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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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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正补偿”与征收权的宪法限制   总被引:41,自引:0,他引:4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对土地和财产征收的公正补偿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视角讨论了美国联邦宪法规定征收必须给予“公正补偿”的理由 ,解释了美国法院通过判例确定“公正补偿”的计算标准 ,探讨了中国宪法修正案的补偿条款之解释。宪法修正案所要求的征收“补偿”必须是体现被征收财产市场公平价值的“公正补偿” ,且这项宪法要求必须在操作过程中获得立法与司法制度的适当保障。  相似文献   

2.
《现代法学》2017,(1):145-155
不动产征收补偿的焦点主要集中于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计算,而不动产价值计算的关键在于按照何种时间节点确定其市场价值以体现公平补偿原则。通过制定法及判例确定的传统征收过程的时间维度,以及政府征收前行为实质性影响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维度,是美国立法和司法、行政实践中同时采用的两个节点。美国立法和司法中出现的各种不同类型征收行为及对应时间节点的界定,本质上对政府行为起着制约作用,目的是为了保障和回归公平补偿的核心原则。  相似文献   

3.
被征收不动产的价值是变动的,征收补偿时,必须确定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标准。上海"潘蓉案"的重要争点之一就是应以潘蓉房产在何时的价值为补偿标准。美国法典没有对该问题的规定,部分州立法规定了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标准。美国法院一般尊重这些成文法,但如果在个案中适用成文法导致明显不公正,会援引《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公平补偿条款对时间标准做出微调。美国法的做法对我们解决"潘蓉案"有较大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4.
刘连泰 《法学家》2020,(2):45-56,192
公平市场价值是征收补偿的通常标准,是自愿的买家愿意支付给自愿的卖家的价格,包含了财产对于财产权人的平均主观价值,不包含特殊的主观价值和自治价值。补偿超过平均主观价值的主观价值技术上不可能;财产权是法定的权利,负有社会义务,法律不补偿财产权人的过敏反应;补偿某些特殊的主观价值与宪法价值不兼容,还可能给财产权的策略性抵抗提供正当理由。许多域外征收法规定不补偿特殊主观价值,但特殊主观价值可以通过其他概念在个案中进入补偿。中国征收法采通行的公平市场价值补偿标准,没有规定主观价值的补偿,但主观价值可以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助和搬迁奖励部分进入补偿额。  相似文献   

5.
中美征收制度重要问题之比较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我国关于征地、征收问题的各种分析和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二是补偿是否公平,三是程序是否公正。本文就上述三个方面系统比较、分析了中、美两国的征地制度,从法和经济学的角度论证了政府征收权存在的必要性,公共利益的要求及其内涵,以及对征收必须进行以"公平市场价值"为标准的公正补偿。本文认为:第一,"公共利益"应由立法机构来定义;第二,"公平市场价值"是切实可行的、兼顾了公平与效率的公正补偿标准。我国下一步的征地改革,有必要将这一补偿标准明确化;第三,在征地程序上,我们必须改进现有程序,防止征地权力过分集中且不受有效监督、民众缺乏有意义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弊病。  相似文献   

6.
美国行政征用补偿市场价值计算方法解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行政征收征用中,补偿的计算方法直接涉及被征用人的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在美国行政征用的补偿中,市场价值常用计算方法、市场价值计算的时间、限定继承和非限定继承不动产权益的价值计算方法,以及相关影响被征用财产市场价值的因素,对我国的实践具有很高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土地公有制背景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是被征收人的重大财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立的房屋征收模式虽然理顺了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政府和建设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土地使用权补偿的付之阙如,将使条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功能大打折扣。作为我国特有的财产形态,在房屋征收中,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事关被征收人重大利益,不容回避,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能被房屋完全吸纳,给予全面充分补偿才符合现代法治的公平理念,从而有利于化解现实中因补偿不足所引发的拆迁困境。  相似文献   

8.
我国土地征收的合法性要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征收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强制取得农村集体所有财产的行为。本文指出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土地征收必须坚持公共利益目的,遵守正当法律程序,给予被征收农民以合理公平补偿。  相似文献   

9.
杨国平 《法制与社会》2010,(6):164-165,173
土地征收是我国宪法上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补偿是土地征收的固有属性,征收与补偿不可分割。我国在实践中奉行公平补偿的原则。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费的分配是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构成要素。在我国,土地征收的补偿存在很多问题,广大农民的利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真正实现公平补偿。  相似文献   

10.
公益征收补偿原则是公益征收制度最为核心的问题,行政补偿应以民法赔偿范围为基础,以充分填补当事人损失为原则.我国的公民财产权补偿原则和标准方面存在着诸多缺陷,基于公益征收之特殊性及现实条件限制,现实的补偿只能是不断接近理想补偿的公正性补偿。  相似文献   

11.
本文论述罚金、没收财产、赔偿(包括征收)三种刑事经济处罚的标准问题。在借鉴外国刑法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构筑我国自身的经济处罚体系:采取最低劳动报酬或月工资收入或其它收入罚金制;确立罚金易科为劳役制度;废除没收财产刑;引入美国刑法中的赔偿和征收。  相似文献   

