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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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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的法益不能直接沿用民法或者行政法的法益内容,个人信息权益与信息管理秩序均不能直接作为其法益内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判断具有整体法秩序意义上的逻辑性,当行为符合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要件时,会对相应的民法法益造成侵犯。民事侵权的成立范围应当考虑到对包括信息管理秩序利益在内的社会要素的平衡,构成民事侵权的行为才可能进一步考虑是否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侵权行为对其他人身与财产安全具有抽象危险,该违法行为就可能达到刑事不法的程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置法益内容是个人信息权益,而刑法法益则是其他人身与财产安全。在前置法的违法性判断的基础上应当分析对其他人身与财产安全是否具有抽象危险。对于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来说,相关司法解释以个人信息数量来界定抽象危险的成立标准时应当有所区别。现有司法解释以及司法适用存在一定不合理的地方,应当在整体法秩序的视野中,以法益构造指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的完善以及个罪的规范解释。  相似文献   

2.
李冠煜 《法学》2023,(4):46-62
妨害兴奋剂管理行为入刑后,其保护法益、犯罪结构和罪量要素尚待进一步研究。这三个问题不仅密切相关,而且与归责目的、归责类型和归责要素相对应,从而决定了本罪的归责必要性与合理性。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体育竞赛公平竞争价值倡导下运动员们的身体健康,属于真正的集合法益。本罪在整体上是情节犯,具体来说属于情节犯群组中的抽象危险犯。以促使行为对使用行为的作用力为分类标准,其不法行为可被分为精神推使型、直接推使型和强力推使型三类。“情节严重”仅限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且本罪抽象危险犯的性质无法容纳结果不法要素,故罪量要素包括行为不法要素和客观外界要素。  相似文献   

3.
人民警察是袭警罪的犯罪对象,辅警是否属于人民警察关系到特定情境下袭警罪成立与否。司法实践中关于辅警是否可以认定为人民警察有不同观点,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现象。前置法(规范性文件)已经对人民警察有明确定义,文义解释结果是辅警并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且职务论也无法提供充足的论证理由。根据法益解释,袭警罪保护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和人身安全,属于复合法益,也排斥将辅警认定为袭警罪的犯罪对象。根据体系解释,辅警不是袭警罪犯罪对象可以实现法秩序统一评价。  相似文献   

4.
妨害药品管理罪保护的是生命健康和药品管理秩序双重法益。从该罪的立法目的、抽象危险犯设置的理由和法益主义出发,应认为该罪是具体危险犯。在判断是否存在“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具体危险时,可引入“中间项”,通过客观事实反映出作为构成要件结果存在的具体危险。通过“诱因—中间项—实害结果”的危险现实化关系,搭建起危险行为与具体危险结果之间的判断流程。  相似文献   

5.
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属于污染环境罪的违法要素,对其认定应当按照法秩序统一性的逻辑进行,必须顾及前置法。行为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等形式转移、处置危险物质的,可以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于本罪中排放、倾倒、处置等实行行为的判断,需要考虑刑法固有的违法性,且不能离开客观归责的法理。在行为人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的场合,如果其不关心受托人的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转移并任由受托人倾倒废物的,可以构成本罪共犯;但行为人因对方违约而拒绝将废物运回的,其犯罪故意可能被阻却。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理解与本罪的保护法益有关,将生态学的人类中心论理解为生态学的法益与人类中心的法益不相抵触;认为本罪既可以是行为犯也可以是结果犯,既可以是抽象危险犯也可以是侵害犯的主张,未必具有合理性,且实益极其有限。对于“外环境”的确认要在本罪保护法益的指导下进行,避免出现保护不力的局面。对于实务中确定严重污染环境时不当运用鉴定方法,导致损害被放大的问题,也应给予充分关注。  相似文献   

6.
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关键在于危险驾驶行为对公共安全是否造成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具体公共危险;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分,关键是刑法意义上实害结果的判断问题。抽象危险犯的范围总是比具体危险犯广,具体危险犯无法包含抽象危险犯的所有不法要素,二者侵害的法益并不完全同一;抽象危险犯的规定包含了实害犯的规定所没有显示出的不法要素,二者侵害的法益亦非完全相同。以此来看,危险驾驶罪不论是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还是与交通肇事罪的竞合,都是一种想象竞合而非法规竞合。  相似文献   

