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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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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民事诉讼上的主询问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主询问概述主询问(examination一in—chief)又称直接询问(directexamination),作为英美法的传统,它是开庭审理询问证人的第一阶段。主询问通常是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其律师进行的。当事人将通过询问自己提供的证人,借助于证人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把自己主张的理由以及信息、材料来源明确地反映出来,以取得事实审理者的理解和同情。“在主询问中向证人发问的目的,在于获得证据以支持传唤证人的那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在许多方面,主询问比反询问有更多的限制。诱导性问题不能随意提出,并且,虽然狂人在所作证言时与…  相似文献   

2.
交叉询问,又称反询问,指在听审或开庭审理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进行的反询问。它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询问证人的方法。然而国内学者对交叉询问的理解则是从询问证人的整个流程着眼,因此范围更宽泛一些。由于交叉询问对于发现案件真实、维护被告人权利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因而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和研究。  相似文献   

3.
交叉询问是一种人证调查方式,是一种权利,即与不利于自己的证人当面对质的权利。交叉询问制度最早见于英美法系国家控辩式庭审.是该法系国家诉讼中最具特色的程序。其基本内容是在证人各自作证后.再受对方当事人或律师的询问,以达到暴露对方证人证言中的矛盾、错误或不实之处,降低其证据的价值.或者达到直接证明某个证人证言不可靠的目的。  相似文献   

4.
第二天一开庭,原告律师首先出示了罗宾逊医生在宣誓后作的一份书面证词(deposition)。这种宣誓证词与证人亲自出庭在庭上所作的证词效力是一样的。证人有时因种种原因,比如说医生、律师由于工作太忙,或者出差,不能出庭作证,因此,证人可在任何时候和场所宣誓作证,这是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以前向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获取证言的途径。根据《联邦证据法》,如果某一方想让某证人作证,律师可以前往该证人的住处或办公室请他作证,同时邀请对方的律师和有执照的法庭记录员出席。其程序与法庭上的程序一样:先由一方律师进行直接提问,然后由…  相似文献   

5.
刘晓兵 《证据科学》2016,(4):471-484
交叉询问源自英美法系,是在审判或听证的质证程序中由一方当事人或者律师对反方证人进行的询问.中国诉讼法对交叉询问已有实质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实际运用.交叉询问的质证功能是由它的内在属性和提问方式决定的,其目的主要在于降低或摧毁反方证人的可信度,降低或瓦解反方证人证词的证明力,或从反方证人口中获得有利证言.诉讼模式、质证规则、证人出庭率以及法律职业者的操作技能直接影响交叉询问质证功能的实现.为了充分发挥交叉询问的质证功能,应该进一步改革或完善目前的诉讼模式、庭审质证规则、证人出庭作证保障制度并提高法律职业者在交叉询问方面的业务素养.  相似文献   

6.
在民事证据调查程序中,对证人证言的调查有两种最为基本的方式,一种是交叉式询问,即由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进行主询问和反询问的方式,这是当事人进行主义诉讼模式对证人调查的主要方式;另一种是职权式询问,即由法官直接询问,这是职权调查诉讼模式对证人调查的主要方式。而在日本民事诉讼庭审调查中,则呈现出当事人交叉询问和法官职权询问结合的状态,可称作结合式询问。此外,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询问也有一些特殊的方式,这可称作特殊式询问。  相似文献   

7.
所谓的诉讼欺诈便是在刑事民事或者行政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的办法,让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做出的判决对自己有利或者对对方不利。而律师若是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是帮助当事人伪造或者毁灭证据、引诱威胁证人改变原来的证言,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因为危害特别大,所以才单独设立罪名。但是如果把律师伪证罪改为"诉讼欺诈罪",不但违背了立法的意愿还不利于打击律师伪证行为,甚至很可能在施行过程中产生"口袋罪"。  相似文献   

8.
证据是法院审理案件时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方面,当事人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还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或充足的理由驳倒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法院审理案件、做出判决要以事实为依据,在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时,法院就要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对案件的争议事实做出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举证的责任、证人作证的义务都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  相似文献   

9.
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这在学术界已经达成共识,因而承办刑事案件的警察被排除在了证人之外,而本文主要是对警察就一定范围内的事实应当出庭作证,进行陈述或接受询问进行了论证。  相似文献   

10.
一、本证与反证的划分标准现阶段关于本证与反证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证据“是否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及其所能证明的事实是否为其所主张的事实”为划分本证与反证的标准。该观点认为,“凡是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用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称为本证。反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否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出其他的事实,为证明该事实存在而提出的  相似文献   