12.
从拆迁到征收——当下中国拆迁面临的问题、出路及难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拆迁条例》没有规定被拆迁房屋的征收决定事项,对补偿义务人和补偿标准的规定也缺乏合理性,而且条例本身构成行政越权。应该制定统一的《公用征收法》,以使现行的拆迁模式转变为以私人财产权为重要价值标准的征收法律制度。这种转变主要面临着两个困难:政府体制能否适应征收法律制度的要求;如何设计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补偿标准特别涉及到房屋所附土地的使用权的价值补偿问题。  相似文献   

13.
地方立法中的征收补偿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实际状况。从对地方立法文本中关于征收补偿标准的立法权行使状况和内容构成的统计分析来看,我国征收补偿的立法层级很低,地方立法文本的补偿条款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年产值倍数法仍然是占主导地位的补偿模式,补偿倍数总体不高,政策性文件和立法存在冲突。我国今后应当对土地征收统一立法,确立按市场价值公平补偿的原则,构建合理的征收补偿权力制约机制,明确征收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分别进行补偿。  相似文献   

14.
论征收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征收制度的理论先后出现了古典征收和扩张的征收理论 ,前者始于 1 84 8年法兰克福宪法草案 ,其成例是 1 874年普鲁士邦颁布的土地征收法 ,后者始于魏玛宪法。我国现行立法上对征收存在三种涵义上的使用 ,从本质上讲 ,征收是国家通过行政手段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有的财产强制性地收归国有并给予公平补偿的行为。征收的客体包括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三类。法律应区分征收的公益目的和商业目的 ,并明确规定征收的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在征收补偿范围问题上 ,“适当补偿”理论较为可取 ,应对征收中的物质损失给予补偿 ,但精神损害不应补偿。  相似文献   

15.
我国在土地征收中采用的补偿标准为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的混合标准,该标准将农地转用过程中产生的级差收益收归政府及开发商,严重损害被征收人利益。因此,有必要改革现有补偿标准,将市场价格作为补偿的一般标准,并采用售价比较方式来确定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格。在这一标准下,被征收人可获取土地增值通过市场机制转化而成的货币表现,政府则通过征收土地增值税获得其应得的土地增值利益,从而实现私益与公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16.
对台商投资征收及其补偿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台胞在大陆的财产性权利提供了制度保护。但这些制度比较原则,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较大困难。为了更好地保护台商在大陆的投资,落实《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全国人大可授权国务院、经济特区权力机关可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规定,就台资征收补偿立法。台资征收补偿的法律应该就征收主体,征收程序、范围,补偿标准、被征收财产的估算及救济方式做出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7.
农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市场价格标准的正当性在于回归私权的调整方式.由于现行市场补偿标准的行政确定方式、协商方式、第三方裁决与评估方式在我国现行制度条件下存在着不同形式的制度成本,采用征地补偿请求权入股的补偿形式具有制度优势.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根据地方立法样本,征收补偿权股权化的制度安排应区分生存权利益保障和财产权利风险控制两个层次,设计补偿请求权入股的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18.
国家某项措施对公民财产权构成的限制,究竟属于财产权的社会义务还是管制征收,甚为重要,因为这关乎国家是否需要为此提供某种补偿。通过对德国和美国相关学说与司法判例的考察,二者的区分标准主要分为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形式标准以平等原则为基础,强调是否存在"特别牺牲";实质标准在形式标准的基础之上,区分管制措施对财产权限制的不同程度。一般而言,在相对人构成特别牺牲的条件下,唯有政府侵占相对人财产或者导致相对人财产价值完全丧失才会被法院判定为管制征收。  相似文献   

19.
王铁雄 《法学杂志》2012,33(3):43-50
通过借鉴国外征收补偿与财产权保护法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征收补偿与财产权保护法制历史与现状,在学术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征地补偿实践中存在的“有法不依”和“无法可依”现象与我国现行征地补偿与农民财产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改革我国征地补偿与农民财产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提供对策建议:坚持农民财产权益保护、征地和补偿三位一体、从保护农民财产权益角度改革征地补偿法律制度;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上建构对农民财产权益的制度性保护与个别性保护,以改变征地实践中“有法不依”与“无法可依”现象、确保农民财产权益的存续保护与价值保护。  相似文献   

20.
陈国栋 《时代法学》2012,10(4):27-37
为确保城市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方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合理的保护,必须辅之以完善的行政诉讼类型制度,然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并不能满足这一需要。为此,有必要以美国学者霍菲尔德法律关系学说为工具,对征收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以及被征收方各种权益进行精确界分,以此为基础设计相应诉讼类型。根据征收阶段的不同,在征收过程中政府与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之间实际存在着征收决定阶段的权力与责任关系,补偿阶段的原生性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及拆迁阶段的次生性的赔偿法律关系。为此,需要配套以相应的撤销诉讼、给付诉讼以及行政赔偿诉讼类型和相应的审判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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