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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辩诉交易的条件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是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就是指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与被告人(一般是通过其辩护律师)就被告人的罪行及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交易。检察官以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plea of Guilty)。若双方能达成协议,就向法官报告,如果法官接受(几乎都接受)了双方商定的量刑意见,就进入了审理程序:首先,由法官  相似文献   

2.
辩诉交易 ,亦称称辩诉谈判或辩诉协议 ,是指检察官为使被告人认罪 ,以减少控诉罪行、减轻控诉罪名或刑罚为条件 ,与被告人方 (一般通过律师 )在法庭外进行谈判的一种刑事诉讼模式。如果法院接受此项协议 ,就依据双方商定的罪名和刑罚判决 ,该刑事案件可不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告终结。辩诉交易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 ,近年来 ,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意大利、德国也在进行不同程度的交易实践。笔者认为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辩诉交易制度虽然被许多学者认为与正当程序相悖 ,破坏了刑事诉讼中诸…  相似文献   

3.
辩诉交易是产生并盛行于美国的一种司法制度,它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辩护人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检察官以减少指控、降格指控或量刑减让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而形成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控辩双方通过交易达成协议后,法官不再对案件经过烦琐程序进行实质性审判,只需对协议进行形式上的确认,如果法官认为协议体现了被告人的真实意愿和公平正义原则便径行做出判决,宣告结案。正象其他一切新生事物一样,辩诉交易也同样遭受过责难而褒贬不一,但就其当今能够在美国大行其道茁壮成长,并波及两大法系的许多国家,引起这些国…  相似文献   

4.
俞飞 《方圆》2020,(9):34-37
秉承"实用主义"的美国,马萨诸塞州最大的郡米德尔塞克斯,成为辩诉交易的发源地。郡检察官亨廷顿也是有史以来因辩诉交易而被法官质询的第一人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决定,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标志着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此确立。外界不禁好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借鉴了其部分合理因素的辩诉交易制度究竟是何方神圣?其利弊得失何在?从美国席卷全球,大陆法系国家能否移植辩诉交易?  相似文献   

5.
辩诉交易是盛行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即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控诉方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本文对相关问题试做探讨。  相似文献   

6.
为防止检察官滥权对拒绝认罪并要求陪审团审判或上诉的被追诉人进行惩罚,美国在辩诉交易实践中确立了报复性起诉规则,后因该规则与辩诉交易所追崇的效率价值相抵牾,致其适用范围被大幅限缩。相比之下,我国检察官的权力未有美国检察官大,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同为协商型司法,皆存在检察官利用优势压制被追诉人的风险,且随着检察机关主导地位的凸显,该种风险有了更多可及性。应认真审思美国辩诉交易实践中报复性起诉规则的理路,对检察权行使加以合理规制,促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行稳致远。  相似文献   

7.
诉辩交易     
所谓“诉辩交易”,是指检察官和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经过谈判和讨价还价来达成被告人认罪以换取较轻定罪或刑罚的协议。换言之,如果被告人坦白认罪,就从轻发落;如果被告人拒绝认罪,就从严处理,按较重的罪名起诉。此协议一经法官批准即产生定罪效力,法院一般也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因其主要发生在审判庭的走廊过道里,故又有人将之戏称为“走廊交易”。 诉辩交易起源于美国。二战以后,美国由于种种社会原因,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迅捷而灵活,因而在联邦和各州得到广泛采用。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确认了诉辩交易的合法性。美国1974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地将诉辩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但诉辩交易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拥护者和反对者的力量都很强大,在实践中也未顺利推行。1973年,阿拉斯加州检察长命令全州所  相似文献   

8.
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历史《布莱克法律辞典》称:“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它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犤1犦辩诉交易的基本特征可表述如下:1.交易发生在检察官进行刑事追诉的过程中2.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进行协商3.双方拥有一定的交易筹码,通过协商在实现自己特定要求的前提下达成协议,包括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和控方承诺减少指控、降格指控或做减刑建议4.符合法定形式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9.
美国刑事诉讼中最有争议、最富有特色的就是辩诉交易。辩诉交易在美国刑事诉讼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美国刑事案件的定罪,85%以上是通过它而获得的。透析美国法律执行过程中这一奇特现象,我们就可以对其整个法律制度有更深一层的了解。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主要是指刑事案件审理前,检察官和被告(通常通过被告律师)进行谈判,达成双方得到的交易,即被告满足检察官提出的要求,主动承认所犯罪行;检察官一方亦做出让步,或降格  相似文献   

10.
一、国外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 (一)加拿大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 加拿大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庭的量刑聆讯阶段,二是辩诉交易。 1、在法庭的量刑聆讯阶段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在此阶段中,先由控方检察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规定,对被告人提出明确的量刑意见,然后辩方也提出量刑意见,双方都必须阐明自己的理由,然后进行辩论。法官对被告人量刑时会充分考虑控辩  相似文献   

