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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曹坚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8(1):76-79
我国刑法中的贩卖、运输毒品罪可以浓缩为贩运毒品罪 ,对进出国境的贩运行为以走私毒品罪论处 ;对在一定期间内贩运不同宗毒品的 ,如果存在连续关系 ,以一罪论 ;如果不存在连续关系 ,应认定为数罪而并罚 ;贩卖毒品罪既遂标准可确定为“成交” 相似文献
2.
王园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4,(2)
贩卖毒品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有偿性地非法流转,主观方面则不以牟利目的为必要。以毒品交换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应当构成贩卖毒品罪。由于非财产性利益的价值不能通过金钱衡量,故以毒品交易非财产利益的行为并不符合贩卖毒品行为的本质特征。由于无偿赠与毒品的行为并不满足有偿性的要求,也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为吸毒者代买毒品行为则应视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3.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1):76-78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向全国各级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禁毒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及首次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继续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加大对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惩处力度。该会议纪要对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未予规定的情形及审判实践中新出现的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解答,针对"以贩养吸"的问题提出"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在此新形势下,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量刑研究应引起理论界、实务界的重视。考察司法裁判,各地方对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存在差别,不同法官的理解也各不相同。因此,有必要对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的认定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4.
如何区分运输毒品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周利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81-82
运输毒品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或出于其他原因 ,明知是毒品而采取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的方式 ,为他人运送毒品的非法行为。要划清运输毒品罪与非罪的界限 ,应从分析情节入手。运输毒品罪与走私毒品罪的表现行为不同 ,侵犯的客体不同。运输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界限主要在行为、所有权、获取非法利益的途径三方面。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限主要是犯罪的目的不同 相似文献
5.
洪泉寿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9,32(3):81-88
互联网的虚拟性、便捷性和大数据时代的即时聚集效应,使网络社会中的涉毒犯罪活动呈现出犯罪数量不断激增、犯罪人数急速增长、犯罪年龄呈低龄化、犯罪破坏性急剧扩张等特征。目前,学界对互联网吸贩毒"聊天平台"的定性存在辩争,因而极有必要扩大解释容留他人吸毒罪,以约束网络涉毒组织行为。此外,共犯中的组织犯和帮助犯在互联网中出现了异化,相较于传统犯罪主犯,组织犯作用在递减,较之传统犯罪从犯,帮助犯作用在递增,因而必须从严打击互联网涉毒犯罪的帮助犯,并对借助互联网实施涉毒犯罪人员增设资格刑。针对互联网新型毒品犯罪的法律缺漏,需要增设组织吸毒罪、传播毒品信息罪,强化对毒品犯罪源头和消费行为的打击。 相似文献
6.
温登平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2):1-10
"以贩养吸"是指吸毒者通过贩卖少量毒品获得利润作为其吸毒经济来源的毒品犯罪类型。贩卖毒品的核心是出卖。"以贩养吸"人员运输毒品的,不宜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但可能成立运输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从"以贩养吸"人员的住所、车辆等查获毒品,数量较大的,不宜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原则上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从"以贩养吸"人员身边或者其住处查获的毒品与贩卖的毒品数量之和明显少于其购买的毒品数量的,对去向不明的毒品,应当坚持"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宜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但可以就其被查获的毒品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即便认同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所采取的事实推定方法,也应当严格限制适用范围,以免轻罪重判。 相似文献
7.
非法持有毒品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洪成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22(3):19-23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有关毒品犯罪的重要罪名。人们对非法‘特有”的内涵与外延、行为人认识错误的法律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数形态、共同犯罪等问题研究的还不够深入。加强对这些问题的系统研究,可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 相似文献
8.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8,(5):8-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在办理毒品案件中遇到的一些突出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9.
对毒品来源进行同一认定是当前禁毒斗争实践的客观需要,是对毒品检验工作提 出的一项新课题,它对侦查打击毒品犯罪,有效地查缉毒品走私、贩毒具有重要意义。本 文浅析了毒品同一认定的科学依据及其作用,提出了开展毒品同一认定工作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10.
11.