7.
为了惩治体育竞技中日益严重的兴奋剂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保护法益有财产法益说、运动员健康、平等比赛的机会和诚信说以及体育精神说等,其均存在缺陷,应该采取法益二分说,包括生命健康法益和公平公正体育秩序法益。从行为构造上看,该罪的实行行为分为两种类型,其中组织、强迫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侵犯的是生命健康法益,引诱、教唆、欺骗、明知是兴奋剂而提供的行为侵犯的是公平公正体育秩序法益,这两种行为的具体刑法解释应围绕"法益二分说"展开。  相似文献   

8.
高峰 《法制与社会》2011,(32):250-251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是刑法为应对社会发展为法益保护要求而给予的一种特殊评价。本罪的客观要件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的二元行为,在主观要件上为明知行为本身的故意。在处理上需要注意分清本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的界限,做到不枉不纵。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作为重大安全事故的法益保护前置化处罚,为安全生产类罪名的集群化思考提供了转机,同时也为行刑衔接合理化提供了预防路径。但在实现重罪预防的同时也应注意轻罪限缩,出于实质理性的刑法观,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现实危险”不宜作扩大解释。应根据本罪设定的三种行为类型严格区分与其他安全生产类犯罪的基本犯与实害犯的关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领域的“行刑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10.
敦宁 《河北法学》2023,(3):62-81
作为高空抛物罪入罪条件的“情节严重”,在具体内涵和判断标准上都较为模糊,为保障司法认定的准确性,需要从刑法教义学层面对其进行深入诠释。高空抛物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当定位于犯罪构成体系中诠释法益侵害程度的整体违法要素,对其只能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层面进行判断。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并非抽象的社会管理秩序或公共秩序,也不是其与某些实体法益的简单组合,而是“不特定人在公共空间中的人身安全”。高空抛物行为“情节严重”的底限标准是行为具有“可能造成他人受轻微伤以上后果”的现实危险性,即不仅行为本身具备此种危险属性,而且也不存在可以阻断危险行为向具体危险状态或实际侵害转化的否定因素。在实践中,不能将与行为危险性无关的责任因素或人身危险性因素,也作为情节是否严重的判断依据。  相似文献   

11.
李勇 《人民检察》2023,(4):12-17
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的定性一直存在争议,随着成品油市场和资源的动态变化以及相应的行政法规、刑法的修改,成品油不再属于限制买卖物品,将非法经营成品油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已失去前置法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无证经营成品油的行为合法化,只是保护法益从限制买卖物品的经营秩序转变为公共安全,非法经营成品油的行为涉嫌危险作业、危险驾驶等相关公共安全类罪名。摆脱对非法经营罪的认定路径依赖,并没有产生刑法处罚漏洞,反而使刑法规制顺应了上述保护法益变化的现实,规避了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弊端,促使危险驾驶罪、危险作业罪等轻罪治理体系合理化。  相似文献   

12.
危险驾驶罪的法理辨析——兼论刑法法益保护的前期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军 《法律科学》2012,(5):113-120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了一些高度危险源以及与之相关的高度危险行为,为了更好地保护法益,刑事立法被要求前置,导致危险犯尤其是抽象危险犯的立法增多,一些预备行为和过失危险行为被犯罪化。危险驾驶罪属于过失危险犯,经由抽象危险犯的形式被犯罪化,这也是法益保护前期化的集中体现。以此看待危险驾驶行为,司法实践中则不能一律入罪,而是需要完善相应的行政支援措施。  相似文献   

13.
在否定人工智能绘画作品属性的情况下,侵犯著作权罪的适用存在行为构造异化、超行为化的归责评价和难以确定被害人的问题;在肯定人工智能绘画作品属性的情况下,无法规制利用人工智能绘画创作过程进行间接营利的过程性营利。应当肯定规范层面人工智能绘画的作品属性和权利取得,但由个案进行具体司法判断。对于人工智能绘画,应当明确侵犯著作权罪的保护法益是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不以具体的权利人确定为刑事规制的前提,通过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实现对作品和著作权人的间接保护,并根据保护法益的要求重新解释构成要件,确定归责视野,明确营利目的、复制发行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内涵。  相似文献   

