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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教育应当将法学理论教育与职业训练有机结合起来,但现在实践教学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法学教育应当借鉴欧关等国的法学教育的经验和教训,创新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加强法科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训练,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对应用型专业人才的需求。 相似文献
2.
温登平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4,(5):55-61
非法行医罪中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指缺乏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医师资格;就个体行医者而言,还包括缺乏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行为人超越执业注册的执业地点,但没有超越其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情况下执业的,或者在行为人超出执业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但没有超过大的医师资格类别的,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但是,跨越了执业注册的大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情节严重的,可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未同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医师执业资格的实习生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行医的,可以成立非法行医罪。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进行执业的,不宜以非法行医罪论处;跨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可以非法行医罪论处。美容师进行医疗美容,情节严重的,可以成立非法行医罪。 相似文献
3.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及追诉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民住宅具有私人领地的属性,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必须受到处罚。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保护法益是住宅安宁权。理论上可以将“侵入”行为分为两种:一是未经住宅主人允许,强行进入他人的住宅;二是进入住宅时主人并不反对,但主人要求他退出时拒不退出的。作者认为,在我国今后的刑事立法中,应当将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与不退出他人住宅分别加以规定;应当将非法侵入住宅罪列入亲告罪的范围。 相似文献
4.
温登平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24(5):41-47
作为一种价值判断体系,犯罪论需要考虑分层判断问题。但是,传统的"四要件说"犯罪论没有阶层和过程判断;即便对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进行重新排序,也不具有阶层的区分。"四要件说"之所以没有阶层,其宏观层面在于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社会危害性原则,其具体制度设计层面在于仅仅重视入罪机制,忽视建构出罪机制。缺乏阶层区分的"四要件说"只是犯罪论的初级阶段,存在诸多弊端。摒弃以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为支柱的"四要件说",建构以违法与责任为支柱的阶层犯罪论,是犯罪论发展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5.
温登平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4):34-41
由于妨害公务罪自身存在很多缺陷,刑法对于频繁发生的袭警行为缺乏有效的规制。为了保障警察权,增强公众的安全感,需要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将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为了确保袭警罪达到预期效果,并且防范警察滥用职权,刑法还应增加有关职务行为的规定,以促进警务活动的规范化。对袭警行为的刑法规制,应当努力在保障警察权与限制警察权之间保持平衡。 相似文献
6.
温登平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4):76-85
在司法实践中,单位受贿犯罪存在严重的处罚畸轻问题,不仅违反刑法关于定罪量刑的有关规定,背离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不利于预防犯罪。其原因主要表现在定罪标准失据和量刑畸轻两个方面。就前者而言,是因为没有准确理解和贯彻"充分评价"原则,以致对单位受贿案件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和对单位受贿案件中的私分单位受贿财物行为未进行充分评价;就后者而言,是因为司法人员坚持"因公犯罪"、"奉公行事"的错误理念或者错误地适用从宽处罚情节,以及外在力量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单位受贿犯罪处罚要真正实现罪刑相适应,既要贯彻"充分评价"原则,又要注意单位受贿犯罪属于职务犯罪,而不是财产犯罪;应当合理控制单位受贿罪的成立范围和处罚强度,结合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考量单位受贿罪的处罚,严格自首的适用条件和减刑幅度,并根据具体案情逐次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确实需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也需要在判决书中详细阐明理由并充分论证。 相似文献
7.
青少年犯罪的社区控制模式之提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青少年犯罪是世界大多数国家面临的严峻问题,与吸毒贩毒、环境污染并称为当今世界三大社会公害。在我国,主要以国家正式控制为根基的传统的青少年犯罪控制模式已捉襟见肘,穷于应对。为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必须转换视角,重视市民力量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构建青少年犯罪的非正式控制模式———社区控制模式。 相似文献
8.
温登平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2):1-10
"以贩养吸"是指吸毒者通过贩卖少量毒品获得利润作为其吸毒经济来源的毒品犯罪类型。贩卖毒品的核心是出卖。"以贩养吸"人员运输毒品的,不宜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但可能成立运输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从"以贩养吸"人员的住所、车辆等查获毒品,数量较大的,不宜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原则上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从"以贩养吸"人员身边或者其住处查获的毒品与贩卖的毒品数量之和明显少于其购买的毒品数量的,对去向不明的毒品,应当坚持"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宜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但可以就其被查获的毒品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即便认同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所采取的事实推定方法,也应当严格限制适用范围,以免轻罪重判。 相似文献
9.
温登平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25(4):72-77
关于《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段的性质,理论上存在着"转化犯说"、"注意规定说"与"法律拟制说"的对立。但是,"转化犯说"既没有对非法拘禁案件中的暴力进行合理的区分,也没有区分行为人对造成被害人伤残、死亡结果的心态,对问题的处理过于粗糙。"注意规定说"将"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解释为"故意使用暴力致人伤害、死亡",但是其根据并不充分;没有对非法拘禁案件中的暴力进行合理的区分;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吸收之前已经成立的非法拘禁罪,而不进行数罪并罚,缺乏理论根据。"法律拟制说"能够有效地适应社会需要,但是对法益理论和构成要件理论造成严重冲击,并且难以反驳涉嫌重刑主义和结果责任的指斥;从程序法的角度看,尽管简化了思维过程,但是也可能不当地减轻了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和法官的判决说理义务。只有将《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段理解为"注意规定加法律拟制",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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