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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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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黎宏 《法商研究》2004,21(4):91-99
未遂犯与不能犯、迷信犯的差别不在于行为人主观人格上的危险或者犯罪计划是否危险 ,而在于该行为自身是否具有导致发生结果的现实危险。这种现实危险是客观的 ,只能从行为后所查明的行为时所具有的事实 ,以行为时为标准 ,从科学的、一般人的立场来加以判断。  相似文献   

2.
论危险犯的危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马松建 《河北法学》2001,19(4):45-49
危险在刑法体系中具有特定的含义。作为危险犯核心内容的危险是刑法理论中危险的一种,与以未遂犯为代表的实害犯的危险并不相同。危险犯的危险是危害行为所导致的违反常规的客观非常状态的属性,即可以依据客观预测很有可能不久即将发生的实害。危险犯的危险的概念是建立在可能性基础上的,具有客观性和实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等特点。对危险犯的危险应作客观的判断,即只能根据具体案情,实事求是地分析行为中是否包含引起某种实害结果的必然性和原因力。  相似文献   

3.
不能犯理论是刑法基本立场的试金石.对于不能犯和未遂犯的区分,目前的争论主要发生在新客观说(具体危险说)和旧客观危险说(纯粹危险说)及其诸种修正理论之间.如果认为危险之有无不是纯粹客观的判断,并且站在行为无价值的立场,就需要考虑:①从客观的角度,判断某种行为本身是否有引起、支配既遂结果的危险.这里的危险,不是绝对客观的概念,一般人能否感知危险才是问题的关键.②从主观的角度,判断行为人是否在事实认识偏差的同时,因为经验知识上显而易见的无知,才使得既遂结果未发生.③从判断主体的角度,将一般人而非裁判者作为判断主体,考虑公众的危险感觉.从以上三个视角出发,对不能犯和未遂犯进行区分,其基本的取向是具体危险说,其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改变中国刑法学通说基于纯粹主观说过于扩大未遂犯范围的现状,也不会导致不能犯的范围像纯粹客观说那样广泛,并且可以避免纯粹客观说在逻辑上和方法论上的不足,因而是合理的理论.对不能犯进行上述研究,可以得出许多重要的结论:在危险判断上,没有绝对的、纯粹的“客观”危险,危险概念中含有主观要素;区分不能犯与未遂犯,是为了提示行为不值一提,而不是为了检验结果发生的概率高低;不能犯的行为人虽同时有事实认识偏差和经验知识上的错误,但其对事实是否有错误,并不是关键,经验知识的欠缺才是重要的.  相似文献   

4.
《现代法学》2015,(4):126-138
不能犯是指因欠缺行为的危险而不具有可罚性的未遂行为,因此如何认识和把握危险概念是不能犯判断的核心问题。德国《刑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是导致其理论上以印象说作为未遂犯处罚根据的通行观点,亦是实务中对不能犯未遂的可罚性持肯定态度的主要原因,但客观未遂论取代印象理论已成为德国未遂犯理论发展的主要趋势。危险的本质是结果发生的客观盖然性,危险的判断涉及的是结果发生的盖然性而非确定性,客观危险理论为危险的事后判断立场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支持。具体危险说在危险判断上契合了二元不法论的理论诉求,但在危险判断的具体规则上存在重大缺陷。对具体危险的判断应当从更为客观的角度加以限定。具体危险即抽象危险的现实化,对具体危险的判断,主要就是从一般人的角度对抽象危险现实化的条件是否可能存在而展开的评价性判断。具体危险的判断应当限定为着手以后的阶段,而不包括预备阶段。  相似文献   

5.
本文站在客观未遂论的立场上,对我国传统的不能犯理论进行了反思和重构,认为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差别不在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危险或者犯罪计划是否危险,而在于行为自身是否具有导致发生结果的现实危险。以此明确不能未遂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之间的关系,希望能对不能犯的深入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在不能犯危险的认定标准上,主要存在抽象危险说、具体危险说等学说.抽象危险说从行为者的意思的危险中寻找未遂犯的可罚性根据.抽象危险说过于注重行为者的主观意思之危险性,没有跳出主观主义的窠臼,难以令人信服.具体危险说以一般人及行为者所能认识到的情况为基础,从一般人立场判断具有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时肯定未遂犯的成立,没有可能性时则肯定成立不能犯,兼顾了主客观两个方面,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  相似文献   

