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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社会主义国家建构是支配"五四宪法"的核心目标。在此目标的支配下,"五四宪法"的基本权利规范蕴含明确的政治指向和强制色彩,它不仅具有公民权利的属性,而且要配合政治现实的需要。"五四宪法"将革命建国的目标法律化,基本权利规范相应要服从以国家建构为核心的政治过程,发挥对不同群体的价值规训与统一功能。然而,片面强调革命建国的政治目标,则使宪法实践出现畸形。当我们走出革命的国家观,国家正当性的依据就要从革命胜利这一历史事实转化成宪法成立这一法律行为。为此要倡导基本权利的主观权利功能,构建个人与国家受宪法和法律支配的新型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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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建政后所制定之五部宪法性文件中,八二宪法最为特别:《共同纲领》和五四、七五、七八宪法都是革命宪法,这一点充分体现于其序言,它们均立足于革命历史叙事,而以革命证成统治之正当性。由此正当性论证,则确定国家了基本政治精神:继续革命。这样的继续革命必定是对中国文明的革命。八二宪法则与上述四部宪法有明显不同,最重大的区别,已由该宪法序言第一段表达出来:"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本文旨在疏解八二宪法序言第一段之大义。本文从本段宪法序言中梳理出中国历史条款、中国文化条款和中华各族人民条款。这三个条款,在政治上承认了文明相对于革命之优先性。由此,统治正当性的论证部分实现了从革命到历史连续性之转移。对中国文明的继续革命失去了正当性。这三个条款部分实现了国家的政治精神从继续革命到文明之转换。正是这一新的宪法精神改变了权力与文明之间的关系:国家权力不再凌驾于文明之上,法律不再凌驾于生活之上。相反,权力在一定程度上顺承国民的生活,对民众自下而上的制度创新保持开放。由此而有了人们以"改革开放"一词所描述的中国过去三十多年来的制度变迁。就其实质而言,改革开放是中国文明之复兴。从宪法技术上说,由于放弃了继续革命之宪法精神,与此前宪法的短命不同,八二宪法也就具有生长之品质,而得以不断修订,始终具有效力。宪法序言第一段也敞开了中国未来进一步变革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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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近现代宪法定义并不能概括人类有政治社会生活以来所有"国宪"或"宪法"现象。纵观人类政治史,任何民族的政治共同体都有"宪法",宪法实为组织政治共同体的基本规则。若进一步对古典时代中西法律传统中的宪法现象加以抽绎,我们可以将宪法界定为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就是传统中国的"国宪",深入认识这一"国宪"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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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之下,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为理解中国法律文化传统是对现实的法制建设进行规划和作出评价的一个基本前提。所谓国家主义,指的是以国家权力为核心,以"权力至上"为价值基础的一种普遍存在于社会意识形态领域内的观念体系。在中国法律文化肇始之初,便融入了国家主义的基因。此后漫长的历史岁月中,国家主义又不断发展、成熟,融入中国社会的政治法律体制和意识形态之中。近代以来,在中国社会与外部文明冲突与吸收的过程中,国家主义经历了再一次嬗变,获得新的存在方式。如是,国家主义成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最经久不衰、影响最为深远的传统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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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自由"是一个近代中国宪法文本中流行的关键语词。该语词由日本传入中国后,对近代中国的宪法文本产生了重要影响。近代中国宪法文本中"营业自由"的基本含义有多重表达。"营业自由"在近代中国宪法文本中频繁出现,表明该语词具有独特的法律功能。从历史演变来看,随着国家本位主义营业观占据统治地位后,"营业自由"在当代宪法文本中不复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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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的宪法发展既浓缩着这个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史,又浓缩着它法制建设的历史。从1949年到2009年,六十年来中国宪法伴随着新中国的成长一路走来,从宪法文本到宪法精神都经过一系列的嬗变,宪法的重心从政治结构到法律结构,宪法从实用工具主义到理性内部建构,宪法典的规范结构也趋于完善,逐步走向成熟,如今真正形成一种宪法文化和法治精神,那就是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高于一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组织和机构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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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政治权力的配置是宪政体制的核心,那么作为任何政治共同体存活须臾离不开的血液,财政权力就是最不可或缺的政治权力,财政权力配置堪称所有政治体制大厦的根基。财政权力配置有自身对权力的政治分工和权力制约规则,财、人、事的合力决定着其他政治权力的运行机制及其实效。收入、支出、转移支付、预算、决算和审计六项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组成的财政权力配置,以宪法、税法、预算法、转移支付法等宪法性法律为主要表现形式,是最可能"看得见的宪政",也是最关键的宪法实践。由是观之,1994年的中国分税制改革,前所未有地重新配置了共和国的财政权力,可以说是中国宪法实践的一次影响深远的重大转型。而围绕分税制改革及其实效、历时三十余年、今天仍在持续的社会大辩论,也表明有必要从静态宪法观转向动态宪法观,把宪政视为不断自我修补、永远臻于完善的动态过程,这将有助于发现鲜活的中国宪法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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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权"是近现代中国宪法史中被忽视的宪法关键词。该词汇在明治宪法制定过程中被创制,并影响了近现代中国。近现代中国宪法文本中"统治权"的含义可以类型化为"大权"、"国家权力"和"主权"。"统治权"在宪法史中的频繁出现,一方面表明了一个法律词汇的独立存在的价值,另一方面具有特殊的政治功能,即概念的政治化过程就是政权合法性论证的过程。从历史演变来看,"统治权"让位于"主权",并逐渐被抛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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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政治”理论的时代课题——关于中国现代法治主义理论的另一个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现时代处于一个“非常时期” ,即有别于日常政治的宪法政治时期。因此 ,政治国家的问题是我国宪法的理论基础 ,目前法学界倡言的法治主义属于一种市民社会的规则之治 ,但如何把法律人的法律上升为政治家的法律 ,或者说如何处理民法与政治法的关系 ,是当前我们国家宪法政治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而对此 ,欧洲大陆国家的公法理论和英美传统的阿克曼的宪法政治学说 ,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新视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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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新发现中国宪法的理论自觉下,本文以中国宪政模式为题,以"差序格局"、反定型化和未完全理论化合意为关键词,层层递进发现了中国宪政的一种结构性面向。"