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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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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逐步推进和环保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现行的环保非诉案件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各种缺陷开始凸显出来,亟待完善。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适当扩大环保部门的强制执行权,建立委托强制执行机制和协助强制执行机制,探索建立重大案件行政强制先予执行机制,建立健全环保部门与法院联动协作机制等,从而推动环保非诉案件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2.
陈宏光 《人民检察》2022,(12):55-56
<正>对于强制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由谁来执行,涉及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配置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享有强制执行权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行政机关,一类是法院。其中,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享有主体主要是法院,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能自行强制拆除,其他行政机关应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在实践中,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普遍面临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难以及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率低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赵晓华 《河北法学》2005,23(4):68-7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以法院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执行为辅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但由于已有法律对此划分得过于原则和宽泛,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带来了一些问题。回顾研究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和实践,考察分析了国外行政强制执行的状况,在此基础上提出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的"公正、效率、协调"的原则,并具体提出了在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分配强制执行权的主张和建议。  相似文献   

4.
环境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环境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完善的环境行政强制措施制度对于规范环境行政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我国目前的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存在缺陷,本文在分析存在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应当赋予环境行政执法主体自行强制执行权,制定严格的环境行政执法制度,同时完善执法责任制,确保强制权不滥用等构想,以期望我国的环境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得到更好的完善。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混淆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界限、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不易操作、不利于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法院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受到很大影响。美国的做法为完善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保持法院司法审查的灵魂,将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化.同时确立行政执行之诉.强化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行为执行之诉的适用范围.应当以执行标的为基本划分标准,辅之以其他标准;在程序构造上,应当在当事人、举证责任、审理方式以及裁判和救济等方面设计与非诉行政执行不同的程序和制度.突出其和行政诉讼普通类型的区别和它的“执行”特征。  相似文献   

6.
我国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非诉讼行政执行作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主导形式 ,主要以阻止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进入强制执行过程为其制度内涵和精神。我国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形成的 ,其形成和存在有认识上的原因 ,也有现实需要的原因。我国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存在缺乏统一指导原则、司法权与行政权混同等弊端。建议将法院承担的审查和执行职能分开 ,审查职能继续由法院承担 ,执行职能回归行政机关 ;建立和完善法院的审查程序和行政机关执行法院裁定的程序。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以法院为主导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本身存在许多缺陷,其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应在明确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标准的基础上予以完善,即保留现行的法院应申请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形式,将执行裁断权和决定权交由法院行使,执行实施权则回归行政机关,同时,应建立和完善法院的非诉审查程序和行政机关执行法院裁定的程序,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确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停止执行为原则,不停止执行为例外的体制。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执行难"问题的出现引起了理论界与专家学者们的重视。本文主要指出三个概念涉及强制和执行因素:即时强制、强制措施、强制执行。国外没有一个国家是单纯法院强制执行或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我国应当在中央和地方行政系统内设立执行机构,执行遇到抵抗的行政决定的同时执行法院的有金钱给付义务的裁判,当行政执行需要限制人身自由时则必须由法院裁决后方可执行。  相似文献   

9.
行政诉讼强制执行措施再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针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可供法院适用的强制执行手段极为特殊和有限 ,这在理论上不尽科学 ,在实践中导致执行难的弊病。应当增加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加大对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的制裁力度 ,建立公正、强力、有效的强制执行制度。  相似文献   

10.
杨盼盼 《法制与社会》2010,(28):166-168
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为“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例外”,即大部分的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交由人民法院来实施,这在法律实践中造成了很多问题,如行政强制执行难、执行效率低下等等。由此非常有必要对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进行改革,而从世界的发展趋势来说,不用说以行政机关自力行使行政强制执行为传统的德国和日本,即使在英美等少数实行司法执行模式的国家,法院也并不具体负责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而是专司裁判,具体实施依然交由行政机关去完成。在最新颁布的“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部分条款中也体现着同样的趋势。本文认为未来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将会朝以下趋势发展:大体延续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具体实施权逐步交由行政机关实施。  相似文献   

11.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配置,即如何划分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间的行政强制执行权限,是行政强制执行立法的重点和难点。笔者认为,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时期,对此不能照搬外国模式,既不能扩大行政机关现有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也不能削弱或取消人民法院的行政强制执行权,而宜定位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特别授权的则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格局。一、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在总结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形成的,有其自身的特点。“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和一般意识…  相似文献   