7.
不能犯的认定过程就是危险的破译过程 ,而危险说之主观的未遂论和客观的未遂论 ,分别只就某个片面来看待危险 ,客观的未遂论又从片面之片面展开分析 ,把行为的危险和作为结果的危险之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立起来 ,未能统一地、总体地对待各部分的危险性 ,以至于各说均不同程度地面临顾此失彼的选择困境 ,因而不能得出共识的结论。本文紧紧围绕行为的性质这个核心问题 ,归纳了不能犯认定上的“八字法” ,即“质量、有无、是否、真假”。对于手段不能的情况 ,采取“质量判断法” ,即看行为人所采用的手段与未能达成的危害结果之间 ,是属性不妥还是数量不够 ,前者是不能犯 ,后者则为未遂犯 ;对于客体不能的情况 ,采取“有无判断法” ,即看行为人所指向的客体是否存在 ,不存在是不能犯 ,存在则是未遂犯 ;对于主体不能的情况 ,采取“是否判断法” ,即看行为人是否具备刑法所规定的意图之罪的主体资格 ,不具备的是不能犯 ,具备的则是未遂犯 ;对于状况不能的情况 ,采取“真假判断法” ,即看行为人实施行为时 ,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该罪的特定情景状态是否真实 ,不真实的是不能犯 ,真实的则是未遂犯。  相似文献   

8.
不能未遂犯论争——“客观危险说”批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对客观未遂论及客观危险说的分析、批判 ,指出危险性概念并不等同于现实可能性概念。因此 ,不能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区别在于有无危险性 ,而不是有无现实可能性。现实可能性只能作为可能未遂犯与不能未遂犯的划分标准。以此明确了可能未遂犯、不能未遂犯及不能犯三者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9.
“未遂犯是危险犯”命题为客观未遂论的当然推论.然而,无论把未遂犯视为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都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矛盾.未遂犯中的危险和危险犯中的危险并不相同,未遂犯中的危险判断不应也无需绑定在危险犯中的危险上.侧重于法益侵害主观倾向的未遂犯属于计划犯,侧重于法益侵害客观倾向的危险犯是客观危险创设犯,两者是并列关系.所以未遂犯不是危险犯:既非抽象危险犯,也非具体危险犯.否定未遂犯是危险犯,也就否定了纯粹的客观未遂论.  相似文献   

10.
我国未遂犯处罚根据论经历了由主客观相统一说的混沌到客观未遂论的勃兴以及主观未遂论的坚守的理论嬗变.无论是根据当代刑法的基本立场,还是参照世界范围内未遂犯理论、立法与判例的变迁,抑或从中国当下的法治语境及客观需要出发,客观未遂论较之于主观未遂论,都是更为妥当和可采的未遂犯处罚根据理论.不能犯的可罚性是检验未遂犯处罚根据论的试金石.关于不能犯的危险性的判断,应当采取具体危险说,以适当地界定可罚的未遂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避免抽象危险说主观主义的倾向以及对于不能犯的可罚性抽象肯定而具体否定的局限,防止客观危险说自然主义的倾向以及过于扩张不可罚的不能犯范围的弊端.  相似文献   

11.
对于由于认识错误而客观上不能达到犯罪既遂的行为不应一概作为未遂犯予以处罚.应该视情况而定,对此种行为应该首先考虑当时的具体情况,比如在事情发生的时候行为人的认识就是很关键的一点,是否认识到一般人能认识的事实并能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若判断的结果为无任何危险那就可以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不应给予处罚,若是判断的结果有危险发生的可能则视为未遂成立.  相似文献   

