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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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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预审法官所同时具有的侦查和裁判两幅面孔使得其自身的内部职能之间出现了不协调,以及同一时期检察院权力的极大发展和扩张,预审在法国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度日益下降,与之平行的其他审前程序则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不过,新创立的自由与羁押法官并没有很好地接替预审法官的角色,而检察院自身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也受到了来自于行政机关的威胁。为了实现程序公正和“抗辩式诉讼”的目标,法国未来的刑事司法改革必须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决定着检察院的地位)、检察院与座席法官之间(决定着法官的地位)以及最终司法机关与诉讼当事人之间(决定着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权利)的权力进行重新平衡。  相似文献   

2.
建安 《陕西检察》2000,(5):18-19
我国宪法第126条和第131条分别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就是我国司法独立在宪法中的体现。所谓司法独立,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司法机关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不依附任何行政机关而存在;二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  相似文献   

3.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卞建林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一是指国家司法权只能由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特别是立法和行政机关不得行使;二是指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立法,行政和其他机关的干涉。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一...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司法机关”应包括哪些机关,人们看法不一。有的同志认为,司法机关专指审判机关;有的同志认为,除了审判机关以外,它还应包括公安、检察机关;还有的同志说,司法行政机关也是司法机关;个别同志甚至把法律顾问处、公证处也列为司法机关。笔者认为,“司法机关”这一机关名称的提法不科学,理由如下: 第一、“司法机关”这一提法缺乏宪法和法律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对国家机关进行了科学分类,规定了各种机关的性质和权限。我国建国以来,先后制定的四部宪法,尽管在文字上有  相似文献   

5.
宪法诉讼制度是指解决宪法争议的一种诉讼形态,它是由特定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进行的审查法律是否违宪并作出裁判的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在我国,宪法却作为一种政治宣言,长时间地被闲置,成了“闲法”。将宪法引入诉讼,先由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建立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制度,积累相关经验、培养相应专事违法、违宪审查之律师、法官人才队伍。后由特设的宪法法院对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建立我国宪法诉讼制度,以激活我国宪法的基本功能。笔者认为,在我国的宪法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6.
正一、一种缺失:法律解释主体中为什么没有人民陪审员(一)我国的法律解释主体论及其缺失传统的法理学把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相应地,法律解释主体分别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学者。还有一些观点则认为法律解释专指法官在裁判案件过程中对法律的理解和判断。然而,不论如何理解法律解释  相似文献   

7.
谁来解释法律--关于我国法律解释权配置的思考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魏胜强 《法律科学》2006,24(3):38-47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解释体制中,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可以解释法律,带来了法律解释的混乱,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解释权最终都掌握在司法机关和法官手中。我们可以借鉴它们的体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一部法律解释法来规范法律解释活动,明确赋予司法机关法律解释权,实现最高人民法院被动统一的法律解释与法官在个案中的法律解释的结合。  相似文献   

8.
论刑事诉讼的“中立”理念──兼谈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和体现,它贯穿于诸多诉讼原则和制度之中。但是,人们对其理解过于偏狭,而我国现有诉讼制度对“中立"的保障或体现也有些不足,其直接后果就是阻碍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实现。从中立性的理念出发,在制度上完善或保障法官中立、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保持中立、鉴定机构中立、看守所在侦查机关与被羁押人之间保持中立,是诉讼改革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9.
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在审判工作上的反映,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制原则.早在一九五四年,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一九八二年我国宪法和一九八三年九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相似文献   

10.
一、法官职业保障是独立审判的前提 独立审判,从狭义角度讲,就是指法官的独立审判,它是指法官在审理和裁判案件过程中,只依据事实和法律,以自己的良知独立判断,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支配与十预,同时也不受法院内部非程序性的违法干预。实践证明,法官独立审判是当代各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石,是实现司法公正最基本的前提。独立的审判并不必然导致公正的审判;但不独立  相似文献   

11.
司法独立原则作为一项重要法治原则,已为世界各国宪法所确立,但表述不一,或仅规定司法权属于法院而不作明确规定;或明确规定法院、法官独立;或强调法院、法官独立的同时,也涉及其他司法主体的独立。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首要保障,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也是法官职业化的题中之义。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在司法独立主体、司法机关的上下级关系以及独立的程度上有别于西方国家。要确保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的有效实施,必须理顺司法机关与党的领导、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上下级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合议庭与院长、庭长以及司法独立与法官职业稳定性等几个方面的关系。  相似文献   

