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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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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在于违反了旨在保护和满足非财产性利益的合同义务.此类合同义务可以通过分析合同内容、目的以及根据诚信原则的客观解释而推导出.因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方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这也决定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合同法而不是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则的调整.  相似文献   

2.
叶名怡 《法学家》2015,(3):124-137,179
违约与侵权竞合主要有两类:加害给付型和违反保护义务型。在后者以及在前者的违反手段义务场合,违约责任为一般过错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相同;违反结果义务时,因产品责任等特殊侵权情形,违约与侵权多数为严格责任,二者的归责与证明责任亦同。从损害赔偿范围看,二者均通过客观概率论配合法价值判断来限定因果关系,都允许精神损害赔偿。在诉讼时效上,无论从体系解释还是文义解释,均得不出违约和侵权二者之间存在一般性差异。另外,二者均采纳相同的责任缓和规则。总体而言,违约与侵权在竞合时两种责任差异极小,其竞合实益较为有限。  相似文献   

3.
李猛 《法制与社会》2011,(24):16-17
违约责任从根本上区别于侵权责任,前者建构在合同法之上,后者立足于侵权责任法之上。违约的产生基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违反约定义务,侵犯相对人的相对权,即债券;而侵权则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事实关系,违反法定义务,侵犯相对人的绝对权,即物权或人身权。两者的竞舍在所难免,但是不能保证请求权人在总是能够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最优责任形式,在这种两难的情况下,应该灵活允许请求权^选择其他责任形式。质言之,有效利用其他责任形式补充依赖原请求所无法获得的利益内容是有效解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舍的合理路径。  相似文献   

4.
加害给付,是合同法和侵权法交叉作用的边际问题。加害给付作为典型的违约性侵权行为,产生在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其一方面侵害了债权人依合同享有的期待利益,具有违约行为的特征;另一方面又属于法定义务的违反,损害了债权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成为合同法与侵权法重合调整的对象。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将保护义务确定为合同法上的义务,对于固有利益受侵害后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救济并无实益,反而会造成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之间在适用范围上的大面积竞合,给民法的规范体系带来混乱。我们不应照搬德国合同法中的保护义务制度,而应结合我国法的具体情况,原则上将固有利益受侵害后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救济交由侵权责任法处理;同时,在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极有可能会利用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所带来的机会或便利,违反侵权法上的义务,严重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固有利益的场合,应赋予对方当事人合同解除权,以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6.
损害赔偿范围认识简析民事责任,依其基础和发生的根据可分为两类:合同责任(包括缔约上的过失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无论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均以行为人不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为前提,故此两类民事责任的共同本质均为行为违法。就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而言,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十种,但适用最为广泛的是损害赔偿,即民法通则所称的赔偿损失①。它不仅适用于违约对他人利益的侵害,也适用于侵权行为对他人利益之侵害。这是其它民事责任方式所无可比拟的。正因损害赔偿在民事责任中占有重要地位,所以,赔偿损失民事责任的…  相似文献   

7.
关于侵权责任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郭明瑞 《法学杂志》2006,27(6):22-25
侵权行为应为除违约行为外侵害他人权利或法益的不法行为;侵权责任是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民事责任,不应仅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物权请求权为物权的内在效力,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时相对人负担的义务实质也是侵权的责任,不同于原来的义务;物权法上应规定物权请求权,同时侵权法上也应规定物权请求权相对人的侵权责任。从现行法上诉讼时效的概念上说,物权请求权为救济性权利,是权利人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但物权请求权等绝对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对此在侵权行为法或诉讼时效制度中应做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8.
对加害给付概念与救济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加害给付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侵害对方当事人固有利益的违约行为,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受损害方有权在二者中选择其一保护其利益。这是我国关于加害给付的主导观点,其影响了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然而,这种观点是否得当颇值商榷。加害给付应为债务人有责违反合同义务,给债权人造成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财产利益损害并不排除可能同时侵害债权人履行利益的行为;对于加害给付的救济并非只能依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责任竞合来处理,而应根据加害给付侵害的利益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9.
医疗不作为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医疗不作为是医疗损害的表现形式之一,既包括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即拒绝接诊的行为,也包括接诊后怠于救治的行为。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行为应属于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可追究其侵权责任;接诊后怠于救治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可由患者选择追究医方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我国相关法规倾向于追究医方的侵权责任。医疗不作为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特殊性,宜采相当因果关系说,赔偿范围及标准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准。无主病人、欠费病人救治问题也应纳入医疗不作为的研究视野。  相似文献   

