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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证明责任配置问题关系到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实现 ,关系到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正义 ,因而有必要寻求该问题在执行程序中的合理展开和解决。民事执行程序证明责任配置有其法理根据 ,执行程序的本质决定了民事执行程序有其自己的证明责任配置规则。民事执行程序证明责任配置规则的建构体现在针对履行能力争议 ,采取法院负主要查证责任的结合配置规则 ,而对于执行异议 ,则坚持谁主张 ,谁举证的规则。我国应对证明责任配置问题进行明确 ,建立符合执行规律的规则。  相似文献   

2.
王长发 《法治研究》2008,(10):28-33
民事执行程序中应引入善意取得制度.因为民事执行活动同样以物权的公示公信为基础,遵循效益价值,保护财产的流转安全,并维护执法权威。民事执行程序中引入善意取得制度和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并不冲突,两者分处于执行过程的不同时段,可以互相衔接、互相配合,使保护财产的流转安全和归属安全的双重价值得以一同实现。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为善意取得制度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适用留下了可行的空间。在民事执行程序中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注意“善意”认定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3.
《政法学刊》2018,(6):98-104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作为司法实践中一种灵活的执行方式,有利于提高执结率、化解民事矛盾、节约执行成本。然法院零星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意见远不足以解决以物抵债法律性质及效力、适用情形以及虚假诉讼风险等争议。应当着眼于民事执行程序中以物抵债适用存在的问题,分析以物抵债的法律定位和法理基础,完善以物抵债的适用规则,防范以物抵债引起的虚假诉讼,使以物抵债制度更好地适应民事执行的需要。  相似文献   

4.
在民事诉讼法的适用中,同样存在着证明责任问题。诉讼法要件事实也会出现真伪不明,对此法院也需要根据证明责任的规则作出裁定或决定。由于程序结构、证明对象、证明标准、法院是否依职权收集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制的内容等方面的差异,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明责任呈现出一系列不同于民事实体法的特点。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民事诉讼法适用中证明责任的关注度远不如民事实体法。对这一问题的忽略不利于实现十九大报告重申的"公正司法"要求,也不利于健全办案过程遵循程序公正的司法制度。当事人起诉、上诉、申请再审、提出申请、提出异议,均可能对程序法要件承担证明责任。当事人对有利于自己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要件事实。  相似文献   

5.
PRESERVINGMEASUREMENTSOFPROPERTYAPPLYINGTOEXECUTIVEPROCEDURE一、财产保全能否适用于执行程序一种意见认为: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行为,只适用于诉前和诉中保全,执行程序中明确规定了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在通知指定期间不履行的,可采取执行措施,无须采取保全措施。本人认为,这是对财产保全措施的一种片面理解,财产保全同样适用于执行程序。理由如下:(一周I产保全是诉讼行为,而诉讼应当包括审理和执行两个阶段,将诉讼只理解为“审理”是片面的。一个案件从原告…  相似文献   

6.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是执行领域长期以来的难题,近年来,法院系统通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退出机制清理积案,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并非所有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都可以通过该机制退出执行程序。虽然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并不存在严格的证明问题,但通过证据认定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以及通过调查发现无执行财产,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关键。并且,可以通过探讨无财产可执行案件中的证据问题反思当前执行程序中的证据问题。  相似文献   

7.
法院对某一财产的执行经常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执行程序中第三人的权利越来越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但我国法律对执行程序中第三人的权利保护及救济并没有系统的规定,只是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零星规定,造成了司法实践中,透过执行程序侵犯第三人权利的现象非常多见。本文拟从执行程序第三人的范围及法律的现行规定入手,分析法律规定的缺失,并对执行程序中第三人权利的保护做出完善性构想,以期对未来的执行工作改革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8.
死刑执行程序对死刑适用的限制以及人道精神体现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死刑执行程序在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同近亲属的会见、死缓制度、死刑执行的变更、检察监督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应当强化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同近亲属的会见规定的法律效力、将死缓作为死刑执行的必经的前置程序、规范死刑变更执行的条件以及强化人民检察院对死刑犯尸体处理、停止执行死刑的监督。  相似文献   

9.
黄锫 《行政与法》2007,(6):85-87
对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不能简单的做一归而统之的划分,而应该具体的分析诉讼中各角色的不同证明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证明责任应分为客观的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明责任,前者是在行政实体法中就已预先设定好划归行政机关承担,并在行政诉讼中当案件真伪不明时作为法官判案的实体法依据。后者则仅仅只在诉讼过程中才有其存在的意义。而原告在诉讼前的证明行为实质上是证明的义务,其在诉讼中则享有证明的权利,法官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则具有证明的权力。  相似文献   

10.
李树民 《证据科学》2020,(2):172-178
我国劳动争议的证明责任规范呈现碎片化、粗糙化倾向,实务中存在对劳动争议证明责任二元结构理解的混沌状态。司法实践呼唤劳动争议证明责任规范走向体系化、精细化,客观公正目标的实现需要主观证明责任的理性回归。文书提出命令和证明妨碍制度提供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观证明责任的契机;立法规范应当立足待证事实,完善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客观证明责任理论体系。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工资待遇、管理行为和公司单方控制证据的特别事实要件,应由用人单位负担客观证明责任,其余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应符合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一般立场。  相似文献   