12.
公共利益本质是一个程序问题,其内容的界定与保障只有在一个完整的程序中才能进行.我国由行政机关单方面界定公共利益的规定存在弊端,理论倡导各级代议机关确定公共利益的做法不符合我国立法国情,建立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协商机制在现有制度下不具有实践的可操作性.我国应建立司法机关对征收程序的介入机制来实现对行政机关权力的合理限制,从而实现征收的公共利益.法国法中由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共同保障征收程序符合公益的制度,同时,为防范法官权力扩张而对法官权力的主客观控制的做法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13.
瑞典议会司法专员公署(原名Office ofthe Parliamentary Justitie Ombudsman简称JO),是一个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四人机构,由议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连选连任,他们分别受理一切控告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法官、文官、军官、经理人员)的申诉案件,有权进行调查、视察、批评、建议以至提起公诉。设立这一机构的目的,在于监视法律法令的执行,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不合法、不公平的行为,以完善行政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瑞典的这个制度最先传人北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遍及世界各地一西欧、英联邦各国、美国的若干州。  相似文献   

14.
法官独立审判的探索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一、法官独立审判的内涵所谓法官独立审判,是指法官全权审理和裁判案件时,只依据事实和法律,以自己的良知独立决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也不受法院内部非程序性的违法干预。它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2)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受法院内部非程序性的违法干涉,但上级法院和本院领导按照一定的程序(包括不违背法律的内部制度)所进行的指导和监督应当接受。(3)法官审理案件只依据事实和法律。(4)法官审理案件必须保持中立,并根据自己的法律良知形成内心确信…  相似文献   

15.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 ,而且还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在现代审判制度中 ,法官的职责是极为重要的 :他们要对案件作出最终和权威的裁判。为确保法官保持公正无偏的地位 ,一方面 ,现代各国法律一般均建立了保证法官独立自主进行审判的机制 ,使法官在审理和裁判时不受外界的不当干预、控制和影响 ;另一方面 ,法官保持中立的地位对于他公正地从事审判活动、彻底摆脱追诉义务或心理负担是十分必要的 ,此二者缺一不可。所谓审判中立 ,是指案件承办人员应在发生争端的各方参与者之间 ,保持一种超然和无偏袒的态度和地位 ,而不得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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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责任制的概念和法律依据执法责任制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职权,明确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责任,完善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过错责任追究的法律制度。执法责任制是社会主义法制中“有法必依、执...  相似文献   

17.
郑贤君 《法学论坛》2005,20(1):20-23
宪法规定私人财产的征用须服从“公共利益” ,其目的是为了抵制个人财产由于政府的专断或不公正行为而丧失。与具有主权属性的征用权相关联的“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宪法分权问题 ,是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行使的 ,相互之间有一定制约。立法机关只能就“公共利益”确定概括标准 ,具体的判断标准由行政机关行使 ,只有出现争议时 ,司法机关才会介入  相似文献   

18.
法官的中立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黄文 《河北法学》2006,24(5):91-94
法官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和体现,法官中立原则作为保证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必要措施,为当今世界各国的宪法和法律所普遍确认,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法治原则.然而,由于我国的诉讼制度受职权主义影响太深,法官的中立地位并未得到真正的确立,其直接后果就是严重阻碍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实现,因此,确保法官的中立地位,是诉讼改革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9.
关于检察权的性质,最近在学界引起较大争论,主要有三派观点:一种主要从传统司法法官不告不理、个人独立、司法处理的终局性等本质特征入手,认为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属主动追诉犯罪,在审判阶段主要担任公诉人的角色,以及检察机关实行集体领导,上下级是上命下从的关系等,认为检察权无论如何同传统司法权的本质特征不符,因而检察权应当是行政权,而绝非司法权,第二种观点主要从现行宪法的规定立论,认为宪法已明确检察机关的司法特征,且检察机关在诉讼中不仅是公诉人,还是法律监督者,这当然是检察权司法属性的集中表现。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检察权具有司法与行政双重属性,但本质上是一个司法机关,世界各国都有关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机关的“鹰犬”与“附庸”,这种独立性正是检察权具有司法属性的最好证明,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还应当将检察权定位为司法权。  相似文献   

20.
略论违宪     
违宪的概念何谓违宪,有一种观点认为违宪就是违反宪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的行为。这样简单地从字面上理解违宪的含义,人们并没有什么大的争议。但是,严格的违宪定义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哪些权利主体的行为才能构成违宪,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世界各国对于违宪的主体、审查违宪的机构设置、及违宪的制裁措施,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认识。根据各国宪法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认识: 一、在由最高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里,违宪一般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与宪法不符。违宪的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及政府首脑。美国违宪审查的创始人最高法院法官马歇尔说:“立法的权力是有规定的,而且是受限制的;那些限制不应加以误解或忽略,宪法是有明文规定了的。……假如这些限制不能约束应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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