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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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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谢德成 《经济与法》2003,(12):51-53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原则的一般共性:揭示部门法存在和确立之本质属性,统领部门法律制度,构建与法的概念和规范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反映部门法的精神和价值追求,具有抽象性、综合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对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研究,必须立足于劳动部门法及其制度的建立,并通过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具备的特殊性分析,从而以此确立部门法及其子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2.
胡悦  赵华 《行政与法》2005,(5):100-101
将“社会本位”作为经济法的法律原则,无论从其产生的社会前提上还是经济法与其他传统部门法的区别上看以及该原则与经济法其他法律原则的关系上来看,都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它不仅反映了经济法调整范围的根本要求,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性,还统率着经济法的基本制度。同时也提供了经济法的行为方向和模式,弥补立法疏漏,使之具有规范性、实限性和可操作性。因此,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是经济法所特有的本质性原则。  相似文献   

3.
非合同债权关系法律适用条例的通过,标志着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债权关系法律适用的统一进程又往前走了一步。罗马Ⅱ中确立了一般原则,辅以例外、规避条款并列出特殊关系的法律适用条款的立法模式,对统一国际私法有很好的参考价值。虽然仍有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但搁置争议,出台已达成共识的规范,罗马Ⅱ的通过以及罗马Ⅰ罗马Ⅲ……为统一国际私法提供了一种立法思路。  相似文献   

4.
风险社会下的危险责任地位及其立法模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起草侵权责任法之际,以一般条款的方式确立整个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是基本发展方向。重新审视危险责任在侵权法中的地位及其立法模式,尤其是深刻探究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无论在立法技术、侵权法理论还是实务上都具有极强的现实性。  相似文献   

5.
现行民事基本法律将第1条设置为立法目的条款,是我国独有的做法.我国民法典的第1条仍应坚持设置为立法目的条款.现行民法体系中立法目的条款的文本表达有诸多的问题,但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利益衡量、目的论解释等重要作用.当前各版本民法典(民法总则)草案中的第1条在语言风格、基本定位和内容表达上存在诸多不足,为保持法典的安定性,作为立法价值的立法目的条款应排除不必要因素的影响,以保持第1条的稳定性.基于此,民法典中立法目的条款的文本设计应统合民法与商法之间关系、彰显私法价值、注重宪法与民法之间关系三个基本面向.  相似文献   

6.
长期以来,英国那些重视改进成文法起草质量、追求立法完美的法律专家极力主张,一部法律最好在一开始就用专条明确阐述该法的立法目的与立法原则。事实上,这些专家的主张得到了立法和法律解释实践的鼓励。在英国的立法文件中,越来越多的法律中含有“为……目的而制定本法”之类的条款,在正文中则更遇到“为了本条(或本法)的目的,某某词应当如何如何理解”的限制。不过,对“目的条款”的顾虑也确实为人们敲起了警钟。 立法目的与立法原则条款的作用何在?如果在法律文件的前一、两条中对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有一个概括表述,它便可以…  相似文献   

7.
侵权行为法立法过程中,将一般条款作为规范模式是对其本意的误读,其本身是对诸如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的描述。从一般条款转向一般条款恰恰代表了侵权法立法理念的创新,前者意味着规则中心主义,而后者意味着站在原则的高度去考虑规则,进一步讲是以一种哲学关照的视角去检讨侵权立法的进路问题。如果过分强调一般条款在立法中的地位,不但无法实现我国侵权法从古典走向现代,更可能造成侵权行为法与民法总则之间关系的倒置。一般条款立法理念的具体实现就是解决诚实信用原则对侵权法的适用问题,并从思想基础、规范构成、实践运用等层面促进侵权法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8.
略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可能没有形式意义的商法,即商法典,但不可能没有实质意义的商法。我国虽没有制定商法典,但绝不意味着我国没有实质意义的商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取向的确立,我国立法机关相继颁发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和《证券法》等单行商事法律。这些单行商事法律的出台,为我国商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据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因此,商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商法之所以能够以部门法的形式独立存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具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从功能来看,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克服商法局限性的重要工具,在商法体系中起凝聚和统帅作用,在商事立法中起依据和准则作用,在商事司法中起指导和制约作用。但目前法学界就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还未达成共识,为了繁荣我国的商事法学,讲一步完善我国的商事立法体系,本文在适当评析和借鉴法学界关于商法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9.
创新社会管理是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从学理上重新认识创新社会管理主体、客体和方式,确立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价值导向,明确社会管理的立法范围,协调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把握地方创新社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并将成熟经验上升到立法层面,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促进社会公平和保持社会稳定的社会管理目标。  相似文献   

10.
第三产业法是指有关第三产业的政策方针、经营原则、服务体系、主顾权益、行业管理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以有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专指国家制定的有关服务行业的法律和单行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管理条例》等。第二种含义指与服务行业有关的各种法律问题和有关法条的总称,如服务行业中的税收、安全、卫生、特许联营等。本文在综合上列两含义的基础上,对我国第三产业中占有比重很大的服务行业的法律体系予以设想。 法律体系的确立必须以该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为依据,作为第三产业法,其所调整的无疑是有关服务行业范畴的社会关系。在这一社会关系中,包括下列主要关系主体:一是服务行业,即承担社会  相似文献   

