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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移民管理可以分为移民输入管理和移民输出管理。移民输入管理在性质上主要属于中央专有事权,也部分具有央地共同事权的属性。由于地方在移民输入管理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其在移民输入管理方面或多或少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少数国家的地方甚至同中央分享了部分移民决策权。在我国,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在移民输入管理中的角色主要体现为行使法定职权、受托行使职权、制定地方政策和辅助中央决策。  相似文献   
2.
行政驱逐出境若干基本问题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行政驱逐出境是指一国行政机关依照本国行政法律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外国人,采取直接强制性手段,迫使其离开本国领土的行政行为。行政驱逐出境包含涉外性、行政性、强制性、侵益性、单方性和广泛性等特征,行政驱逐出境与刑事驱逐出境之间存在着法律依据、适用对象、决定主体、适用程序、法律救济等区别。  相似文献   
3.
4.
我国共有6部法律规定了行政法上的驱逐出境,但其救济条款规定各不相同。行政法上的驱逐出境属于一般法意义上的国家行为,不属于救济法意义上的国家行为。通观各国,驱逐出境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司法审查、人身保护令和个人申诉机制等诸多途径寻求获得救济。设定驱逐出境的救济,应当从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权利保护原则和法制统一原则多维度综合考量。建议保留并完善《出境入境管理法》的遣送出境、驱逐出境条款,吸收并删除其他5部法律规定的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将来,违法犯罪的停留、居留外国人在依法被处理后,由主管机关交由移民管理机构一体裁量决定是否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对修订后的驱逐出境决定,除具有“国家安全的紧迫原因”外,不再限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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