11.
黄永 《证据科学》2008,16(6):664-675
利益是诉讼各方承担证明责任的最基本动机。不同的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的利益取向不同,导致证明责任分配的差异。由于诉讼利益的多样性和冲突,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主要是控诉机关。从诉讼利益层次性的角度来看,控辩双方基于裁判上的利益具有承担证明责任的必要,而法院因为不具有裁判上的利益,因此不能使其承担证明责任。在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中,必须尊重利益的要求。利益的确认也是一个程序的过程。作为证明责任基础的利益必须通过主张和抗辩.由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确认为案件的争议.才能成为证明的对象.成为法院裁判的范围。  相似文献   

12.
利益是诉讼各方承担证明责任的最基本动机。不同的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的利益取向不同,导致证明责任分配的差异。由于诉讼利益的多样性和冲突,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主要是控诉机关。从诉讼利益层次性的角度来看,控辩双方基于裁判上的利益具有承担证明责任的必要,而法院因为不具有裁判上的利益,因此不能使其承担证明责任。在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中,必须尊重利益的要求。利益的确认也是一个程序的过程。作为证明责任基础的利益必须通过主张和抗辩,由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确认为案件的争议,才能成为证明的对象,成为法院裁判的范围。  相似文献   

13.
朱敏  栗宏豪 《人民司法》2021,(2):108-111
执行回转包括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孳息认定涉及实体性权利义务,仅通过不可上诉的执行回转裁定以不同的计算标准加以判定,有违审执分离原则和司法的统一。应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厘清审执程序的边界,区别对待本该由审判程序解决却遗留到执行程序中的问题,通过释明执行回转申请人撤回孳息部分执行申请后另行起诉。  相似文献   

14.
2016年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年、攻坚年,但民事执行工作的主题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在这一年,审执分离改革、网络司法拍卖改革持续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体系也有了突破性的进展.在制度建设方面,变更追加当事人、财产保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及执行检察监督等,亦有了更加系统的程序规范.但在理论研究方面,却依然存在核心期刊论文数量少,学界力量投入不足,理论与实务隔阂明显,实体法与程序法沟通欠缺等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15.
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论争及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因可资利用的证据有限,要件事实存否不明的诉讼状态无可避免。当事人从而面临有利于己的法条不被法官适用的风险,是谓证明责任。从法律条文的构造来看,证明责任的性质乃法条不适用之结果。而法官依据什么规则判决当事人承担不利益的后果即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则是一切争议的焦点。因设立独立的证明责任规范毫无实益,所以应完善实体法的法条构造。  相似文献   

16.
民事保全程序中一直强调审执分立原则,保全审判程序和保全执行程序分别交由不同的机构来实施,如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司法实践中,民事保全程序中的审执分立究竟是形式上的分立,还是实质的分立,常存有分歧,对执行部门在该程序中角色定位也往往把握不当。如果执行部门发现保全裁定有误,财产线索明显存在瑕疵,保全范围涉及案外的财产,那么,是继续采取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还是应中止保全,交由审判部门处理?  相似文献   

17.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时,能否执行被执行人的夫妻共有财产存在较大的争议。我国应尽快完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将一方不能清偿个人债务纳入适用夫妻分别财产制的范围,以应对日益增多的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执行纠纷:在实体法修改之前,对夫妻共有财产,法院应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予以执行;夫妻分割共有财产的协议应由法院审查认可;执行夫妻共有财产以清偿个人债务,应遵循个人财产穷尽原则。  相似文献   

18.
1991年4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编中,没有规定参与分配制度。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一司法解释文件,其中用了三个条文规定了我国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在理论上和实务上对参与分配制度怎样理解和执行,尚不无问题,本文试作探讨。一参与分配,是指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开始执行程序以后,该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向执行法院申请,使债权平均受偿的制度.从民事实体的角度看,如果一个被执行人有数个债权人,则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就是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如果债务人逾期不清偿债务,  相似文献   

19.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参与分配制度是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对于债务人的财产,其他债权人向执行机关请求平均受偿的制度。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和强制执行法大都对该制度做出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参与分配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适用意见))第296、297、298条规定了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条件、程序及分配原则,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称《执行规定》)中对该问题作了更进一步细化。以下,笔者将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强制执行理论和国外的有关法律,对参与分配制度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20.
聂昭伟 《法律科学》2005,23(6):81-88
推定是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同时存在的范畴,构成了二者之间的联结点。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选择的依据,实际上源于实体法中犯罪构成体系的推定机能。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源自前苏联,前苏联在改造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时,在内容上抛弃了违法性要件,并在结构上破坏了其层次性,导致该体系推定机能的丧失。为此,需要恢复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推定机能,以实现犯罪构成对刑事诉讼证明问题的指导功能,实现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一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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