刘寅超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3,(3):58-72
关于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学界有“买入说”“契约说”“进入交易说”“毒品交付说”等观点,其中“毒品交付说”居于主流;司法实践主要采用“进入交易说”以模糊区分本罪的既未遂形态,二者间形成僵局。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催化,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模式发生了结构性改变,网络贩毒成为新型模式。“进入交易说”在适用中逐渐异化,显露出“双重扩张”的弊病。以购毒者对毒品的高度支配可能性作为交付的内涵,“毒品交付说”既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正当性与可行性,也兼具实践理性。控制下交付的贩毒,原则上不应肯定购毒者对毒品具有高度支配可能性;网络贩毒新模式下,通常只有当毒品进入投递环节才应肯定购毒者对毒品具有高度支配可能性。 相似文献
12.
“我吸的是冰,不是海洛因”:比较视野下的吸毒者自我表达——以上海市新型毒品使用者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试图从新型毒品使用者的角度,考察他们对新型毒品的认识和对自我的表达。研究发现,新型毒品使用者始终是以传统毒品为参照进行毒品认知的,他们认为新型毒品是与传统毒品完全不同的药物,新型毒品吸食者是与传统毒品吸食者自我认同不同,只是娱乐消费者,不是社会异化分子。最后,指出吸毒者对新型毒品认识的误解和毒品宣传的不足。 相似文献
13.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1):69-72
在毒品犯罪的量刑中,毒品的数量仅以数量计算,而不以纯度折算,有悖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毒品纯度与数量均是重要的犯罪事实,毒品纯度应成为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之一。应针对不同类别的毒品,确立毒品换算表,确立毒品种类、数量、纯度等与毒品犯罪量刑的关系,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附于现行刑法之后,以利于司法实践的运用,从而更好地维护刑罚的公正性,打击毒品犯罪。 相似文献
14.
刍议增设非法吸食、注射毒品罪之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设立吸食、注射毒品罪 ,这是刑事立法的一大缺陷。从非法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危害、基本特征及境外、国外的法律来看 ,从我国禁毒工作实践看 ,从涉毒犯罪的关联性以及同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相互关系上看 ,在我国《刑法》中增设非法吸食、注射毒品罪是必要的。在论述必要性的基础上 ,对非法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刑罚等提出了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15.
毒品问题是重大的社会问题。整治毒品违法犯罪问题必须不断总结禁毒斗争的经验教训,调整毒品整治的战略思维,探讨毒品整治的新路径。在新形势下,单靠政府的力量整治毒品问题的模式和办法已经难以奏效,而实现由传统管理型向现代治理型转变、走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治理道路是一个合理的选择。 相似文献
16.
17.
陈芳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20(1):34-39
毒品买卖不仅具有私密性,而且涉及多方主体、多个环节,毒品代购就是其中一种方式。我国《刑法》关于毒品类犯罪主要规定在分则第七章第八节,但对毒品代购这一行为方式未进行特殊规定,现有法律依据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会议纪要中有相关规定,以"牟利"、"运输"等关键词作为认定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的关键。一方面,会议纪要本身性质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另一方面,其内容上的规定也有诸多不合理之处,为呼应我国禁毒以及世界禁毒政策,有必要对这一行为进行分类,将其规范化,以便与现有刑法体系协调。 相似文献
18.
新型毒品犯罪趋势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许惠宏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22(6):30-34
新型毒品犯罪目前十分突出,表现出群体化、公开化等特点,并可能有一段继续膨胀期。我国应加快调整刑法,规定新型毒品的起刑数量标准,强化对新刑毒品的专案侦查,完善社会管理,以遏制新型毒品犯罪的蔓延发展。 相似文献
19.
方也媛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32-34
新型毒品犯罪指以新型毒品为犯罪对象的毒品犯罪行为。新型毒品犯罪具有如下特征:生产贩卖数量大、制造工艺简单、新型毒品获取方便、贩运方式隐蔽性强。而新型毒品犯罪日趋严重最重要的原因是立法上规制的欠缺,本文以此为切入点,探讨了新型毒品犯罪立法上的几点缺陷,并对如何完善立法上的缺陷给出建议。 相似文献
20.
我国新型毒品犯罪发展趋势预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客观分析我国冰毒、摇头丸、K粉等苯丙胺类新型毒品犯罪的抑制因素与刺激因素,预计未来5至10年,新型毒品犯罪案件高发的势头还会持续;走私冰毒等新型毒品犯罪将继续存在,且仍以境内外勾结为主要形式;新型毒品种类推陈出新;新型毒品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制贩新型毒品犯罪将从东南沿海地区向内地蔓延和境外转移;新型毒品境(国)内外双向流动的格局还会延续;自主研发、制造和贩卖新型毒品将会增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