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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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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晓兵 《证据科学》2016,(4):471-484
交叉询问源自英美法系,是在审判或听证的质证程序中由一方当事人或者律师对反方证人进行的询问.中国诉讼法对交叉询问已有实质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实际运用.交叉询问的质证功能是由它的内在属性和提问方式决定的,其目的主要在于降低或摧毁反方证人的可信度,降低或瓦解反方证人证词的证明力,或从反方证人口中获得有利证言.诉讼模式、质证规则、证人出庭率以及法律职业者的操作技能直接影响交叉询问质证功能的实现.为了充分发挥交叉询问的质证功能,应该进一步改革或完善目前的诉讼模式、庭审质证规则、证人出庭作证保障制度并提高法律职业者在交叉询问方面的业务素养.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是由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换,强调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弱化法官职权,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诉讼权利是一种普遍的趋势。然而,为实现民事诉讼之目的,保障程序公正高效有序的进行,法官相应的诉讼职权不仅不能削弱,反而应该得到加强。  相似文献   

3.
发源于英美当事人主义下的交叉询问制度是刑事庭审活动中对证人证言的法庭调查方式之一,也是我国目前刑事庭审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何认识我国法律确立的交叉询问,以及如何进行交叉询问,交叉询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等的研究,对于丰富我国证据调查方法,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健全、完善,保障诉讼公正的顺利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发源于英美当事人主义下的交叉询问制度是刑事庭审活动中对证人证言的法庭调查方式之一,也是我国目前刑事庭审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何认识我国法律确立的交叉询问,以及如何进行交又询问,交叉询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等的研究,对于丰富我国证据调查方法,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健全、完善,保障诉讼公正的顺利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事诉讼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化,在诉讼中引进控辩式审判模式,交叉询问自然也成为法庭调查的一项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以上讯问、发问,虽未明确界定为“交叉询问”,但从讯问或发问的顺序、目的以及控辩式审判方式的诉讼构件,属于“交叉询问”。   交叉…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较多的吸取和借鉴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一些要素,形成了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相融合的刑事审判模式,如规定了控辩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对被告人、证人和鉴定人进行交叉询问,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了交叉询问应当遵循相关性、禁止诱导性和不得威胁  相似文献   

7.
体现适度职权主义倾向的民事法官询问权是一柄双刃剑,它在克服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缺陷的同时,由于规制不足,难免导致法官的不当滥用。本文在认真考察法官询问权的内涵、性质和功能以及对法官询问权的规范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检视我国法官询问权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应从三个层面完善,即在当事人与法院协同发现案件事实的庭审构造中,从理念层面明确法官适度询问的同时,赋予当事人申请权与异议权;从立法层面,对法官询问对象及范围进行规制;从实务层面,明确若干法律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8.
法官释明权与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换相关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同民 《山东审判》2003,19(1):74-76
一、法官释明权 法官释明权是一个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生俱来的概念。主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在当事人的主张、请求或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的情况下,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提醒、启发或要求当事人对上述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的权限。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 行使释明权主体必须是法官,其他任何人对  相似文献   

9.
交叉询问制度原创于英美法系.以美国为其典型。在美国.交叉询问的主要规则是禁止主询问方诱导性发问和反询问受主询问范围限制。我国的刑事审判以职权主义为基本构造。其主要表现是法官享有包括询问证人在内的证据调查权和审理进程的决定权。整体观之.我国的询问证人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询问证人的主体复杂,主询问与反询问难以划分.交叉询问和对质诘问亦相互混杂。  相似文献   

10.
一、直接开庭,限制法官庭前对案件的实质性审查庭前准备是审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这无可辩驳。但是,从行政审判实践来看,审理前准备工作存在什么弊端呢?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同民事诉讼法一样,突出"纠问式",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注重职权干预下的必然产物。法官在庭前准备阶段,就主张方方面面、不厌其烦地要求当事人提供所有证据材料并进行实质性市查。通过审阅各种诉讼文书、证明材料,调查证人证言,使合议庭熟悉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应诉要求和理由,做到开庭审理前就明确诉讼争议的全部内容;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新的证据,或由法官依职权向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有时还会根据结案方式的需要,千方百计地动员原告在庭前准备时"撤诉"。这种实质性审查弊端颇多,这就意味着行政案件  相似文献   

