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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离婚协议中夫妻间房产赠与条款应视为一种有目的赠与行为,在离婚这一目的条件成就后,即使房产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也不允许赠与方任意撤销赠与。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房产归属子女的,并不是第三人利益条款,而应视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允诺向子女进行给付,属于"经由指令而为交付"的合同,子女并未取得直接请求父母履行给付的权利。夫妻双方诉前达成的离婚房产归属约定在诉讼离婚中则没有法律拘束力。  相似文献   

2.
一、问题的提出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或调解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子女所有;但离婚后一方反悔要求撤销赠与而诉至法院。这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财产归子女所有的条款,是否为赠与、可否适用《合同法》、又可否撤销?司法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大  相似文献   

3.
房产分割问题是司法案件办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婚后房产归属问题是《婚姻法解释(三)》中备受人民群众争议的问题.近些年房价问题与离婚率问题之间同步情况逐步加剧,造成了婚姻房产分割问题成为当前司法当中一项判而难了的难题.对婚姻当中的夫妻个人财产收益所属问题,包括婚后夫妻双方的父母一起为子女出钱所购置的不动产有关问题,此外也包括对双方结婚前、结婚后一方所购置的不动产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4.
童付章 《法治研究》2013,(12):117-123
房价的日益攀升,把越来越多的人们卷入“房产约定”的纷争中。夫妻之间约定“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婚后归对方个人所有”的法律性质在学术界争议很大,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将其定性为赠与,这不仅没有平息争议,反而激起社会各界更大范围的广泛讨论。本文指出,将一方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婚后归对方所有,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范围,应适用《婚姻法》第19条之规定;协议生效后未经对方同意,一方不得擅自撤销。  相似文献   

5.
对于已经陷入感情破裂的旋涡,急于解脱婚姻桎梏的男女双方来说,可能在离婚时并未对相应房产进行处分,会在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再行分割,当下社会,这一行为很常见。但离婚时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事后—方反海,其又能否提起分割之诉?或者以其他形式实现撤回赠与的意思表示?  相似文献   

6.
请你断案     
婚后父母赠与子女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我与男友办理结婚登记后,我的父母出资给我们买了一所房子作为婚房,并且房子登记在我的名下,婚后我们发现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所以决定离婚。但是男方认为这所房子是在我们办理结婚登记后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他这种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相似文献   

7.
潘攀 《中国律师》2011,(9):50-51
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开始实施,重点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父母为子女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了解释。一石激起千层浪,该解释引起了人们高度的关注,公众讨论质疑也随之而起,“失落的丈母娘”一时成为微博最热议的话题。  相似文献   

8.
在子女未成年的核心家庭,家庭财产实为父母共有财产而非家庭共有财产,子女并非家庭财产当然的共有人。但现实生活中,出于血缘亲情,父母购置房产时,将未成年子女登记为房产的共有人的情形却较为常见。父母的登记行为,实质是将房产的部分份额赠与未成年子女,从而将共有财产升华至共有亲情。然而,这种基于血缘亲情的亲子置产赠与,又频频遭遇非亲子事件的碰撞。那么,如果子女非亲生,且亲生一方坚持赠与的情况下,非亲生一方能否要求撤销双方共同的置产赠与?亲生一方的置产赠与是否铁定有效?亲子置产赠与的财产应当如何分割?请看——  相似文献   

