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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于维护法制统一、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专门进行了规定,并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出具体规定,标志着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的正式确立。2013年9月26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制定有利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各项制度,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职责分工和责任机制,有利于推动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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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学习贯彻新形势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新战略、新要求、新任务,提升区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能力,近日,泰安市岱岳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学习。为办好这次专题学习,区人大常委会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积极联系对接,并得到了其大力支持。备案审查处特意发放《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标准文本和关于《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电子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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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于维护法制统一、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专门进行了规定,并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出具体规定,标志着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的正式确立。2013年9月26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制定有利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各项制度,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职责分工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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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内容,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客观要求。日照市东港区人大强化监督,完善体制机制,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化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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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出的规定,标志着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渠道进一步拓宽,监督工作更加完善。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卓有成效的工作,不断提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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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内容,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客观需要。相对于全国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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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内容。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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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9日,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就贯彻落实《山东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做出部署。会议学习了山东省有关法规的主要内容,就如何做好市、县(市、区)两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了研究探讨,准备制定关于市和区县两级人大备案审查的规定,统一备案审查工作的体制、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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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伽师县人大常委会多措并举做好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成效显著。加强组织领导,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县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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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此,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了本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规制度,并付诸实施。从工作实践来看,各地人大通过抓制度建设、设立机构配备人员、认真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和要求进行审查等措施,及时启动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但是,由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一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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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2012年4月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以下简称市人大《规定》),并于同年5月召开相关工作会议,要求各区县人大制定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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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由于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规定不够全面具体,没有实施细则,也没有罚则条款,特别是对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界定不清晰,导致备案审查工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保持一致,直接影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进程。本文结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评议发现的问题,从备案审查实践的分歧,谈谈对完善区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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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权,也是监督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监督工作形式。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经常性监督方式之一,是新形势下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重要举措。由于这项工作目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地方人大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需要探讨的问题。为了充分发挥人大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职能,本文结合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工作实际,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的几个问题做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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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确立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法律监督制度。本文就如何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谈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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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监察机关通过制定和执行监察规范性文件,履行监察专责.如何通过备案审查机制,监督这一新的制度规范合法,保障监察权正确有效行使,成为当前的一个新课题.《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以下称《工作办法》)授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监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此后,省级人大常委会开始修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部分地方将监察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1].《法治中国规划(2020—2025)》明确提出,"强化对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目前,地方"一府一委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基本纳入同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范围,接受人大监督[2].但是,地方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制度建设较为迟缓,制约审查工作的开展.地方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基于其制定目的、规范内容与地方监察机关独特的领导体制,建立三重备案审查机制,从而实现全面有效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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