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应定惯窃罪     
读了内蒙古太仆寺旗公安局预审股关于《是否构成惯窃罪?》一文,我对旗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杨×有不同看法。他们不予批捕的理由是:杨×是在校学生,不是以盗窃为业;本人无独立生活能力,谈不上以盗窃所得为生;杨刚满十四周岁,才过一个月零二十四天,这样短的时间虽然盗窃作案七次,不能视为已养成盗窃习性。  相似文献   

2.
司法信箱     
编辑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  相似文献   

3.
笔者查阅了某县法院一九八四、一九八五两年内一千余份刑事判决书,其中被告人实施奸淫幼女行为的,有的定为奸淫幼女罪,有的定为强奸妇女罪;有近百名被告人实施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两种行为的,均以强奸妇女罪一罪定罪判刑,无一实行并罚。例如:被告人冉××,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和一九八二年四月,先后两次将十三岁幼女赵××奸淫。一九八三年春又将女青年张××强奸。一九八三年夏,当冉××次对另一女青年程××实施强奸时,被当场抓获、强奸未遂。该县法院以(85)法刑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对冉××判决:“被告人冉×× 奸淫幼女,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处强奸犯冉××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这种情况在其他地区也都程度不同的存在,出现了罚不当罪或罪刑不一的现象。为此,明确地将强奸妇女罪与奸淫幼女罪加以区别,看来不无必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及犯罪构成理论,奸淫幼女罪,是指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它不同于强奸妇女罪,更不是强奸妇女罪的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强奸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它  相似文献   

4.
浅论惯窃罪     
惯窃是一种性质很严重的侵犯财产罪。惯窃在客观上虽然也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要比一般盗窃严重得多。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百五十二条将惯窃从盗窃罪中分立出来,作为一个单独的罪名,并规定了严厉的刑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惯窃罪,依据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还可以判处死刑。刑法总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相似文献   

5.
我们认为,杨×的行为不构成惯窃罪。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惯窃。所谓「惯窃」,是指以盗窃为常业。以盗窃所得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或供其挥霍之用的;或者是不务正业,一贯进行盗窃活动,已养成盗窃习性的。惯窃一般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以盗窃为常业。 这是区别于一般盗窃的主要之点。以盗窃为常业,就是多次的、经常地进行盗窃,以盗  相似文献   

6.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有其显著特点,与其他年龄阶段的人的犯罪殊为不同。 一、正确理解法条精神 我们知道,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历来都很关心,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一贯坚持教育挽救的方针。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十四岁至十六岁为相对无刑事责任时期。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只有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才负刑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就本款“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理解往往发生争议:  相似文献   

8.
大连市所属四个县(市、区)今年一至四月发生结伙侵犯财产犯罪案××件,占侵财案总数的65.3%,比城区高8%。根据所作调查,农村结伙侵财犯罪激增的趋势从85年开始,发案地域逐步扩大,结伙成员增多。过去通常是二、三人一伙,现在常有五、六人,瓦房店市一盗窃结伙成员多达12人。松榆镇农民杨××、于××乘摩托车盗窃,一日连续作案7起。瓦轴工人王××等5犯租用带蓬的三轮汽车,袭劫新金县大谭乡屠宰专业户,蒙西持刀抢去人民币2666元。更突出的是犯罪活动转向大规模盗窃商店、工厂中的商品、产品、原料。在35件盗窃案件中,盗工厂、商店的17件,其中8件是用汽车、拖拉机、牛马车、摩托车等运输工具运送赃物的。从犯罪分子的成分看,主要是农民和  相似文献   

9.
原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副主任余铁民以及陆为群、陈××、郑××、王佩玲等受贿、行贿、窝赃案(以下简称“余案”),已于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四日由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余铁民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部分财产,受贿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陆为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部分财产,受贿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郑××犯行贿罪,判处有  相似文献   

10.
编辑同志:我们在刑法教学辅导工作中,遇到一些有争议的问题,究竟应如何理解望予解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  相似文献   

11.
罪犯郭德宪,男,三十四岁,山东省梁山县人。一九七七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一九八○年十二月因惯窃罪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在上海市第二劳动改造管教总队服刑。 罪犯郭德宪在服刑期间,于一九八一年九月十四日上午,伙同同监犯吴一民(已另案处理),乘在监外劳动之机逃跑,十五日晚在南京市火车站被抓获,押回劳改场所。同年十月十九日,郭德宪义伙同同监犯黄民瑄,姚永发(均  相似文献   

12.
一九八二年五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叶××(男,二十一岁)与被告人李××(男,二十八岁),盗得湖南省汉寿县岩嘴乡高湖村“东—30型”拖拉机打气泵一台,实际价格二百四十余元。事后,两被告人将打气泵卖给张×,得赃款八十元。打气泵被盗后,被害人报案并到处寻找,叶、李唯恐罪行暴露,在案发一个多月后,又将打气泵从张×处窃回,藏在李××家中。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但对作案次数的认定及盗窃财物数额的计算,有分歧意见。  相似文献   