9.
蒋依洁 《法制与社会》2012,(19):107-108
2011年8月13日起,《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开始正式实施。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对不动产归属的问题的规定,主要涉及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房产的归属问题和父母赠与其子女房产的归属问题。这些规定满足了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需要,明确了不动产的归属,使婚姻双方对离婚后财产的归属具有更加明晰的预期,也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0.
【裁判要旨】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出资,在子女与其配偶双方关系紧张期间,父母主张出资为借款,仅有自己子女一方认可,子女配偶抗辩出资为赠与,此时不应当由消极抗辩的被告方对赠与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原告方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1.
一、离婚诉讼中第三人的提出(一)调解书的无奈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尤其是赠与双方子女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法院在民事调解书中对此予以确认。例如,丁某与王某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04年丁某与王某购买了房屋一套,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婚后取得房产证,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是否所有婚前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均为一方的个人财产?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特别是房产的分割成了离婚纠纷案件的焦点,对婚前购买的房产也不能简单认定为婚前的个人财产。本文就婚前购买房屋的几种情形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13.
《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房产分割的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战炜 《法制与社会》2012,(11):69-70
最近几年,随着房价和离婚率的同步提高,房产分割问题俨然已成为司法案件中判而难了的死结。如何认定婚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益的权属问题、如何确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所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问题以及如何处理离婚后婚前一方所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的产权问题是《婚姻法解释(三)》中引起人们广泛关注和争论的三个方面。虽然新的婚姻法解释保护了婚前私有财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当新的婚姻法解决房产纠纷这类问题的时候,又会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房产分割规定的诠释,分析其积极意义,并针对法与情的权衡简要提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4.
肖伟强 《天津检察》2007,(3):58-59,61
在婚姻恋爱中财产赠与是常见的现象,从男女相恋到婚后共同生活,恋人之间、夫妻之间、父母儿女之间、亲朋好友之间会发生各种财产增与,赠与的形式多种多样,赠与的价值有大有小。人们之间的相互增与从民法上来说是一种合同,赠与合同就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还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赠与人向受赠人发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为要约,  相似文献   

15.
宋瑶 《法庭内外》2012,(9):36-38
据北京市延庆县法院2012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目前为止,针对婚前出资购房婚后发证、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婚前首付婚后按揭购房等情形下房产归属的咨询,占离婚咨询总数的60%。房子作为重要的家庭生活资料,承载了夫妻双方大量的心血。我国"无房不婚"的婚恋观念以及近年来持续走高的房价,使得婚姻存续期间房产的归属以及离婚时房产的分割逐渐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鉴于夫妻之间房产归属的相关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继承法》以及《合同法》等规范性文件中,且内容纷繁复杂,延庆县法院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汇总和分析,以期能为公众普法、解惑。  相似文献   

16.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父母在子女结婚时或结婚后,出资为子女购房的越来越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对父母在子女婚前或婚后赠与的情况在司法解释中分别作出了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在赠与子女房屋的同时,为了将来的养老问题,有的父母在赠与时对赠与的房屋附有共同居住权或附赡养老人的义务。因此,形成了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对父母附条件赠与的房屋,在受赠与的子女离婚时,对该受赠的房屋是否分割,在实践中存有分歧。为使问题明确,举一例说明:  相似文献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解释(三)")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该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仍然为原物所有方的个人财产。因我国在立法中没有明确法定孳息的概念,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在婚后出租中产生的房租收益是否属于法定孳息,在学理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针对该问题,本文试通过探究法定孳息的定义,重点讨论了房租是否属于法定孳息范畴,并就房租在解释(三)适用上的合理性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8.
问:如果夫妻双方住房是按揭房屋,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离婚时应当如何进行分割?答:在目前的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一个群众比较关心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类房产,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似文献   

19.
叶名怡 《法学》2021,(3):131-149
夫妻约定一方将其个人所有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此种约定原则上既不构成债法上的普通赠与或特殊赠与,也不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而是家庭法上的一种特殊赠与,即夫妻间基于婚姻之给予。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宣示此类约定均属赠与,但下级法院在个案中通过法定撤销权扩张、欺诈的宽松认定、合同目的落空理论的运用等多种方法,令赠与方配偶在赠与履行完毕后仍能撤销或解除交易,从而实现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创设夫妻间无名给予制度相似的法律效果。不过,这些变通适用方法在解释论上过于牵强,理应借鉴域外理论,结合我国国情,建构我国的夫妻间特殊赠与制度。在此框架下,就内部效力而言,此种约定仅具有债权效力,赠与方配偶在给付前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在给付后满足特定条件可援用法定撤销权或情事变更规则请求返还;就外部效力而言,夫妻间特殊赠与等同于债法上普通赠与。  相似文献   

20.
离婚协议是一个复合协议,既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的形成行为,也包括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附随行为。形成的身份行为为要式行为,未经登记不生效。附随行为的效力附随于形成行为,形成行为不生效,附随行为亦不生效。协议离婚之财产分割,不存在赠与问题,不适用赠与合同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财产归属子女,属向第三人给付合同中之经由指令而为给付合同,对不履行给付之行为应适用《合同法》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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