11.
张珩 《人民检察》2005,(14):27-28
全程录像,是指检察机关在侦查和公诉等诉讼活动中为了核实案件事实,获取犯罪证据,运用视听技术对讯问犯罪嫌凝人、被告人以及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进行同步录像的一种诉讼活动。由于全程录像所形成的视听资料具有既能证明案件事实,又能反映程序事实的特点,所以各级检察机关相继要求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询问证人、被害人时采取全程录像的方式来记录讯(询)问的全过程。但是,现在不少这类视听资料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具体内容上都有诸多不完善甚至有悖于法律的地方。这不仅不能使全程录像所形成的视听资料发挥应有作用,反而容易成为当事人翻供、证人翻证的借口。  相似文献   

12.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伪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应一方当事人申请,或在人民法院调查时,故意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事实进行虚假陈述,进而影响案件审理的行为。证人伪证现象发生的原因较为复杂,在司法实践中会产生严重的危害。对于证人伪证的防治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才能取得成效。  相似文献   

13.
证人弹劾是对抗制司法证明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为诉讼方盘查对方证人或敌意证人的可信性提供了合法手段,也为事实认定者合理评价言词证据的证明力提供了程序保障。影响证人证言品质的因素是多元的,因此存在多种弹劾方法,其中"以品格证据弹劾证人"因涉及到品格证据的特殊可采性规则而需特别关注。美国证据法允许使用证人的不诚实品性来攻击证人证言的可信性,这是进行"证明价值Vs危险性"权衡的结果。证明品性的具体方法受到法律规制:允许使用名声和意见证言证明不诚实品性,但以具体行为或先前定罪记录证明不诚实品性则受到严格限制。美国证据法中以品性弹劾证人可信性的规则,对于我国证据制度改革,尤其是未来我国证人弹劾规则的创设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4.
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的立法构想 以民事诉讼为研究对象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进行到一定的程度要想取得更大突破,完善证人出庭制度是当前必须而且亟待解决的问题。多年的审判实践表明,绝大部分证人都不愿出庭作证,这已成为人民法院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瓶颈”, 而少数出庭的证人也或多或少受了某种利益驱动或与当事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而不是真正为了帮助法院公正地审结案件。有些案件关键证人不出庭案件事实很难查清,影响了法院快捷高效地审结案件;有些证人不出庭随意用一张小纸条出具书面证言,这些书面证言是真是假无法核实,同时由于该证人不出庭也无法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证和法官的…  相似文献   

15.
法庭调查是刑事诉讼的主要阶段,也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而辩护律师参加法庭调查可以说是律师全部诉讼活动的重要内容.人们通常认为律师为被告辩护的作用只有在法庭辩论阶段才能体现,这是误解.律师辩护的论点和论据必须依赖于法庭调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因此必须重视辩护律师参加法庭调查工作. 律师参加法庭调查活动应围绕一个目的进行:就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并在这个范围内维护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进而为法庭辩论、发表辩护意见打好基础.律师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1)向被告、证人、鉴定人等进行发问;(2)对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及其他的物证、书证发表意见;(3)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4)在庭审调查过程中随时注意案情变化,并依据变化了的新情况修正原拟定的辩护论点. 律师通过法庭调查以巧妙的方式讯问被告、询问证人的过程,往往可以发现被讯问人陈述中的矛盾,  相似文献   

16.
侦查取证中强制询问证人探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侦查取证中对证人的询问包括任意询问与强制询问。询问证人应当以任意询问为原则,但在必要情况下也应当允许强制询问。强制询问证人的强制性主要表现为一种后果上的强制。应当通过程序对强制询问的适用进行控制,包括主体、启动条件、时间、强制手段、律师在场、赋予证人申请救济的权利等方面。我国侦查取证中询问证人也应当区分任意询问与强制询问并明确强制询问证人的具体程序。  相似文献   

17.
朱蕾 《法制与社会》2011,(12):136-138
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所作的陈述,特别是不利于己的事实陈述,以言词或行动承认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该事实主张者的举证负担转由承认者承受的一种证据法制度。自认规则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本文拟对民事诉讼自认规则的一般理论进行探讨,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自认规则,尤其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进行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自认规则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举证时效制度,有的学者也称之为举证时限制度或限期举证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相应证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举证则须承担诉讼不利的法律后果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及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日期,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该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在第二审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新…  相似文献   

1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地完成举证义务。因此,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向法院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不真实,即应当向法院提供自己持有的合同文本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据;如果不能向法院提供合同文本原件,亦不能提供其他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以否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的真实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真实。  相似文献   

20.
悬赏取证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证明案件事实,通过悬赏广告的形式,公开承诺对提供证据的知情人给予一定报酬的行为。该悬赏取证成为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悬赏取证行为应当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公开性、对象的不特定性等特征,其不同于收买证人伪造证据和证人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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