13.
醉酒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然而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对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有了新的说法。笔者在十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就曾先后遇到三起因醉酒犯罪而被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案件。案例一:1997年春,犯罪嫌疑人葛××酒后盗窃一台价值2000余元的摩托车,经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鉴定,认为葛××属急性酒精中毒,复杂性醉酒后犯罪,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据此,甘井子区法院于同年7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案例二:犯罪嫌疑人王××,1998年…  相似文献   

14.
案情简介:被告刘一。男。二十四岁。工人。一九八○年六月的一天晚上,刘携带钢丝钳一把,窜到武钢医院内撬盗九成新“凤凰牌”自行车一辆,价值一百九十元。次日,刘一重新装配了自行车锁,并自配车钥匙一把。而后,将这辆“凤凰牌”自行车卖给同事林××,得现金一百五十元。一星期后,刘一通过“盯稍”发现林将自行车停放在武钢职工大学院内,便用自配钥匙打开车锁,将自行车骑走后,卖给同学陈×。事隔一星期,刘又用同样手段将这辆自行车卖给邻居程××,三次共得赃款四百五十元。后因林××到刘一家送东  相似文献   

15.
丁咚  陈扬 《检察风云》2004,(15):40-41
在上海国际珠宝展期间,由一伙南美籍窃贼实施的“5·12”涉外盗窃案、“5·13”特大钻石盗窃案和“5·17”涉外盗窃案日前被上海警方一举告破。破案中,上海警方表现出的神勇善战令世人瞩目,仅百余小时便将25名外籍犯罪嫌疑人擒拿归案,并追回全部被盗赃物。这是建国以来,在上海作案规模最大、涉案总值最高、犯罪团伙外籍成员最多、涉及国家最广的跨国流窜盗窃案件。6月2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25名涉案嫌犯被执行逮捕。据上海警方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透露,这个盗窃团伙分别于5月12日在上海某银行盗窃一居民现金8万余元、5月13日在…  相似文献   

16.
范凤楼(男,二十四岁)在一九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晚六时许,纠集了陈金海(男,二十二岁)和段秋龙(男,二十二岁),策划进行抢劫。当时商定了三个人的分工和携带的凶器,并准备如在行抢时受到阻拦,就动刀子“捅人”。他们窜到永定路百货商场时,由陈金海携菜刀一把在场外接应,段金龙携自制尖刀一把随范进入商场,为范掩护。范见商场自行车、缝纫机组售货员在柜台内点款,乘其不备,从售货员手中抢得人民币六百四十元,并混在人群之中逃出商场,由陈用自行车将他带走。后被逮捕归案。北京市××××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范凤楼有  相似文献   

17.
马××盗窃一案,在一、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就该案定罪问题,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现将各种意见整理如下,以期展开讨论。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县城关镇待业青年马××,男,十七岁,于一九七九年九月中旬由原籍游窜来京。同年九月三十日上午,该犯在本市永定门火车站候车室盗窃了解放军某部干部的黑色人造革两用提包一只,内有人民币九十余元,军人通行证一个及粮票等物。同年十月十四日晚,马犯又在永定门火车站候车室,趁解放军某部技术员熟睡之际.将其黑色人造革两用提包带子剪断,偷走提包,内有“五四”  相似文献   

18.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盗窃等侵犯财产罪一样是以犯罪数额做为量刑的主要标准的,这就使司法实践中产生这样的现象,即挪用数额相差不大的两件挪用公款案件,其中一件数额较少,但挪用时间很长,本金和利息相加远远超过挪用数额比较大而挪用时间很短的另一件案件,可是在量刑时却低于后者。如某贸易公司业务员黄×将本单位公款4万元,借给某个体户购买汽车搞运输,时间长达4年之久。应计利息达2.3万余元,仪判处有期徒刑4年,而某商场批发部经理姚××挪用公款5.2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养殖珍珠蚌,挪用时间仅3个月却判处有期徒刑5年。笔者认为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我国的法律规定忽略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盗窃等一般侵犯财产罪的区别,在犯罪数额之外,没有将挪用时间也做为量刑的法定情节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19.
春风化雨     
“审判既要依法惩罚犯罪,也要挽救罪犯。对犯罪要憎恨,但对可以挽救的失足少年要有爱护之心。”这不是先哲们的名言,这是我院少年法庭法官们的心声。 一对出人意料的被告人 1988年9月30日,一个盗窃案件送到了我院少年法庭。被告人林××、陈××,在1988年2月至5月间的三个星期六晚上,先后多次伙同他人窜到三明市技工学校教学楼仓库、三明市建筑二公司水电安装队财务室、三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三华商场、林业学校服务部等处,采用爬墙撬门等作案手段,盗走照相机、彩色胶卷、计算器、绘图仪等物。盗窃数额共计2014.62元。归案后,赃款赃物均已追回归还失窃单位。  相似文献   

20.
<正> 社员阳××(现年十七岁)出于泄愤报复,于一九八○年五月五日将老鼠药拌和食物投放在该队生产队长刘××家的猪栏里,将刘的一头母猪和两头小猪毒死,损失一百余元。县公安局按刑法106条报捕,县检察院按刑法125条批捕。刑法106条属于危害公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