10.
崔建远 《法学杂志》2016,(11):23-34
《民法总则(草案)》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违反了民事责任的质的规定性,有些也与过错责任原则不匹配,可取的方案是将其作为民事权利救济的方式.合同法将减少价款、退货作为违约责任的方式也不科学,《草案》未把它们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加以规定是合适的,应予坚持.民法总则应全面承认各种民事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不履行单方允诺所生义务产生的民事责任、不履行不当得利返还的民事责任、不履行无因管理关系中义务产生的民事责任.履行责任、返还责任、保证责任等虽然名为民事责任但实则系民事义务的情形,不得归入民事责任的制度之中.旅游、观看演出等合同中,旅行社等义务人违反义务的确造成了旅游者的精神损害的,应当成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并应纳入违约责任之中.关于民事责任的方式合并运用,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运用;在符合构成要件并不违反公平正义的情况下,也可以合并运用”的表述.责任竞合制度应在几个方面完善:在违约行为侵害固有利益且不得重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发生债务不履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基本上是赔偿责任的竞合,承认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一般违约责任的竞合,以及产品瑕疵场合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可用法律明文或规范意旨限制责任竞合.  相似文献   

11.
我国律师业在上个世纪80年代恢复以来,获得了迅猛的发展。但是,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发生侵害当事人的权益的事也屡见不鲜。因此,目前在国内民法典草案的讨论中,有学者建议在未来民法典的侵权行为编中把包括律师责任在内的专家责任当作一类特殊的侵权责任。但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际经验来看,各国对律师民事责任采取哪种法律责任追究形式,也各有不同。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侵害方可选择侵害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本文准备从违约责任构成对之作一番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2.
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浅探赵金龙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①由此可见,损害赔偿既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又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本文仅就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展开论述。在违约责任中...  相似文献   

13.
违约行为引起的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违约行为本身给合同当事人造成的非财产损害 ,不应该纳入违约责任予以赔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不法行为一方面构成违约行为 ,同时又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 (绝对权 )时 ,原则上既不能纳入违约责任也不能纳入侵权责任予以赔偿。但当该财产具有人格利益 ,例外的应该纳入侵权责任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14.
刘言浩 《法学研究》2001,(3):146-156
住客在宾馆内遇第三人侵害 ,宾馆若疏于注意 ,应承担违约责任。宾馆之不作为违反的是合同义务而非法定义务 ,不能成为侵权行为法上的原因 ,宾馆之不作为与住客之损害不具备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宾馆不应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责任。当事人不选择请求权基础时 ,法院应依据查明的事实独立进行法律上的判断 ,民事判决理由不必与当事人之诉讼理由一致。  相似文献   

15.
性骚扰侵权责任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性骚扰是指违背当事人的意愿,采用包括语言和动作在内的一切与性有关的挑逗、侵犯和侮辱等方式,造成他人生理、心理损害或精神紧张的行为。它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性尊严权,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对于这种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依法主张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性骚扰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6.
关于侵权行为免责条款的法律思考周启泉侵权行为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某些侵权行为,则应免除或限制当事人侵权责任的条款。它与违约免责条款的区别表现在:1免除的责任不同,前者为法定责任,后者为违约责任;2免除责任的主体...  相似文献   

17.
论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的组成部分。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法律责任,也可以说是民法保护民事权利的重要措施。民事责任中的合同当事人,因违反自己应尽的义务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简称违约责任或者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就其性质来讲,它是一种因违法行为而承担的责任,但它主要不是直接对法律规范的违反,而是对法律所保护或者认可的特定人之间约定义务的  相似文献   

18.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一方因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先合同义务 ,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虽都以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的损失为要件 ,都是基于与合同相关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都以损害赔偿为救济方法之一 ,但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根本区别 ,下面本文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作分析比较。(一 )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在于缔约过失行为发生于合…  相似文献   

19.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种主要民事责任。前者系由法律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注意义务,后者则在保护契约当事人的利益。二者的分立早在罗马法中便得以确立。由于法律规则是对丰富多样的人类具体生活某一角度的抽象.因此同一生活事实就可能同时蕴含着侵权与违约的成分。这就产生了两种责任规范的竞相适用——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不过,在人类早期的法律中,实行的是责任非竞合制度,即一行为同时触犯侵权与违约两种责任规范时。  相似文献   

20.
一、证券侵权行为的种类及其特征 证券侵权行为是指在证券活动中当事人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财产权益而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后果的行为。证券侵权行为具有一般侵权行为的共性,即证券侵权行为是违反证券法律规定的义务而非违反当事人的协议的行为;证券侵权行为是基于过错或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行为;证券侵权行为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就一般而言,其承担责任的范围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相适应。在我国《证券法》主要规定的侵权行为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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