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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行政复议不作为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不依法履行复议职责的消极行政行为,主要表现为不依法予以受理、超期不做复议决定以及不依法转送处理。这些不作为不仅可能在复议前置型的复议中存在,而且还可能存在于复议选择型(并轨制)乃至复议终局型(双轨制与单轨制)的复议之中。从复议对象上看,既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不作为,又有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不作为。然而,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却只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  相似文献   

2.
法院应否执行相对人已申请复议但复议机关未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编辑同志: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未复议,相对人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请问,人民...  相似文献   

3.
山东省夏津县任安田问:铁公民于1992年8月IO日被行政机关处罚后,找行政机关及l:级机关一直未果。1993年6月间,此公K才知可以向法院起诉。经请教津帅,该公民Y1995年3jJ提起讨政诉讼。请问:该公民的起诉是*超过起诉期限,法院是否受理。本刊法律部答:.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有三种情况:一是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复议并由复议机关作终局裁决的,当事人选择了申请复议,就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4.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对其行政争议的决定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行为。对此,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  相似文献   

5.
某县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了撤销该县工商行政机关(工商行政机关是省以下垂管机关)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随后,县工商行政机关向县法院申请执行本机关作出的但巳被县政府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县法院审查认为: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虽被县政府依法撤销,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县工商行政机关依据上述法律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巳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而相对人不向有权复议的机关提起行政救济,而向某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某县政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其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对处罚不具有约束力。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向有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规定所确定的义务。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因此,县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对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的违法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相似文献   

6.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这项规定明确地把维持原行为的复议机关置于行政诉讼外的法律地位,它意味着复议机关只要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裁决,就可置身于行政诉讼之外。而不承担行政诉讼产生的法律后果.这样规定是否妥当,有必要加以探讨。我们认为从法理上分析,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是处于被告  相似文献   

7.
葛翔 《新法规月刊》2016,(5):152-160
长期以来,行政诉讼理论多将(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诉讼标的,但“行政行为标的论”有着明显的理论缺陷,无法涵盖不同诉讼类型,《行政诉讼法》修订后也无法解释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案件这一特殊情形。从“二分肢说”出发,复议机关共同被告案件中诉讼标的具有单一性,即当事人认为原行政行为与复议维持决定所形成的共同法律效果违法并侵害其权益,而向法院提出权利救济的主张和相应的事实理由。就诉讼结构而言,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案件不属于诉的客观合并,而是必要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对于复议决定实质性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对原行政行为具有治愈性,法院对实体合法性审查的侧重点在于复议决定改变的法律前提与原行政行为的法律结果能否构成一个具备整体合法性的逻辑闭环。在复议决定确认原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案件中,以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为共同被告似乎更为符合行政诉讼制度修订后的本意。  相似文献   

8.
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是法律规定可供行政相对人选择的两种救济途径,二者应实现程序对接。不同当事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按照"受理在先"原则确定救济途径。行政相对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类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的,应诉请原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不能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要求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未经确认的,行政相对人不能提起单独行政赔偿请求。  相似文献   

9.
国家行政机关为了行使行政管理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某种处罚或处理决定,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管理人的侵害,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  相似文献   

10.
相对人对不予复议而起诉的行政案件,被告应为哪个行政机关?编辑同志: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予复议,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此时被告应为哪个机关?对此,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应为复议行政机关;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将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作为被告;第三种意见...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复议和受理范围,使更多的行政活动受到法律监督,这是行政复议制度的重大进步和创新,  相似文献   

12.
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时,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所谓适当性审查,是指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在法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的活动。不适用调解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不能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有权依法处分法律授予的权力,因此,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进行适当性审查时,可以作必要  相似文献   

13.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将批准机关确定为复议被申请人,尽管对法律制度和行政实践状况做了最大限度的关照,凸显了应有的理论正当性和实践理性,但毕竟违背了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名义与责任等基本法理,没有考虑批准的性质和复杂内涵对复议被申请人确定的应有影响,且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相抵触,尤其是它实质上剥夺了相对人对报批并对外署名的下级机关的复议申请权,在“复议必经”的情况下,这也等于剥夺了相对人对报批的下级机关最终行为的诉权.应本着为相对人提供充分救济和复议选择权的原则,尽量将报批机关与批准机关设计为共同被申请人,并对实施条例的三个条款做针对性修改.  相似文献   

14.
闵行区法院胡南路: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在复议机关不改变原认定事实、原处理结果、原处理定性,只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作了增加或减少适用的情况下,是否应认定为复议  相似文献   

15.
一、行政申请执行的现行规定及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6 6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 ,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但现实中往往出现这种情况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 ,行政管理相对人既不起诉也不履行 ,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也无意见 ,只要等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完毕 ,就算是园满地解决问题了。然而 ,行政机关在法定的三个月申请执行期限既不自行执行 (有权执行的行政机关 ) ,又不申请法院执行 ,…  相似文献   

16.
<正>行政诉讼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诉讼制度,行政赔偿诉讼是确认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制度。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赔偿之诉可以单独提起,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也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由人民法院一并审理。这样,如何协调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的关系,及时、正确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行政审判实践中面临的一个课题。在此,笔者对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中衔接的几个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一、相对人超期未提起行政诉讼,而于诉讼期间届满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法院能否受理。有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相对人没有通过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确认该行为的合法性,此时,具体行政行为就已经发生了确定的效力。具有拘束力、确定力、执行力,其  相似文献   

17.
叶军 《法学研究》1993,(5):24-26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机关具有根据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强制限制人身自由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对于相对人来说,被强制限制人身自由,其申诉权或者诉讼权往往不能完全得到应有的保障,实践中经常形成实际上的剥夺相对人诉权状态。对此,虽然相对人在人身自由恢复后,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救济方法得到行政损害赔偿,但对行政机关来说,很明显背离了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也有悖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立法宗旨。因而,有必要从理论和立法及实践上探讨,相对人对限制人身自由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诉权保障问题。  相似文献   

18.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既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也不自觉履行,一般来讲,行政机关则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因此,非诉行政审查作为行政执行的组成部分,是…  相似文献   

19.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权童卫东行政复议是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救济的一项法律制度。目前行政复议制度在管辖、受案范围、审理方式以及对复议活动的监督等方面还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抽象行政行为的...  相似文献   

20.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共有8项,其中第(4)、(5)、(6)项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第8款和“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笔者认为既可以是行政作为案件,也可以是行政不作为案件。上述规定表明,行政作为和不作为案件,各占法定要案范围的一半。从当前行政机关执法情况和群众反映看,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现象并不鲜见。按正常情况,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不作为案件应当占一定的比例。但是,从行政审判的实践情况看却不是这样,法院受理的行政不作为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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