12.
对于不能犯,因其客观上不可能产生任何刑法意义上的侵害法益的紧迫性、危险性,而不应当处罚.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别在于,前者无实现犯罪的可能性而后者有这种可能性.因此,对于未遂犯,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只是在量刑时与既遂犯有所区别.由此看来,不能犯和未遂犯之间具有本质差别,理应加以区分.正因为不能犯不是未遂犯,所以,如何区分不能犯和未遂犯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但是,二者的界限极其微妙,理论上提出了诸种解决方案.只不过这些方案是否真正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并不是没有疑问.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中的不能犯界说——以危险判断学说为基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刑法中,不能犯是未遂犯的一种,具有可罚性,但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始成立不能犯在理论上存在争议。比较不能犯判断的诸种学说,我国宜采用“具体危险说”来区分不能犯与不可罚行为的界限,并以行为后所调查清楚的该行为因果序列中的一切事实为基础,根据科学的准则来划分不能犯与能犯未遂的界限。  相似文献   

14.
刑法学中关于“危险”的判断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不能犯与未遂犯区分的角度,提出了关于“危险”判断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15.
确定不能犯的印象理论与重大无知说虽然简单明了,但从理论基础上看存在先天不足;具体危险说从一般人观点虚拟法益的危险性,虽然强调其来自重视法益客观危险的客观未遂理论,但其所认定的法益危险,其实来自一般人的共通意识,如果这个共通意识与现实客观情况不同,就会发生明明不可能损害法益,但具体危险说认定有危险的结论.为此,有必要坚持彻底的客观危险说立场,即就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在事后从客观上进行考察,如果行为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就是未遂,否则是不能犯.从事后观点判断有无危险的具体操作方式是:首先,从所有已知的事实中,找出无法满足既遂构成要件的关键因素.其次,视关键因素是否属行为人无法控制的随机事件.如果是,则关键因素属于防止结果发生的变项,这时必须再决定,该变项是否可能以导致结果发生的变项的方式出现,从而损害法益.最后,审视“致果变项”作用的时、空关系,该作用必须发生于原犯罪流程的着手后至最终效果完成前,也必须是原犯罪处所的相同或紧邻地域.如果能肯定其时空关系,则个案中有事后危险,可判断属于相对不能的障碍未遂.  相似文献   

16.
未遂犯之危险不属于具体危险,难以用同一的方法来判断这两种不同的危险。具体危险的判断分为三阶段:首先把行为时的所有客观事实分为促使侵害结果发生的诱因与阻碍侵害结果发生的救助因素,其次判断诱因是否已经使法益陷入危急之中,再次判断救助因素的出现是否值得信赖。我国刑法学关于具体危险的认定时间过于提前,从而引发了诸多理论混乱。不能将日本刑法中的“独立燃烧说”作为我国《刑法》第114条放火罪的既遂标准。不存在所谓的“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自动阻止侵害结果发生”问题。  相似文献   

17.
研究过失危险犯应当从过失犯罪的角度出发。过失危险犯中“危险”的准确表述应是危险状态,且仅指具体危险状态。在判断危险状态是否出现时,应当注重危险状况的结果属性,应基于科学知识的因果法则和经验法则去认识危险状态的有无及程度。危害行为实施完毕是危险状态出现的前提条件,向实害结果转化的高度可能性是判断危险状态出现的关键。应当谨慎界定过失危险犯之危险状态的范围。一般而言,只有那些对重大公共安全产生重大现实威胁的危险状态才构成过失危险犯中的危险状态。  相似文献   

18.
自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创建客观未遂理论并提出"不能犯"的概念以来,西方理论界关于不能犯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不能犯的问题,理论上主要是围绕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关系展开的,即不能犯是否作为未遂犯的一种类型。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有"危险性"。本文重点阐述了危险性判断理论,试图以此对我国理论界关于不能犯的通说作出反思。  相似文献   

19.
从行为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中寻求未遂犯的可罚性根据.它抛开具体情况而抽象地、一般地、事后性地判断可罚性的依据,在所有的结果发生不可能的场合下便认定为不能犯,而在有时候结果发生不可能的场合下则认定为未遂犯.  相似文献   

20.
妨害药品管理罪保护的是生命健康和药品管理秩序双重法益。从该罪的立法目的、抽象危险犯设置的理由和法益主义出发,应认为该罪是具体危险犯。在判断是否存在“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具体危险时,可引入“中间项”,通过客观事实反映出作为构成要件结果存在的具体危险。通过“诱因—中间项—实害结果”的危险现实化关系,搭建起危险行为与具体危险结果之间的判断流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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