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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18 毫秒
1.
“网播”不是“网络传播”的缩略语,也不包括“网络转播”,而是指通过网络实施的初始非交互式传播。修改前的《著作权法》对广播权的定义移植自《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不能规制“网播”,当时只能对“网播”适用“兜底权利”。《著作权法》修改后,广播权被改造为涵盖以任何技术手段进行非交互式传播的专有权利,可以规制“网播”。其规制范围不限于传播作品创作完成时的原始形态,还包括传播作品的表演和表演的录制品。  相似文献   

2.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广播组织条约》草案中提出了广播组织的网络转播权及向公众传播权,但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广播组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对广播组织传播的节目类型、网络广播的方式及特征等方面的再思考,提出在新媒体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相关法律应当确定广播组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主体地位,并从公共利益及反垄断角度对此种权利作出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3.
焦和平 《法律科学》2013,31(1):150-159
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存在规范漏洞,而以电信传输网、广播电视传输网、计算机互联网相互融通为代表的三网融合技术使问题进一步加剧,形成“一个传播终端、六类传播行为、三种法律定性”的复杂局面.其直接原因表现为传播技术的发展融合,但深层次分析可追溯到技术主义立法路径的弊端.《著作权法(修改草案)》1稿、2稿的“修补型”方案仍不足以应对三网融合带来的问题,因此应借鉴已有的成熟立法例,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整合为一项“远程传播权”.  相似文献   

4.
网络定时播放视频行为的司法认定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定时播放是网络播放视频的主要形式,也是通过因特网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重要行为方式.因运作模式新、立法滞后等原因,导致司法适用混乱.以两例截然不同的生效判决为例,对著作财产权的有关权项进行逐一分析.探讨对该行为的司法认定,指出定时播放视频行为既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交互性特征.又不符合广播权"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特征.就现行法而言,只有适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兜底条款.即其他权来加以保护,然而这也只能是司法实践中的权宜之际.从我国现行立法模式及技术中立原则考虑,应当扩张广播权定义,以规范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5.
梅术文 《法学》2012,(2):53-64
广播权是重要的传播权类型之一。"三网合一"背景下,《伯尔尼公约》对广播权的保护范围和权利限制的规范滞后于时代发展的需要。广播权所控制的传播行为本质上属于公众中的成员在自己选择的地点、根据既有的时间表接收节目信息,具有"异地同时"传播的性质。它能够控制初始广播、附随性公开接收和同步转播等行为。虽然国际公约允许各国就广播权的限制进行规范,但是结合"三网合一"下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电信网走向"一体化"的趋势,为广播组织利用广播权设定宽泛的法定许可规则不具有正义性和效益性。利用家庭装置进行的附随性公开接收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二次传播",应该属于合理使用。此外,有线、卫星、网络、数字广播电视组织等机构在不改变节目信号内容情况下的同步转播,可以适用法定许可规则,在征得初始广播机构同意的前提下,不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该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相似文献   

6.
王迁 《知识产权》2021,(2):18-32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视听作品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著作权归属规则,但两类视听作品分类标准不明,且对其他视听作品采用约定优先的著作权归属规则,不利于此类视听作品的许可与传播。当一名合作作者无正当理由反对对合作作品的特定利用时,其他合作作者不能发放专有许可,这可能给合作创作的学术论文和专著的出版带来负面影响。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电台、电视台和报刊通讯社员工的职务作品定为特殊职务作品,可能产生其员工离职后无法获得出版其职务作品文集所须授权的问题。新增的有关职务表演的规定合理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将"演出单位"作为"表演者"的问题。对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的规定并不是法定许可,因为《著作权法》并没有为录音制作者规定除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外的传播权专有权利。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的一大亮点是将广播组织的转播权以技术中立的方式拓展至网络环境。有关用作者的署名推定权利存在的规定,被诉侵权人应证明其使用涉案作品已获许可的规定,以及法院有权没收和销毁侵权复制品的规定,均直接来源于《中美经济贸易协定》,其中有些仅具有形式意义。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为摄影作品享受新的保护期(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所设定的条件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不一致,可能需要再次修改。  相似文献   

7.
一、问题的提出 2001年 10月 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著作权法》”)对1990年9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旧《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从而成为理论和实务界广泛关注并颇有争议的一个热门话题。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一处修改就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这一修改主要体现为:在著作权包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内容中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中规定了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在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中规定了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在第五章中对有关上述权利的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作了规定;并将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办法的制定权授权国务  相似文献   

8.
刘银良 《法学》2018,(12):3-20
在我国著作权法领域,广播权的范畴是一个有持续争议的重要问题,历史分析和比较研究有助于理解有关问题与探究其解决路径。《伯尔尼公约》规定了传统广播权,《版权条约》(WCT)将其扩展为综合广播权,不少国家的立法亦顺应该历史趋势。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正案)赋予作者广播权,但其规定却直接源于《伯尔尼公约》的传统广播权文本,从而使我国广播权制度自立法伊始就落后于时代。同时,在广播权法律适用中,研究者与裁判者多采取机械的法律解释规则。法律文本滞后和法律解释僵化是我国广播权范畴发生争议的根源,它们构成我国广播权制度的根本缺陷,导致其落后于社会实践,一些本可诉诸广播权及相关权利得到合理解决的问题却引起持续争议。随着我国《著作权法》的再修订,广播权制度或将于近期转变为综合广播权制度,但此前的立法与司法教训却值得反思与吸取。  相似文献   

9.
由于现有立法的缺陷,通过网络以单向方式传播作品的作为既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也无法纳入广播权的保护,成为权利真空地带。针对我国现有立法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规制的不足,有两种改进路径可供选择:一种路径是修改广播权的定义,使之能够规制直接以有线方式进行单向传播的行为;另一种路径是创设“向公众传播权”,整合现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内容,将所有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进行传播的行为均纳入其中。  相似文献   

