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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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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裁决制度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重要制度之一,相较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具有高效经济、专业性强等优势。实践中,我国行政裁决规则不完善,行政裁决范围不明确,裁决机关职权不明确,行政裁决程序规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裁决机关在行政诉讼中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亦导致行政机关不愿履行行政裁决职能,使行政裁决制度的功能大打折扣。基于此,行政裁决地方立法中,应当坚持实体问题宜粗不宜细、程序问题宜细不宜粗的总原则,明确行政裁决范围,规范行政裁决机关职权,健全、细化行政裁决程序,在促进行政裁决工作开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降低行政机关在裁决中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2.
治安行政裁决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行为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在1986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确立的制度。由于受到对权力分工原则的误认、治安行政裁决制度的不完善和公安机关畏惧作被告的心理等因素影响,治安行政裁决制度长期以来被虚置,直至最终被废除。废除治安行政裁决制度不利于治安管理领域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应当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中重新确立行政裁决纠纷解决机制,并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行政裁决已被日益广泛地运用到许多行政管理领域,成为我国行政机关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机制.但我国行政裁决立法分散、制度设计还极不完善,极大地制约了这一制度功能的有效性和适用的可探作性.应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行政裁决制度加以改革和完善:构建独立的层阶式行政裁决机构体系;逐步实现行政裁决程序立法的统一化,完善行政裁决听证制、职能分离制、回避制、公开制及微现层面的管辖、申请与受理、证据、调解等具体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确立行政裁决的司法变更权.  相似文献   

4.
行政裁决诉讼路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目前大部分行政裁决诉讼通过行政诉讼路径加以解决,但也存在通过民事诉讼路径解决的例外。国外行政裁决诉讼的路径各不相同,我国理论界对行政裁决诉讼的路径选择也提出了各种方案。我国应当建立当事人诉讼制度来解决行政裁决诉讼的路径问题。  相似文献   

5.
一、申请撤销仲裁制度(一 )立法目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当仲裁裁决具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时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制度。仲裁作为灵活、便利、迅捷的纠纷解决机制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作出 ,即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得到确认 ,对当事人和法院均发生约束力和执行力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各国立法对此均予以确认 ,以保证仲裁的效力。我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任何程序…  相似文献   

6.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代替旧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行政裁决,定性不清,中立性欠缺。以域外征收补偿争议解决机制为鉴,结合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已有机制,房屋征收立法应构建以行政裁决性质的房屋征收补偿争议行政处理机制。  相似文献   

7.
行政裁决制度在我国行政法领域的地位非常重要,然而,目前我国理论界对行政裁决的研究末有共识。以法国行政裁决制度的原则及审查标准为基点,合理移植行政裁决理念有助于推动我国的行政裁决的法治化。  相似文献   

8.
完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行政裁决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裁决制度在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具有许多优势,在我国目前社会转型、社会矛盾多发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发挥行政裁决机制的作用。我国立法机关应当适时制定《行政裁决法》,进一步完善我国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行政裁决机制。  相似文献   

9.
我国行政裁决制度存在合宪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存在符合现代法治原则,不违反我国宪法有关权力分工的规定,保障了公民宪法上的诉讼权利。我国立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争议解决制度时,应当给予行政裁决制度合理的发展空间,使行政裁决成为和谐社会中重要的争议解决制度之一。  相似文献   

10.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不同于行政调解、行政补偿和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大量存在,但立法使用“裁决”“裁定”“处理”“申诉”等不同概念,理清行政裁决的事项范围需要具体分析。初步梳理后,我国现行立法设定的行政裁决事项约22项,涉及权属争议、侵权争议、损害赔偿争议、强制许可使用费争议、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争议。设定行政裁决应遵守权力分工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法律法规保留原则,现行立法设定的部分行政裁决事项因违反上述原则需要及时清理或提升规范层级。  相似文献   