14.
在司法实务中,危险作业罪与非法经营罪存在交叉。两罪虽有相似性,但公共安全是危险作业罪的唯一法益,市场秩序是非法经营罪的唯一法益。从竞合论的角度讲,两罪为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在实务中,通过三个层次的判断可以解决危险非法经营行为定性:一是要看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层级能否达到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二是分辨行为人违反的法律法规立法目的是保护公共安全还是市场秩序;三是当行为本身触犯两种不同法益的数个或单个法律规范时,应当以想象竞合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15.
商浩文 《法学》2023,(4):63-73
为了有效惩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因应新《证券法》中证券发行注册等资本制度改革,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作了重大修改。立法修改后,该罪的形式法益体现为信息披露制度,实质法益应界定为金融信用。在司法适用中,应以《证券法》规范等前置法为依据来确定其犯罪主体,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实质认定;在入罪判断标准上,应当依据不同的犯罪主体区分相关犯罪行为类型;直接责任人员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竞合时,应结合利益归属、是否利用支配力等因素确定直接责任人员及其刑事责任范围。  相似文献   

16.
正《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和飙车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两种类型入罪,对法益保护早期化,体现了对超出社会容忍边界的高危行为的刑法评价,改变了以往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人"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但是,因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属一类犯罪,且罪名之间存在相互关联,故在法律适用中,对危险驾驶并出现肇事后果的行为的刑法评价存在诸多争议和困惑,如何理解和适  相似文献   

17.
数据蕴含的巨大价值引发了非法获取数据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本质上,该问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不法争议的外在表现与必然结果,解决的根源在于梳理获取数据的行为对象与样态,进一步解释数据安全法益的内涵。理论界对数据技术属性提供刑法保护以及法益独立化保护的主张,体现了刑法技术化倾向,与法益证成标准及法益理论初衷相悖。妥当的解释路径应当是将数据犯罪的刑法性法益定义为个人法益、公共法益或者国家法益的传统法益,行政法层面数据安全管理秩序法益只能作为先法性法益影响数据犯罪的量刑,以调和刑法保障性与谦抑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基于此,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适用方案应当是坚持本罪“法益保护传统化”的限缩适用以及“具体危险犯”的妥当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18.
喻海松 《法学》2023,(2):62-76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假、劣药犯罪,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可谓是对药品犯罪的体系重建。对药品犯罪的探究,不仅要立足假、劣药犯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还要考虑对破坏药品管理秩序行为可能适用的其他罪名,以防止“出了此罪,又入彼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药品犯罪的适用遇到一系列争议问题,犯罪圈的界限尚需进一步明晰。药品犯罪的保护法益是公众生命健康,但表征法益是药品管理秩序。以此为基础,“假药”“劣药”的认定应当适用《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并以卖家对产品主要功效的标示或者宣传为标准界分药品与食品。妨害药品管理罪是具体危险犯,但应当区分行为类型来判断具体危险程度,以便利实务操作。  相似文献   

19.
风险社会使很多危害行为都凸现出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因此常常被滥用.但是,由于立法上的先天不足,本罪在司法中必须更严格地恪守罪刑法定原则;由于该罪是具体危险犯,应该做出较抽象危险犯更严格的解释.认定本罪的关键是危险方法具有和放火等罪的危险相当性,即具有致人重伤、死亡的危险,且危险已经具有确定的指向对象、在正常的发展后会损害法益.  相似文献   

20.
童伟华 《法治研究》2011,(10):16-21
对于以不当手段主张债权的行为,有财产罪肯定说、财产罪否定说和折中说的对立。应该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财产罪的法益。至于该类行为是否在财产罪领域违法、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取决于行为是否脱离了社会相当性及其程度,即行为是否成立财产罪的关键取决于行为是否从社会相当性中逸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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