11.
<正> 刑法基本原则是在充分认识犯罪与刑罚的规律的基础上确立的,在制定刑法与适用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刑法基本原则不同于社会主义法律共有的原则和刑法领域内局部适用的原则,它是贯穿全部刑法的,具有刑法这一部门法的特殊性的原则。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法没有对刑法基本原则作出明文规定,刑法理论界根据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和有关规定的内容进行了探讨,认识很不一致。本文拟从确立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  相似文献   

12.
监狱法是监狱机关及其管理人员对罪犯正确地执行刑罚,科学文明地监管改造罪犯的法律规范.鉴于监狱法是一部刑事执行法,故有相当一部分同志趋向监狱法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的观点,笔者认为,划分部门法属于哪一个法律体系,应当以该部门法的性质为标准,而部门法的性质又是由该部门法所调整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关于监狱法律关系的性质,理论界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监狱法律关系是一种刑事法律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监狱法律关  相似文献   

13.
在欧盟金融服务法中,最低限度协调原则是指共同体立法只对各成员国金融监管规则的基本要素进行协调。这一原则尊重了成员国的国家主权,有助于降低金融服务市场一体化的政策成本,并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以促成最优的监管标准。《欧共体条约》中的特别协调条款是这一原则的直接依据,金融服务指令中的协调条款是其集中体现。最低限度协调原则只适用于符合共同利益的非歧视性限制措施。在其适用范围内,各成员国只能进行执行性立法。该原则的确立和推行是以相互承认为核心、以母国控制为表现形式的一体化模式成功运用的必然结果。晚近的立法实践表明,这一原则有被边缘化的危险。  相似文献   

14.
张丽珍 《北方法学》2011,5(6):119-125
替代条款要求在案件与一国有更密切联系时,排除冲突规则对案件的适用,发挥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矫正功能。替代条款是法律选择的灵活性超越确定性的明证,是"方法"对"规则"的融合和革新,是英美法的自由裁量主义和大陆法的严格规则主义的较量。替代条款的盛行同样诠释了法的正义价值和安全价值之间博弈发展的古老命题,彰显了法律现实主义在冲突法领域的一度勃兴和鼎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合同领域没有采用我国已有立法和各国立法中的替代条款,实为一大憾事。  相似文献   

15.
强制采样作为一种特殊侦查行为,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存在着紧张冲突关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相关国家都以法律形式对其予以规制。本文认为结合我国强制采样的现状,有必要借鉴西方法治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明确我国的强制采样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法律程序等制度,使强制采样与保障人权达至平衡。  相似文献   

16.
门中敬 《现代法学》2011,33(3):23-31
平等和自由之间是存在张力的,且经常表现为一种矛盾关系。国家强制平等往往通过一定的制度来实现,而这种制度如果不能在自由与平等之间保持某种适度平衡,就会导致来自国家或社会的歧视与缺乏宽容。就平等权原则在世界各国宪法上的规定及其实践而言,虽然不同国家的宪政制度和法治文化传统不同,但都体现了宽容的内在性要求,一如美国的"平等保护原则"和德国的"法律上的平等与禁止恣意原则"。鉴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立法归类"可能造成的歧视和不宽容,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单纯理解为平等权或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原则,都是不甚妥当的,它仍然有进一步诠释的余地。在更为根本的宪法原则层面,宽容理念要求确立社会法治国原则,以对传统法治国原则进行修正,以进一步调和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内在紧张关系。  相似文献   

17.
在欧盟金融服务法中,最低限度协调原则是指共同体立法只对各成员国金融监管规则的基本要素进行协调.这一原则尊重了成员国的国家主权,有助于降低金融服务市场一体化的政策成本,并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以促成最优的监管标准.<欧共体条约>中的特别协调条款是这一原则的直接依据,金融服务指令中的协调条款是其集中体现.最低限度协调原则只适用于符合共同利益的非歧视性限制措施.在其适用范围内,各成员国只能进行执行性立法.该原则的确立和推行是以相互承认为核心、以母国控制为表现形式的一体化模式成功运用的必然结果.晚近的立法实践表明,这一原则有被边缘化的危险.  相似文献   

18.
我国技术合同仲裁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技术合同仲裁活动的准则,是我国技术合同仲裁制度的灵魂。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技术合同仲裁制度与经济合同仲裁制度一样,都有共同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先行调解原则,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回避原则等。但技术合同仲裁制度毕竟与经济合同仲裁制度有所区别,这种区别应从基本原则中体现出来。技术合同仲裁除了确立上述共同的基本原则外,还应确立体现其特征的基本原则,这些特有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1)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原则;(2)保守技术秘密原则;(3)协议仲裁原则。  相似文献   

19.
陈乾 《犯罪研究》2015,(2):46-51
近年来频发的暴力恐怖犯罪促使了警察配枪的常态化,我国目前有关警察公务用枪的法律规范无论是在立法层级还是指导原则、具体条款方面都难以满足警务实践需求,亟待以全面分析为基础,提升现有法律体系的立法层级、确立可操作性的原则以及制定更加贴近实践的条款,使警务用枪更加制度化、法治化和规范化。  相似文献   

20.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劳动法所包含的并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和准则。它是劳动法特有的,反映其本质的,在调整劳动关系中具有普遍性的行为准则。它体现我国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群众的意志;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管理劳动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全面反映我国劳动关系的客观要求;贯穿于劳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全过程。笔者认为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是: (一) 坚持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公民的光荣职责的原则。宪法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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