11.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居间裁决民事纠纷的行为.行政裁决程序属准司法程序,而现代政府机构是按照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权原则架构的,行政机关行使民事争议的裁决权有混淆侵权原则之嫌,为在理论上能够自圆,赋予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的国家都是以承认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为前提的,即让法院对行政裁决拥有司法审查权,确保最终的权力分立.  相似文献   

12.
一个国家行政裁决制度是否发达,与该国是否存在法律职业主义传统、采用何种民事诉讼模式、是否严格区分公法与私法、是否存在大量的专门法院以及是否有外来因素影响密切相关。分析影响行政裁决制度产生发展的主要因素,能够为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13.
论人民检察院审判监督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决定的.但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我国法律同时也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审判独立与检察监督之间难免存在冲突之处.为了确保法律规定兑现,我们应从监督权的性质、监督的对象、监督的范围等方面对检察监督进行调整与完善,在保证审判独立的前提下,保证检察机关更好地行使审判监督权.  相似文献   

14.
侦查裁量权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和理论依据。要科学构建我国的侦查裁量体制,必须在借鉴他国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从权域和规制两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15.
论加入WTO后我国反倾销程序法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理由预计,我国加入WTO后,国内的反倾销案件必然增加,而我国现行反倾销立法在反倾销的主管机构、立案规定、调查与裁定程序、复审与诉讼体制等方面均有不足之处。因此,我国应针对反倾销法在程序规定方面的不足,加快相关立法步伐。  相似文献   

16.
论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理论界对于举证责任的研究都局限在诉讼领域,其实,行政行为的举证竞任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不同的行政行为有着不同的举证责任,应当分别研究。在行政立法中不存在举证责任的问题;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分别由申请人和行政主体为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裁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司法行为中,说服责任始终由被申请人承担,推进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人承担;对民事争议的行政裁决,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  相似文献   

17.
论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立法的名称和概念相当繁杂,争议颇多。“行政立法”的名称应当得到肯定。最狭义的形式意义的行政立法概念是行政法学研究应当采用的概念,它在外延上排除了权力机关所立的行政法律、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解释和行政机关的法律提案。行政立法具有行政和立法双重性质,对其性质的研究不能仅仅从应然或者实然出发,应当既把应然和实然区别开来,又结合起来。不应以观点裁剪事实,走向片面和极端,不应一概而论,而应当既有整体认识,又要具体分析。行政立法研究的目标不是否定或抬高,而是完善、规范和控制行政立法。  相似文献   

18.
行政强制制度是我国行政法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以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项制度为基本内涵的。行政强制是保证行政机关顺利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使行政权的有力保障。由于没有统一立法,因而存在行政强制权的设定权归属不明、缺少程序规范、裁执不分等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行政强制法》来规范政府的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强制法(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以规范政府的行政强制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为目的,规定了实施强制应当遵循的法定原则、适当原则、不得滥用原则、和解原则、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救济原则。  相似文献   

19.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要求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尤其要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调解是行政程序的重要内容,具有正当性,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解决行政纠纷调解方式的选择权。在法治视野下,调解作为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手段,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具有可行性,如调解契合行政复议的立法精神,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升政府公信力。在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的实践中,调解已被广泛运用,而且调解已成为国际上解决行政纠纷的通例。我们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应当建立和全面推动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相似文献   

20.
我国共有6部法律规定了行政法上的驱逐出境,但其救济条款规定各不相同。行政法上的驱逐出境属于一般法意义上的国家行为,不属于救济法意义上的国家行为。通观各国,驱逐出境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司法审查、人身保护令和个人申诉机制等诸多途径寻求获得救济。设定驱逐出境的救济,应当从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权利保护原则和法制统一原则多维度综合考量。建议保留并完善《出境入境管理法》的遣送出境、驱逐出境条款,吸收并删除其他5部法律规定的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将来,违法犯罪的停留、居留外国人在依法被处理后,由主管机关交由移民管理机构一体裁量决定是否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对修订后的驱逐出境决定,除具有“国家安全的紧迫原因”外,不再限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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