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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析根本违约     
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行为是普遍存在的。但我国《合同法》对根本违约行为构成、责任与补救等方面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笔者简析了英国普通法、美国判例法,指出根本违约不同于一般违约,构成要件十分严格,应谨慎对待,从严把握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区分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一般根本违约与不可抗力的根本违约。既要防止根本违约的滥用,又要对违约情况全面把握。对《合同法》违约责任部分的完善提出建议,以利于合同当事人交易时认识把握,便于法律、仲裁机关处理合同纠纷。  相似文献   

2.
合同解除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良 《理论月刊》2009,(6):119-122
合同解除的双重机能在于:使受害方从债务中解放出来,回复其交易自由,同时剥夺合同违反方的期待利益.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既存在重要区别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合同解除不以归责事由为必要.在完善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原因体系方面,应增加情事变更作为合同解除的事由;应将违约解除单独列出,并设置一般违约解除条款统领违约解除;增加预期违约制度的履约保障程序,取消不安抗辩权.细化解除的法律效果,增强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3.
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但在我国尚属于新的合 同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2款及第108条对 预期违约制度做了规定,尽管如此,合同法的规定还是很不完善, 还存有缺陷,特别是对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没有规定,本文结合 英美相关法律制度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 定,分析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 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 前,明示或默示其将不能履行合同,由此在合同当事人中间发生 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合同法制度。 确立预期违约制度,能够有效防范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届满 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风险,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利,解决合同 纠纷,有效减少实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对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 益有重要意义。目前,预期违约制度在制定上还存有缺陷,和实践 的衔接不够严密,颇多问题值得探讨,本文从预期违约的明示毁 约(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毁约(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具体形态入 手,分析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4.
曾祥生 《求索》2010,(1):148-149,100
权利竞合并非法律设计上的漏洞,司法实践正是利用竞合适用其他法律制度的可能性,达到运用法律最大化的实现公平的效果。对于因意思表示瑕疵而可撤销的合同,在该撤销权消灭之前,可能因履约过程中出现《合同法》第93、94条规定事由产生合同解除权,导致撤销权与合同解除权竞合。当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竞合时,如果撤销权人和解除权人为同一方当事人,应从便利权利人行使权利、更有效地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赋予权利人以选择权;如果撤销权人与解除权人非为同一方当事人,则应区分形成原因和权利人的过错责任而定。  相似文献   

5.
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较之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制度,更能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我国《合同法》理应放弃不安抗辩制度,全面采纳预期违约制度,同时加以必要的修改与完善。  相似文献   

6.
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较之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制度,更能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我国《合同法》理应放弃不安抗辩制度,全面采纳预期违约制度,同时加以必要的修改与完善。  相似文献   

7.
违约损害赔偿是国际商事交易中受害方主要采取的救济形式。世界各国间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差异悬殊,这形成了阻碍国际贸易增长的法律障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公约》提出了一套适合国际商事交易违约损害赔偿要求的法律制度。在减轻损失规则方面,公约确定了减轻损失合理性的标准,对减轻损失的措施类型作了统一规定。公约提出的减损措施合理标准包括诚实信用原则标准、充分预防标准及适度标准。公约提出的减轻损失措施类型包括中止或是解除合同、替代交易、变更合同及实际履行。  相似文献   

8.
我国合同法对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定非常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被滥用。定作人任意解除权制度存在立法缺陷,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必须是为了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而不能是权利滥用的借口。因此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要受行使目的正当性、行使时间合理性、承揽合同性质以及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制约。  相似文献   

9.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中有关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制度,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合同中有关先期违约制度,通过对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的阐释,采用比较的方法,对我国《合同法》中引进不安抗辩权制度和预期违约制度进行讨论。在此基础上对《合同法》中相关条款的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高志和 《长白学刊》2004,(6):102-103
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它最早起源于英国1853年的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案.这是一项避免和减少守约方因履行合同而遭受损失,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守约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如美国著名合同法学者柯宾指出,针对预期违约提起诉讼是合理的.  相似文献   

11.
附随义务是债务人基于诚信原则,为维护债权人的固有利益,在给付义务之外所负担的必要注意及保护义务。在判断附随义务存在与否及其履行与否等问题上,债务人主观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而附随义务的违反以过错为归责原则,这符合附随义务的性质、目的及交易实践。违反附随义务,债务人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其最主要者,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例外情形还可成立强制履行和违约金责任,及构成合同解除之原因。  相似文献   

12.
违约金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黄积虹 《思想战线》2002,28(2):121-124
对违约金概念的法律界定问题 ,在我国的合同法中至今还是一个空白。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金 ,应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具有补偿性质 ,在特殊情况下还兼有惩罚性质。弄清楚违约金的概念、性质及定位 ,可以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中违约金制度  相似文献   

13.
强制继续履行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古已有之,现在它仍是大陆法系国家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所确立的一种主要违约责任形式,具有重大的适用价值。强制继续履行的适用有其特别要件,并要遵循保障国家指令性任务或者订货任务的实现、经济合理性和保护债权人利益三项原则。  相似文献   

14.
缔约过失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性质大致有四种学说 :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诚实信用原则说。我国《合同法》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缔约相对人受到损失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其他民事责任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相似文献   

15.
合同自由原则包括订立合同的自由 ,选择合同对方的自由 ,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等内容。其在我国合同法中主要表现在 :更新合同概念 ,扩大合同主体 ;要约与承诺制度的确立 ;当事人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当事人确定合同形式的自由 ;对格式合同的限制 ;当事人在确定合同效力方面的自由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自由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自由 ;违约责任选择的自由  相似文献   

16.
长期以来,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一直是以政策调整为主,受此影响,对于如何依法追究土地承包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学界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新的《土地承包法》虽然明确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但合同当事人如何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依然没有明确规定。本文着重分析了当前土地承包合同中违反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具体表现,以及立法上存在的内在冲突,由此导致在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实践中根本无法适用《合同法》追究违约方的民事责任。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17.
我国《合同法》为了矫正司法实践对双务合同之牵连性的认识缺陷,借鉴国际经济交往中相关合同履行规则,设立了先履行抗辩权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规则,它弥补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的不足,但《合同法》实施以来大量的合同纠纷表明.人们对先履行抗辩权的认识不够深刻,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够规范。为了有效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需要透析《合同法》相关条文,细化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要件.寻求正确行使先履行抗搿权的规则与技巧。  相似文献   

18.
司法实践中常对合同自我交易条款的规范性质产生认识分歧,其根源在于混淆了组织规则与契约规则的属性。在组织法逻辑视角下,对合同自我交易条款规范的目的在于规制利益冲突的交易行为进而追究违信责任,而非否定合同效力;在契约法逻辑视角下,对自我交易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运用代理制度中的自我代理行为和代理权滥用规则认定为合同效力待定。结合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报告,对我国公司法上忠实义务的司法审查标准应当采取交易公平性原则,同时赋予程序性法律要件即举证责任移转。组织规则与契约规则区分的目的在于划清法律规则的调整场域,防止越俎代庖,为司法实践中审理合同自我交易条款纠纷案件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9.
按揭借款人提前还款行为性质及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揭贷款的优点之一是借款人能长期按月分批地归还本息 ,从而减轻了债务负担。但是 ,由于客观情势是复杂多变的 ,必然有部分借款人希望能提前还清借款。根据《合同法》规定 ,此时银行不能以“违约”相胁 ,可借鉴香港按揭制度采用收取手续费或改善资金运营的效率等手段来化解危机和弥补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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