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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国家保障义务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国家是人权保障的主要义务主体.这是因为保障人权是国家存在的价值所在和行使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对人权的最大威胁也往往来自国家权力;社会主体之问侵犯人权的行为也仰仗国家的整治.人权的国家保障义务包括尊重、保护、满足和促进四个方面.按国家行为的性质可分为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按社会主体的权利性质可分为对私权利和公权利的保护义务;还有经由人权推定而衍生的保护义务;以及国家对人权的国际义务.国家在履行人权保障义务时,应当遵守以人为本、人权保障优位原则;平等保护原则;他律与自律原则(以法控权和"克制保留义务").国家(政府)违反人权义务应当承担国家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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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充分地保持了人权制度和人权实践上的中国成分和中国方式,完整表述了中国特色的人权框架,并且与世界人权体系和国际人权公约的精神相吻合,体现了中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的开放和合作姿态。它具有可靠的政治与宪政权威和政策与法治保障,在日渐倾向于突出人权与法治内在关系的时代背景下,尤其需要强调公共政策之于人权的现实意义;它将人权教育纳入议题,但在日益重视培育人权意识和建设权利文化的同时,尤其不可漠视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人权与责任的逻辑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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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投资条约和投资仲裁已经给人权保护带来消极影响。在投资者与国家间的投资争端中,仲裁庭对投资有关的人权问题可以行使管辖权。人权规则也已经被仲裁庭适用于界定间接征收、确定征收补偿数额等问题。当投资者通过国际仲裁机制挑战东道国的人权保障措施时,东道国可能会援引国际人权义务抗辩投资者的主张,此时,仲裁庭应当适当考虑东道国的人权义务,而不是任由投资规则践踏人权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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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条款写入宪法之后,国家立法机关担负有不可推卸的人权立法义务。立法机关的人权立法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人权的立法保护义务和人权的立法救济义务。在性质上,立法机关的人权立法义务应该是一种法律性义务,具有强制性效力。立法机关的人权立法义务,不仅具有规范层级方面的形式性要求,而且还要具有效力方面的实质性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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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在西方和中国都有古老的渊源.西方人权来自平等和公正的理念,中国人权来自于权利的概念.中国近代史上人权的法律规定曾经达到世界领先水平,基本包括联合国于1948年制定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制定的《民权公约》中的大部分权利,在内容上和时间上,中国人权都领先世界半个世纪.而且,联合国制定《世界人权宣言》时,中国人还作出了巨大贡献.“司法”有三种含义,人权司法保障是国家的义务,具有国际和国内标准.诉讼是个人的权利,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诉讼人权保障是人权司法保障的最主要的方式.诉讼权利的完善是法治进步的标志,国家有义务保障个人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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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人权法下国家的义务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国家是国际人权法中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主体。但是 ,国际人权法除规定了国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之外 ,还包涵着另外一层非常重要的权利义务关系 ,即一国与“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一关系中 ,国家负有首要义务。国家在国际人权法下的义务可以总结为承认、尊重、保障和促进以及保护人权四个方面。这些方面共同构成了对人权的国家保证。一个国家只有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 ,忠实、善意地履行所有这四方面的义务 ,国际人权法才能得到全面的实施、执行和遵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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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人权的进步与中国和平发展息息相关。中国承担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确保妇女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国际法律义务,而且积极履行义务,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不论是妇女人权保护的国际法和中国国内法的衔接上,还是法律的实施上,都存在不少问题和障碍,如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因过分纲领化而缺乏可操作性;中国国内法不能及时有效地应对卖淫嫖娼和非法同居蔓延以及妇女就业难等新情况对妇女人权的尖锐挑战;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和重男轻女等传统文化观念的限制等。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强化司法并推动文化观念的嬗变。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履行国际义务,书写妇女人权进步和中国和平发展交相辉映的壮丽篇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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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尊重和保护人权是各国应负的国际义务 ,各国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人权。作者指出 ,保护人权与维护主权二者并不相悖 ,各国只有在平等、相互尊重主权的基础上 ,才能促进人权保护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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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人权法中的平等与不歧视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国际人权法对我国是越来越重要的领域 ,而几乎所有的国际人权文件都包含平等与不歧视的内容。平等与不歧视成为国际人权法的核心。本文着重论述和分析了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件中有关平等与不歧视的规定 ,揭示了平等与不歧视既是一般原则又是一项独立的权利 ,从法律效力上讲 ,它已经具有了强行法的地位。国家在国际人权法下承担不歧视的积极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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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已经在全球和区域的范围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和机构,在欧洲、美洲、非洲出现了人权法院,但是国际人权体制还存在着规范不成体系、机制不平衡、保护手段极化的问题,需要用法治的目标予以引领。为了实现人权法治,国际社会有必要在法律规范文件的统一化、人权保护机构的体系化、人权条约义务履行机制的完备化方面作出实质努力,并通过文化交流沟通解决理论分歧,促进国际组织、国家、非政府组织共同努力的多元善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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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理事会采取集体办法促进和保护人权的理论和实践对建立和完善国际人权保护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区域性人权保护办法是在区域层面上施行《世界人权宣言》的有效途径 ;国际人权机构应通过改革不断提高人权的可司法性 ;主权国家应在采取集体办法保护区域人权方面积极行使主权权利 ;人权国际保护内在地要求增强个人的权利主体意识 ;国际人权保护机构应不断提高其工作效率。随着欧洲理事会的人权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 ,它在人权国际保护中的“领跑者”的形象和影响将得以继续显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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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投资仲裁中非投资国际义务的适用进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已涉及到国家在环境、人类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和人权等方面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非投资国际义务。如何在国际投资仲裁中适用这些国际义务,协调、解决它们与国家投资条约义务间的冲突,有两种进路:一是适用有关国际法规则;二是适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逐渐出现的规则。通过这两种进路,可以使维护公共利益的非投资国际义务在国际仲裁中得以合理地适用,实现维护外国投资者财产权益与公共利益间的适当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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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在全球健康危机背景下,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是一国履行人权义务、保障人权实现的一项措施,国家确保患者获得药品的义务优先于TRIPs协定下的专利保护义务;尽管这与目前WTO对这个问题的定位存在冲突,但从国际法的角度看,这种措施的实施应该得到其他国家的尊重.WTO在处理药品专利许可争端时应尊重相关的国际人权文件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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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6月11日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这是我国第二个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为了持续全面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这个计划对今后四年中国人权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作出了规划。对此,记者采访了参与行动计划撰写的部分专家。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步入新阶段据介绍,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分为导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人权教育,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的履行和国际人权交流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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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松山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5):58-64
2004年人权条款入宪,有复杂的国际国内背景,总体上看,是当时社会各方面的共同诉求。但是,对于人权条款在宪法中用什么样的语言表述,特别是放在什么位置表述,曾经产生过不同的设计方案。人权条款最终被置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而未能在序言和总纲中规定,是一个引人思考的问题。我国人权的发展是一个自然的、历史的过程,对于宪法中的人权条款,应当做理性、务实的解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