11.
以制度兑现“坦白从宽” 自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司法改革的议程,许多人便由此联想到了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甚至将其解读为“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长期以来,法学界、司法界也不乏引入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建议. 事实上,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能与美国式辩诉交易制度相混淆.其根本区别在于,辩诉交易制度存在罪名、罪数和量刑的交易,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允许对罪名、罪数进行协商交易.  相似文献   

12.
辩诉交易制度作为一个刑事诉讼程序在部分国家存在,如美国、德国、意大利,以美国为其典型。根据中国的司法实际,笔者认为,应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引入辩诉交易制度,但对其制度之构建,应当审慎,防止辩诉交易产生不应有的负面影响。一、辩诉交易的特征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交易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是检察官实施刑事追诉的过程中;第二,由控辩双方对被告人定罪与量刑进行协商;第三,体现了控辩双方的能动性,赋予了控辩双方一定的选择权即“自治权”。二、辩诉交易制度的显性作用首先,提高了诉讼效率,缩短了案件处理的时间,节约了…  相似文献   

13.
认罪后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与辩诉交易的协调与适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姚莉 《法学》2002,(12)
辩诉交易以被告人完全认罪为基础,完全省略了庭审程序,是非对抗的速决程序;简易程序并非必须以被告人完全认罪为基础,是存在控辩双方的对抗的速决程序。建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设置问罪程序。立法上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不宜做限制性规定。  相似文献   

14.
辩诉交易,作为盛行于美国的一种司法制度,近年来一直被国内专家学者所关注,它是指检察官以提出比原来更轻或较少的罪名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等允诺,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双方达成协议,法官只做形式上的审查,不经审理依据协议而作出判决的一种案件处理程序。自今年4月29日牡丹江出现媒体所称的“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之后,辩诉交易开始从理论领域走到了司法实践的前台,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在8月13日至16日召开的中国诉讼法学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2002年年会上,专家学者对辩诉交易制度的产…  相似文献   

15.
辩诉交易制度,是20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 新的刑事诉讼模式。其从产生、发展到成为美国刑事 诉讼制度的基石,仅经历了短短半个世纪的时间。这种现象在美国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最近也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广泛关注。有人认为我国不宜引进辩诉交易制度,但也有人主张引进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最近甚至出现了类似的案例。[1]本文拟对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发展过程及其体现的价值进行剖析,探讨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利弊,并对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进行设计,旨在抛砖引玉,以期引起更广泛的讨论。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也称为辩诉谈判(plea negotia-tion),是产生并盛行于美国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它是指刑事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进行协商,以控诉方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  相似文献   

16.
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为了利用有限的物力人力迅速处理刑事案件,解决刑事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的问题,一些大城市检察官开始采用交易和协商的结案方式,即减少对被告人的指控,或允许降低其判处的刑罚幅度.以促使被告人答辩有罪。这种现象可用“辨诉交易”加以概括.即被告方为了从国家(法院)得到合理、预期的补偿.而与指控方之间达成的对刑事指控表示认罪的一种协议。  相似文献   

17.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概述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所谓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亦称诉讼协商(PleaNegotiation)、诉讼协议(PleaAgreement)等,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在法院开庭审判之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讨价  相似文献   

18.
美国司法价值观的新发展——评“辩诉交易”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辨诉交易(plea bargaining)是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方作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较少的罪名指控,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方的量刑建议等条件与被告方(一律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争取有利于己的最佳条件的讨价还价而形成的一项司法制度。 辩诉交易的实践最早产生于美国20世纪30年代,但一直处于“地下交易”,直至1970年在“Brady诉U.S.”案中被联邦最高法院认可。1974年4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的一般原则以及公布、接受、驳回等一系列程序作了明确而又详尽的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辩诉交易这一司法制度的法律地位。 然而辩诉交易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早在1973年阿拉斯加州检察长Gross命令全州所有检察官停止参加辩诉交易,同时期“全国刑事审判标准及目标咨询委员会”还在全国范围内大声疾呼争取在  相似文献   

19.
聚焦“辩诉交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产生于美国并以美国最为发达的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制度是指法官对控辩双方达成的定罪量刑协议予以正式审查并予以确认的简易审判程序。大陆法系国家也参照美国的“辩诉交易”模式确立了自己的特殊简易程序,如德国的“诉讼协商”,意大利的“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我国司法机关由于受刑事案件不断增长而司法投入严重不足的巨大压力,在实行普通程序简易化改革中开始关注“辩诉交易”制度,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于2002年4月11日在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作出。①这种冒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风险而进行的司法实践,引起了诉讼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权威人士明确  相似文献   

20.
一、辩诉交易的内涵和价值 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问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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