罪论处 ,而对占有遗失物的行为留给民事法律调整。在非法占有遗忘物行为中不应该强调双重控制法 ,只要非法占有的对象是遗忘物 ,即应按侵占罪认定 ,而不论行为人是否对特定场所具有支配控制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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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我国新刑法规定的一项新罪名,根据该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其中“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是构成侵占罪的一个必备情节,但如何认定“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掌握。笔者就此略陈管见。“拒不退还”是指财产保管人在托管人请求退还时,不将代管物予以退还的行为。“拒不交出”是指遗忘物或埋藏物所有人向拾得遗忘物人提出返还请求或主张对埋藏物享有权利并提出证明时,拾得人或非法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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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财产关系越来越复杂,侵占个人财产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由于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侵占罪,司法机关只好对少数情节严重又有必要作为犯罪处罚的侵占行为,类推比照有关盗窃罪的规定处罚。为了使公私财产得到更全面的刑法保护和适应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1997年新刑法增设了侵占罪。但由于旧有司法观念的影响和理论研究的不足,司法实践中很多难题有待解决。本文通过对罗忠兰盗窃一案的反思,并从自己的商榷意见入手,仅就侵占遗忘物罪的有关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问题予以探讨,以期有利于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深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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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他人遗忘的较大数额财物,显然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我国刑法对此并无规定,以致在已往的司法实践中对此或以盗窃罪论处,或视为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仅责令侵占人将侵占他人的遗忘财物返还遗忘人而未以刑法追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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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是从79刑法流氓罪“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情形中分解而来的。从97刑法的修订和司法实践来看,笔者认为该条还存在疏漏和缺陷,需进行修改和完善。首先,新刑法修订中,对强制猥亵犯罪侵害对象在范围上存在疏漏。79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构成流氓罪。由于这一规定比较笼统,在司法实际执行中随意性大,新刑法在修订中将此罪分解为四条具体规定:一是侮辱罪,猥亵妇女的犯罪;二是聚众淫乱的犯罪;三是聚众斗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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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两高”发布司法解释在刑法第388条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罪名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罪名的明确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使然,增强了司法实践可操作性。但笔者认为该规定及名称不甚恰当,有待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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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立功行为的主体《刑法》第68条规定,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而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其规定具体的含义,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作出类似的规定。所以造成"犯罪分子"的范围相当不确定。使立功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被不同的司法机关认定的范围上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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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占罪中遗忘物、埋藏物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关于侵占罪中遗忘物、埋藏物的探讨修订后的刑法出台以后,关于侵占罪的对象———遗忘物和埋藏物的认识问题,学界阐释不少,主张不一。笔者觉得有些意见过于偏狭,不敢苟同,故提出个人见解以供商榷。一、侵占罪的“遗忘物”问题在侵占罪中,“遗忘物”的特指范围是什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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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和理论界的通说,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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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的犯罪 主体 我国的不少刑事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扩大了原刑法中徇私舞弊罪主体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是对刑法第188条的修改和补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