12.
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综观世界各国,可分成三种模式:一是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二是行政机关自力强制执行,三是折衷模式。第三种模式并不一概否认司法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而仅将此权赋予行政机关,也不完全把行政强制执行权赋予司法机关而排斥行政机关,而是采取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既可以自力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但行政机关  相似文献   

13.
行政强制执行的司法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控制狭义上是指法院对行政行为的控制。我国对行政强制执行性质的认识尽管存在着执行主体是一元还是多元的争论,但一般认同其执行的原始根据是设定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既然行政强制执行是执行行政行为的行为,那么在执行机制方面当然涉及到司法对行政的控制。本文试以我国法院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制度为研究基础,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司法控制问题作一初步探讨。行政强制执行的司法控制模式现代意义上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各国历史和法治背景的差异,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世界上…  相似文献   

14.
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但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实践来看,现行体制还存在大量问题,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本文试图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归属、以及影响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因素等问题的分析,提出改进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建议:保留司法执行的灵魂———法院审查,执行职能回归行政机关。  相似文献   

15.
行政强制执行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保障措施,无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任何生效的行政决定都将成为一纸空文.这就使得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成为我国行政法学上的一个重要主题.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其弊端已日渐显现.在愈加强调法治的今天,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面临着诸多理论和实践的困境.而这种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干预,既不科学,也不合理,使法院日益陷入一种尴尬的境地.因此,本文从我国行政非诉讼执行现状出发,结合行政执行诉讼的相关概念,对执行诉讼进行构想,进而探讨如何掌握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无效以及具体操作问题,并对执行实施权的归属问题表达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6.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权的配置,不仅关系执行效率问题,而且对当事人权利保障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模式、由其他行政机关实施执行模式、由法院实施执行模式等三种理论模式各具优劣,并常常以混合的面目出现。从世界范围看,不论哪种混合形态,司法机关的主要角色都常常限于做出裁判,同时对行政强制执行提供必要的协助和监督,体现了司法的谦抑性。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混合模式问题的基础上,就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权配置改革,提出分三个阶段发展的建议。第一阶段的改革,是以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职权配备现状为基础,对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权予以适当调整,但其主要缺点是难以避免不同机关之间的推诿与扯皮;第二阶段的改革,重点在于通过集约化执行,提高执行的效率,其主要缺点在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第三阶段的改革,是设立专门的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机构,提高执行效率,加强执行监督。  相似文献   

17.
以我国行政法规范和行政诉讼法为依据 ,可归结出现行行政法上的八种强制执行行为。这些执行行为所构成的执行制度显有繁杂、零乱、遗漏、矛盾之缺陷 ,而且出现了主体、行为、程序之间的不协调性 ,存有行政强制执行由司法机关实施 ,司法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实施之“错位”现象。行政强制执行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应当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实施 ;司法强制执行是对司法裁判的执行 ,应当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实施。根据这一理想规则 ,应对各种执行行为进行改造和重新定位 ,并把其纳入行政程序法或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不同范围 ,从而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确定适用范围上的调整方案  相似文献   

18.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选择及其运作   总被引:13,自引:1,他引:12  
石佑启 《河北法学》2001,19(2):53-56
分析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现有模式的缺陷 ,并提出应将行政强制执行权全部赋予行政机关 ,在行政系统内成立综合性强制执行机关 ,选择以综合性强制执行机关的执行为主、专门行政机关的执行为辅的强制执行模式。再设定科学合理的执行程序 ,规范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使 ,保障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正常有序运作。  相似文献   

19.
在分析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基础上,本文通过对国外制度的得出一些良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应该具备的要求.根据这些要求,本文对建构中的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提出一些建议:主张在维持“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框架下,丰富行政机关的一般执行手段,规范行政机关的执行程序;保持法院对直接强制和最终执行措施的主导权,强化法院的审查职能;同时赋予当事人和利益相关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充分的异议权力和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20.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主体针对相对方的重要武器。也是行政法学的重要内容。我国酝酿统一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已经多年。其中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归属是一个重点。以行政机关执行为主还是以法院执行为主一直是争论不休的问题。结合我国的执行实践以及国外经验,抛弃了采用单一划分标准划分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笔者提出了以相对方权益影响之大小为主要标准兼顾其他合理划分标准的综合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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