10.
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与建议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结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的专家建议稿和国家版权局2012年3月31日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讨论了著作权法修改中的一些问题,包括废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重新梳理著作权的权利体系、突出规定相关权,以及强化对于著作权和相关权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应当面向实务,解决问题,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1.
王迁 《法学研究》2023,(2):172-188
将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有权禁止”的规定解释为广播组织权无许可权能的“防止侵害他人权利说”和“遵从国际条约说”均不能成立。前者不能说明为什么其他邻接权及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中均含许可权能,后者未能理解国际条约中“有权许可”“有权许可或禁止”“禁止”“有权禁止”等用语的法律效果。TRIPs协定保护广播组织的条款使用“有权禁止”,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以不为广播组织规定财产性民事权利,但至少应规定民事救济。广播组织权在著作权法中被规定为财产性民事权利,应当被解释为具有许可权能。将广播组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定在广播组织自己制作的节目上,虽然会出现权利重叠现象,但可有效解决保护具有许可权能的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所导致的正当性问题。  相似文献   

12.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立是我国著作权法修正的一个亮点。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相关规定为基础,对我国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相关范围进行分析后得知,现行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人与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和适用范围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该差异将可能导致著作权人与表演者在行使权利时的混乱。  相似文献   

13.
在国务院最新政策的指导下,“三网融合”进入了实质性阶段。与此同时,“三网融合”后将出现的著作权问题也扑面而来,最令人关注的就是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树’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原本处在不同网络环境下的两个权利,因为网络的融合而变得十分的尴尬。本文通过分析《著作权法》中“广播权”与‘馆息网路传播权”已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发展的眼光,对“广播权”与“信息网路传播权”进行探讨,提出了重构这两个权利的方法与思路。  相似文献   

14.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公布《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较现行《著作权法》有很大改动,从原法六章六十一条变更为八章八十八条.从体例上来说,将"权利的限制"、"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单列为两个章节,形成了"著作权"、"相关权"、"权利的限制"、"权利的行使"、"权利的保护"及"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这一逻辑结构更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体系的完善是该草案最值得推崇之处.在具体条文设置上,草案也较现行《著作权法》有了很大程度的进步,对很多争议已久的问题作出了回应并采纳了目前较受肯定的观点,但同时,该草案的制定历时并不长,因此,问题的存在不可避免:有些条款的争议由来已久,但草案并未修改;有些条款的设置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可能对将来的实践操作带来麻烦,比如,目前最受关注的草案第46条(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第60条(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第69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  相似文献   

15.
在国务院最新政策的指导下,"三网融合"进入了实质性阶段.与此同时,"三网融合"后将出现的著作权问题也扑面而来,最令人关注的就是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原本处在不同网络环境下的两个权利,因为网络的融合而变得十分的尴尬.本文通过分析<著作权法>中"广播权"与"信息网路传播权"已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发展的眼光,对"广播权"与"信息网路传播权"进行探讨,提出了重构这两个权利的方法与思路.  相似文献   

16.
王迁 《知识产权》2021,(1):20-35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作品类型法定"模式改为"作品类型开放"模式,可能将导致作品与其他智力成果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法院应避免为"创新"而不当扩张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广播权被重新定义为可规制任何以非交互式手段向公众传播作品行为的专有权利,具有实质意义。"三步检验标准"的纳入是对法定权利限制的适用进行再限制,并非允许法院自行创设新的权利限制。有关制作和向视障者及其他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权利限制意义重大,其扫清了我国批准《马拉喀什条约》的障碍。对涉及课堂教学和免费表演的权利限制的修改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对有关复制公共场所艺术品的权利限制的修改可能造成误解。删除"播放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法定许可",并不意味着广播电台、电视台今后播放录音制品时须经过其中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对其行为应适用"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相似文献   

17.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汇编权"。但这是立法者错误理解《伯尔尼公约》的结果,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均未单独规定"汇编权"。"汇编权"不仅在适用范围上与"复制权"重复,没有给著作权人带来任何新的利益,而且给法院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迫使法院去审查被控侵权人汇集原告作品的成果是否形成了新作品,并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因此,应当对"汇编权"进行重构,将其改造为在公共集会上的讲话者许可他人汇集其讲话的权利。  相似文献   

18.
著作财产权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现行著作财产权体系存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10条以作品使用行为为依据,规定了12项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最后以"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作为兜底条款,防止挂一漏万。这种列举  相似文献   

19.
论著作权法中的公开传播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公开传播权区别于复制、演绎权和发行、出租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以不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或占有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使公众得以欣赏或者使用作品内容的权利。公开传播权控制的是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仅提供网络地址的设链行为不属于公开传播行为。公开传播权区别于发行权,因此不存在权利用尽问题。公开传播权中的公开是指向不特定公众传播作品,应以一份作品复制件而非作品本身作为是否面向公众作为公开传播的判断标准。以公众是否需要在特定时间和地点聚集,公开传播权可分为"在公众传播权"、"向公众传播权"。现行《著作权法》中应引入公开传播权的定义,将"在公众传播权"统一为公开表演权,以避免该类权利过于分散,同时还应扩大"向公众传播权"的控制范围,使其与国际条约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20.
《WIPO保护广播组织条约草案》反映了现代传播技术发展背景下广播组织的时代需要,它扩大了广播组织主体的范围,增加了广播组织的权利内容,强化了对技术措施的保护,并在均衡广播组织与广大公众之间利益的基础上,规定了权利的例外与限制.《WIPO保护广播组织条约》的即将出台,将和WIPO的另两个条约WCT和WPPT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INTERNET条约"体系,对我国著作权法将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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