11.
诉讼中当事人的身份有两种,作为辩论主体和作为证据方法。作为证据方法的当事人的陈述不是证据种类,而是证据资料。获得当事人陈述的证据调查方法即当事人询问之下,准用证人询问的方法,甚至可以对质。随着时代发展,当事人作为证据的身份会逐渐受到重视,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价值也会不断攀升。  相似文献   

12.
交叉询问制度原创于英美法系,以美国为其典型。交叉询问的规则主要有主询问方不得诱导发问规则和反询问受主询问范围限制规则。我国现行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对于证人的询问制度,该询问制度与发现案件真实的刑事审判目的之间存在诸多不相匹配之处。我国刑诉法应明确区分主询问与反询问,并有限制地允许诱导性发问,弱化法官的职权作用,完善交叉询问制度的配套规则。  相似文献   

13.
一、改革法庭调查方式必须更新观念 改革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改革法庭调查方式,应从指导思想上实现四个转变。 首先,在执法观念上,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传统的诉讼方式,以国家干预原则和职权主义为主,过份强调人民法院的职权而忽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证据收集上,法官包办取证。法庭调查中,法官是导演,操纵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庭审。审查证据、确认事实均由法官依职权进行。这种扩张的职权主义不仅加重了人民法院的负担,也强行干预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转变观念,就是要由职权主义转为当事人主  相似文献   

14.
根据刑诉法第158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法官庭外调查是法官履行其案件事实查证责任的一种较为特殊的方式,是其审判职权的积极运用,因此,这一诉讼职权和诉讼行为具有职权主义的特征。法官庭外调查权的...  相似文献   

15.
对“交叉询问”制度引入我国刑事庭审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濛 《法制与社会》2012,(5):136-137
交叉询问制度是英美法系刑事庭审中对证人证言的法庭调查方式之一,也是我国目前刑事庭审改革的主要内容。我国目前正在逐步改革并引进交叉询问制度,对于如何认识我国法律确立的交叉询问,以及如何进行交叉询问,交叉询问制度存在哪些问题,这些问题还需要进行深入探讨,这对于完善我国证据调查方法,使我国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完善,保障诉讼公正的顺利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提出了刑事庭审需要逐步强制证人出庭,同时保障证人权利,明确证人范围及刑事证据种类应当划分为人证、书证、物证三大类,以此逐步改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交叉询问制度。  相似文献   

16.
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型时期,在这一背景下,对法官职权范围的界定显得十分必要,而法官职权与诉讼指挥权、释明权的关系十分密切。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诉讼指挥权和释明权相关理论,认为应从不同路径来规制这两个制度,从而解决法官职权范围界定问题,使其更好实现为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服务的目标。  相似文献   

17.
交叉询问是法庭审理过程中一项重要的证人询问方式,发源于英美当事人主义下的交叉询问制度,力图通过对证人的轮流询问,从而达到发现事实真相的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建立真正意义的交叉询问制度。鉴于交叉询问制度的重大辩护价值,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交叉询问制度十分必要,我国刑事诉讼法急需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交叉询问制度。  相似文献   

18.
交叉询问,又称反询问,指在听审或开庭审理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进行的反询问。它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询问证人的方法。然而国内学者对交叉询问的理解则是从询问证人的整个流程着眼,因此范围更宽泛一些。由于交叉询问对于发现案件真实、维护被告人权利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因而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和研究。  相似文献   

19.
交叉询问是一种人证调查方式,是一种权利,即与不利于自己的证人当面对质的权利。交叉询问制度最早见于英美法系国家控辩式庭审.是该法系国家诉讼中最具特色的程序。其基本内容是在证人各自作证后.再受对方当事人或律师的询问,以达到暴露对方证人证言中的矛盾、错误或不实之处,降低其证据的价值.或者达到直接证明某个证人证言不可靠的目的。  相似文献   

20.
构建诉辩模式下的新型调解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国大多数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已实现了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过渡。诉辩式庭审方式被广泛采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成为诉讼的主导者,法官则处于一种超然地位居中裁决。这种新的诉讼模式与民商事案件的本质特征相吻合,有效保证了程序正义的实现,从而使我国民事审判的面貌焕然一新。但任何一种诉讼模式都不可能尽善尽美,诉辩式在展示出显著优点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固有的弊端。一方面,于当事人而言,由于失去了法官纠问的缓冲地带,交锋更为直接,对抗也更趋激烈,和解和息诉的可能性就越小;与此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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