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十五岁的未成年人,因玩弄汽枪过失致人重伤(眼瞎),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就本款“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理解往往发生争议: 相似文献
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2,(3)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法研字[1992]第5号《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走私毒品罪能否适用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且具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属于刑 相似文献
5.
6.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有其显著特点,与其他年龄阶段的人的犯罪殊为不同。 一、正确理解法条精神 我们知道,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历来都很关心,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一贯坚持教育挽救的方针。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十四岁至十六岁为相对无刑事责任时期。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只有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才负刑 相似文献
7.
8.
刑法第14条: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9.
10.
11.
司法部门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遇到了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对这些问题从理论上予以阐述,从而使司法工作人员的认识得到统一,对于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有重要意义.第一,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杀人"、"重伤"等,是否包括过失杀人和过失重伤?对此刑法未予明确规定.有人认为,这里所讲的"杀人"和"重伤"等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地实施了杀人或者重伤等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我们认为这一看法是不妥的.众所周知,过失犯 相似文献
12.
在人民法院处理故意伤害案件中,关于故意重伤是否可以构成未遂的问题,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同志认为,故意重伤可以构成未遂。主要理由有二:1.刑法总则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中,有“重伤罪”。2.行为人主观上有重伤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就有重伤他人的故意,并且已经着手实施重伤他人的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只发生了轻伤的结果或者未受到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未遂处罚。 相似文献
13.
<正> 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只对若干犯罪负刑事责任;三是不满十四岁的人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四是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时间,是以行为的开始还是以行为的终了时来计算,认识分歧。有的认为,从开始实施到实施终了,时间很短,不涉及跨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但有的行为,从开始实施到实施终了有一段时间和过程,其行为又是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涉及到跨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如行为开始时,行为人不满十四岁或十六岁,而行为终了时则已满十四岁或十六岁,或犯罪行为开始时不满 相似文献
14.
15.
16.
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的探讨吴在存我国刑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在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从宽处罚原则的适用及有关法律问题谈些浅见,以供研... 相似文献
17.
18.
19.
事实上的从宽情节是相对于法定从宽情节而言的.法定从宽情节就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比如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聋哑人、盲人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犯罪以及自首等.对具有法定从宽情节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量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条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1、2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投毒”内容修正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其它内容均相同。笔者认为: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