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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金彪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0,10(1):48-53
间接正犯是利用他人实现犯罪的情况,在德国、日本刑法学上关于间接正犯的正犯性特征有不同的学说,主要有工具论、生活用语习惯说、优越性说、实行行为说、规范的障碍说、行为支配论等。透过德国、日本刑法学说发展过程,可以看到观察间接正犯正犯性的合理视角,即必须以限制的正犯概念为基础,以作用分担为基准,均衡地考虑主观的要素和客观的要素,而行为支配论上的意思支配说把握了这样的观察视角,应当得到支持。 相似文献
2.
陈毅坚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3):32-38
对于参与共谋者,最终没有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应该如何承担其刑事责任,存在很大争议;不应一般性的承认共谋共同正犯,而应该将以"共谋"的共同参与区分为支配型共谋与对等型共谋,相应确定不同的参与人类型;德国学理和判例创立"正犯后正犯"法范畴,并运用基于有组织的权力机构的"组织支配"解释其间接正犯性,通过展现德国该问题域的实践进路、理论论争和最新发展,为在中国语境下解释组织支配和寻求处理支配型共谋的中国路径提供经验图景。 相似文献
3.
间接正犯特征探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邹世发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3,15(1)
间接正犯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 ,有其独特的特征。深入剖析它的基本特征和构成特征 ,对于在理论上将间接正犯与教唆犯、亲手犯、共犯等相关概念区别开来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认定间接正犯 ,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试论间接正犯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间接正犯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而刑事立法仍未确立这一概念,致使理论界对此概念的界定众说纷芸,本文在对此概念及特征分析基础上,提出了间接正犯的几种类型和间接正犯的未遂形态及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5.
间接正犯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间接正犯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给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都带来了挑战。理清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帮助犯的区别,深入认识和理解间接正犯错误概念的实质,有利于准确区分间接正犯错误的类型,廓清间接正犯理论上的纷争和迷雾,正确地对间接正犯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6.
徐宇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2(1):21-25
随着我国刑法理论对身份犯、间接正犯等问题研究的深入,学界已开始对身份犯的间接正犯问题有所关注。但是,关于身份犯的间接正犯能否成立的问题上,大陆法系和国内学者均有不同的观点。身份犯的间接正犯问题对于司法实践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因此,对于相关理论有加以比较、评析的必要。文章将在回顾大陆法系相关观点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对身份犯的间接正犯成立问题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7.
曹希国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5(5):38-41
不同的关于间接正犯的正犯性理论,决定着间接正犯的存在范围与类型。对于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利用他人无特定犯罪故意的行为和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实施犯罪的情形能否成立间接正犯,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 相似文献
8.
一、间接正犯的概念与成立范围
(一)间接正犯概念的界定
间接正犯也叫间接实行犯。在犯罪论体系中,间接正犯是介于直接正犯与狭义共犯之间的概念。德日等国家刑法将任意的共犯分为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三种形态,它们一起被称为广义的共犯;而狭义的共犯,仅指教唆犯与帮助犯。正犯是与狭义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相对应的概念。 相似文献
9.
祝赟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3,(1):45-47
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由于它是利用他人实施犯罪,从表面上看与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和帮助犯极为相似,一般被认为是单独正犯的一种形态,以区别于直接正犯,但在极个别的情况下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学者谓“间接正犯是今日刑法学上最困难的问题之一,有关的学说迄在广泛的对立状态中”[1]。我国刑法对间接正犯并无明文规定,刑法理论上也鲜有研究。本文拟通过对个案的研究,探讨间接正犯的概念及类型,以资借鉴。 相似文献
10.
熊俊丽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105-107
间接正犯实行的着手是实行行为着手的一种特殊形态,故对此问题的研究既应以实行行为着手的一般理论为依据,还必须充分考虑其特殊性。以实行行为着手的一般特征为依据,同时对间接正犯的特殊性进行深入分析,结合刑法的谦抑主义精神,可以得出间接正犯的着手应采纳“被利用者说”的结论。 相似文献
11.
张军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3(4):54-57
己手犯也称为自手犯、亲手犯,这是大陆法系刑法学者在间接正犯理论研究中,为了限制 间接正犯的范围而提出的概念。尽管我国刑法立法中没有正犯与间接正犯的概念,也无己手犯的 规定,但是,间接正犯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普遍承认,而己手犯是与间接正犯紧密相联系 的概念,这一概念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12.
间接正犯着手问题是间接正犯理论产生以来刑法理论上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之一.国内外关于着手实行的认定有主观说、形式客观说、实质客观说与折中说四种,难以达成基本共识.在刑法理论上,关于间接正犯的着手标准,存在被利用者说、利用者说与两分说三种观点.在违法论上,结果无价值论反对行为无价值论是值得提倡的.因此,将"实质客观说"中的"结果危险说"作为判断间接正犯实行着手的认定标准,是有其深厚的法理学基础的. 相似文献
13.
陶沙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5,(4):35-40
义务犯是一种有别于支配犯的独立正犯形态。义务犯之义务是一种专属于义务主体的积极义务,该义务未必是来自于刑法之外的先刑法义务。一方面,义务犯具有独特的理论价值:一是能够克服传统理论对身份犯处理的误区,并赋予身份性构成要件以特殊的地位;二是弥补传统支配犯理论在处理不作为犯上的不足,并为解决不作为犯中的理论难题提供完善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为了防止义务犯走向过度保护法益的消极面,也要对义务犯的适用空间进行合理限缩。 相似文献
14.
所谓继承的共同正犯,指先行为者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者以共同实行的意思参与实行犯罪的情况.对于后行者是否应当对先行者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刑法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后行为者和先行为者对全体实行行为成立共同正犯,但是,后行为者的责任应当具体判断. 相似文献
15.
杨金彪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18(1):42-47,56
根据共犯处罚根据论中的修正的惹起说,以及对实行行为的实质理解,在无身份者参与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犯罪行为的场合,无身份者不仅可以构成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而且还可以构成共同正犯。甚至无身份者还完全可以利用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犯罪,构成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不过这种场合下司法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二者不再构成共同犯罪。在司法工作人员参与无身份者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犯罪行为时,司法工作人员只能构成间接正犯,而不能构成教唆犯,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帮助犯,不能构成实行犯。 相似文献
16.
李冠煜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23(2):39-46
在大陆法系刑事立法的发展完善过程中,结合犯占有一席之地。我国刑法至今仍未规定典型的结合犯,但基于规范目的及刑法理性的考察,应当重视对结合犯适用问题的研究。结合犯的既、未遂应以他罪为标准。结合犯的中止宜以后一个犯罪是否中止为标准。结合犯的共同正犯是客观存在的,但当后行为人仅实施了部分实行行为时,只能对参与后的行为及结果负责。 相似文献
17.
白化秋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
间接正犯的性质指间接正犯的实行性,是间接正犯理论中的核心问题。由于间接正犯理论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导致其错误问题带有极大的特殊性。间接正犯错误,主要是事实错误问题。事实错误的解决标准应采用法定符合说,它既适用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又适用于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对于利用者对利用工具性质认识错误与不知情的被利用者中途成为知情者的两种特殊的间接正犯错误,应按教唆犯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