差序格局"是中国宪政模式的物质基础,是中国宪法实践和理论思考的立足点。反定型化是"八二宪法"时代的改革策略。中国改革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包含并且包容着参差多态的地方模式,这种地方试验主义的宪法允许由下而上、因地制宜的制度创新和政策试验。在此基础上,中国宪政作为一种政治整合机制,必须自觉地保持共识的未完全理论化,这不仅是建设一个各得其所的自由社会的要求,还是由"差序格局"政治空间及其内部差异性与反定型化作为特定时期的宪法策略所共同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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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的变化形态主要是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形式主义宪法稳定观意义上的宪法修改,另一种是实质主义宪法稳定观意义上的宪法变迁.宪法变迁作为一种重要的宪法变化形态,主要是以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实践形式广泛存在的,它对中国改革实践发挥了特定的实效性.也真正因为如此,导致作为主要宪法变迁实现机制的宪法解释处于非典型的地位,这种单一的以政党政治形式主导的“单一化”宪法变迁实现机制,并不能满足“改革宪法”时代人民对宪法的规范性需要,这就为从基本权利体系、宪法修改程序、宪法解释和多元的宪法变迁实现机制等角度完善中国宪法变迁实现机制提供了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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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当于百年前后论升降。从辛亥革命前后开始兴起的百年中国的法治文化大潮,依次涌现出了三股此起彼伏的波澜。法治文化的第一波,是20世纪初期开始的国家主义法治理念,其核心价值是国家富强。第二波是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自由主义法治理念,其核心价值是个人自由。2006年正式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超越于国家主义法治理念与自由主义法治理念的法治文化形态,代表了中国百年法治文化的第三波,其核心价值是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百年中国先后兴起的三波法治文化大潮,其演进规律,恰好体现了百年中国的法治文化从"正题"到"反题"再到"合题"的辩证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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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自由和公民权利的经济观赵世义宪法产生于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资本主义时期。公民身份的普遍化,平等、自由和公民权利获得宪法保障,以及宪法的诞生本身,都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从君主专制下得到政治自由和从国家法令的干预下解放出来的价格和工资,这两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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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法治是当今世界各国谋求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的理想实现途径。法治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宪法和法律至上,即作为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任何个人、法人、政党和团体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必须以法治来严密约束政治权威。考虑到目前我国法治建设现状,法治对政治权威的约束作用的探讨对我国更具现实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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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启蒙与科学主义重建--晚近十年宪法学研究的几点哲学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晚近十年的宪法学研究 ,是对十年前宪法学研究中的唯科学主义进行解构与重建的过程。一方面 ,以人权、人本和自由为终极关怀的宪法本质观取代了旧有的国家主义宪法终极关怀观 ,这种超验之思不能为科学方法最终证实。另一方面 ,宪法制度构建和宪法学研究方法转换的过程中科学主义仍起着基石性作用。宪法学研究的科学主义重建就是从科学万能返回到有限科学理性方法的重建。宪法作为人们生活标准和生活方式的准则 ,无疑是超验的 ;同时宪法又作为对人类生活发生影响的一种法律制度 ,又必须是科学的。宪法的这种两面性才是其本来面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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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围绕"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所产生的争议都指向了《宪法》中的"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条款。这就需要探寻马克思理论中关于"公有财产"的定性,并嵌入到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的政治转型中,理解"公有制"在中国的独特实现路径以及"公共财产"的功能变迁,从而更深入地理解马克思理论在中国的创造性转换。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的政治转型意味着对"社会主义"的理解变迁,意味着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社会发展逻辑和相关制度的发展演进,同时也意味着宪法的发展演进。只有在宪法变迁的基础上,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规范框架内,才能理解"八二宪法"中"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所经历的功能变迁以及今天语境中的功能定位:从"不可侵犯"向"合理利用"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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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作为一个重大政治命题,既是党中央基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提出来的;也是党中央站在国际法治体系的全球战略高度,以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天下胸怀,向世界人民展现中国在当代国际法治体系中的良好的国家形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现行宪法的法律表述,"法治中国"则是统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两个宪法概念的政治性概念。治国主体包含着主权意义的人民与治权意义上的执政党与国家机关,依法治国自然包括了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两个核心内容。依法治国是一个对"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军"等多方面概括统合的概念。"法治中国"含有国际法治的政治概念,在当下乃至一个较长时期,"法治中国"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学术价值与世界意义;"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两个建设同时抓,但法治中国建设还需回到宪法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与目标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