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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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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不动产登记行为自身的性质考察,我国不动产登记宜采实质审查模式;基于实证的考察,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应采实质审查模式,以体现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要求;基于转变政府职能角度考察和比较法的考察,我国不动产登记应分流实质审查功能而采形式审查模式,将实质审查功能分流给逐步转型为社会权力者的公证机构行使。  相似文献   

2.
不动产登记要求对相关事项具有实质性且与真实情况一致的审查,然而登记机构自身能力存在限制,又受制于一定的房率权限,因此这就要求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引入强制公证,对于不动产登记的强制公证首先需要公证机构进行实质审查,其次再有登记机构对公证的文书予以形式审查,从而实现不动产登记顺利完成。  相似文献   

3.
目前,立法机关正在加紧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力争在2020年全部完成民法典编纂工作。在《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除了继承原有《物权法》之外,还存在很多值得研究和关注的问题,例如就不动产登记这一分支问题,就需要把握好两点:一是关于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与法律效力,学者通常习惯认为《物权法》已经认可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但也有很多学者持不同的观点,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之有无完全是立法政策选择的结果,其实《物权法》所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可以说明不动产登记就具有公信力功能;二是我国《物权法》与《担保法》在抵押登记效力问题上存在不一致,因此在民法典分编编纂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有关条款,处理好担保法部分和物权编的关系。在分析以上两个问题的基础上,文章建议建立并完善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制度,《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在承袭《物权法》的基础上,开宗明义地赋予不动产登记以公信力,并详细规定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审查制度和错误登记的国家赔偿制度等内容,以解决和完善目前研究理论和实务中理解不一、新旧法条文之间存在冲突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6条、第227条是公示催告程序审查立案的程序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5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0条也为公示催告程序的审查立案提供了实体法上的依据。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亦应予参照。二、立案审查的内容公示催告程序应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立案审查:(一)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申请人应为“票据持有…  相似文献   

5.
钱进 《中国公证》2013,(2):45-46
在继承公证实践中,遗漏继承人问题、利害关系人利益受侵害问题一直困扰着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继承公证的办证难度,增加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风险,加大了继承人的举证难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我国继承公证程序中建立公示催告制度。  相似文献   

6.
彭敏莉 《中国司法》2010,(12):66-69
公证从性质上说,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公证书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我国不动产登记审查机构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所证明的内容不进行实质审查,也不承担因公证书内容错误而造成的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公证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案例。但依据《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相似文献   

7.
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法》第21条关于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的规定仅为原则性规定,立法机关的回避,使得司法实践中对登记错误的处理出现了重大分歧。登记行为的性质应为民事权利公示行为,我国登记机构的审查实际上采用的是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相结合的模式。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应为国家赔偿责任,但是其违法性之认定以侵害民事权利为认定依据。登记机构的损害赔偿为严格责任,但是可以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来缓冲。  相似文献   

8.
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民法中的一项古老的制度性存在,其功能在于向社会公示物权的真实状态和变动情况,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而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模式是采取实质审查主义还是形式审查主义则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重要命题,也是确保物权登记公信力和真实性的重要工具。因此,探讨研究不动产登记制度特别是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模式,对建立运作良好实效突出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三、法律责任需要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中对证明对象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 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中对所有证明对象的审查,与其他登记机关的审查最大的区别在于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譬如,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据此,一般认为,既然由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那么工商部门只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就可以了,而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要件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但法律对公证审查的要求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中引入公证制度的建议与论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的《物权法》、《公证法》等法律的立法正在加紧进行。在物权立法中引入公证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做法。本文从法条设计、现实可行性与法理结合的角度表达了对“物权制度”与“公证制度”相衔接的理性思考,以构建一套体系合理、内容健全、适应法治社会内在要求的物权领域的公证法律制度。一、物权法中引入公证制度的法条设计及理由①(一)建议在第九条第一款后增加一款:“不动产物权因继承、遗赠、赠与取得的,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对登记事项进行公证;登记机构依据公证书办理登记。”1.不动产的所有权因继承、遗赠、赠…  相似文献   

11.
刘保玉 《中国法学》2012,(2):156-169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的审查、登记行为是物权变动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和生效要件。它是对当事人的合意与申请登记的基础法律行为起辅助作用的补助行为,尽管其中有一定的行政因素和管理成分,但就物权登记行为的整体构造、主要功用、基本性质而言,应属私法上的行为。登记机构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因此应定性为民事责任。惟此方能妥善解决在登记机构与登记申请人承担共同责任时的责任形态及诉讼程序问题。登记机构与登记申请人的行为如构成共同侵权,二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构成混合侵权,登记机构的责任宜确定为补充责任。登记机构追偿权的行使,也因其责任形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相似文献   

12.
钱进 《中国公证》2006,(2):26-29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立法例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公示手段,很多国家就登记机构专门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法或不动产登记法规,或者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如《日本不动产登记法》规定:“登记事务,以管辖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务局,地方法务局。或其支局,派出所为登记所,而予以管辖。”《德国土地登记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由地方法院(不动产登记局)统二掌管。不动产登记局对本区域内的土地有管辖权。”在瑞士,依瑞士民法典及州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通常为各州法院。在英国,统一管理城乡土地权属于登记的机构,为“政府土地登记局”。这一机构是英国现今统一从事不动产所有权的审查、确认,、登记、发证及办理过户换证的部门。  相似文献   

13.
登记,就是指经权利人申请,由专门的登记机构将申请人财产的相关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事实或行为。登记不仅是物权变动的结果而且还是物权公示的一种方式。登记在各国物权法上都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虽然我国2007年已经颁布了《物权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建议稿》也已经起草完成,但是其中还有一些问题规定得比较模糊,需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文章主要针对不动产登记中一些具有争议性的问题着重进行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14.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否引入公证制度曾引起了激烈的探讨,但最终《物权法》出台之后未将公证制度引入不动产登记制度中。但经过多年的实践看,物权法未引入公证制度是个缺憾。目前我国物权登记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依靠本身的制度并不能解决这些问题,若引入公证制度将有益于促进很多物权登记制度缺陷问题的化解。参考国外立法例看,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引入公证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15.
不动产变动法律制度涉及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保障交易安全和效率是立法者矢志不渝的追求。本文分析法定公证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构建我国的公证前置审查模式,包括法定公证的适用范围、责任保障机制、公证核实权重新定位、部分法定公证事项收费的调整以及其他配套措施,将公证前置实质审查与登记机关的窗口审查相契合,实现审查业务的分流,确保合同的效力,贯彻公示公信原则。法定公证以实体法为依托,通过限制形式自由,实现实质上的真正自由。  相似文献   

16.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实行法定公证的必要性 我国<物权法(草案)>确立的是实质主义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模式,由公证机构对变动的过程进行实质审查具有更多的优势和正面效应.  相似文献   

17.
朱樾 《中国公证》2006,(1):30-32
在物权法的起草、审议过程中,立法、司法及学术界一直就不动产登记前是否应经公证进行实质性审查问题进行争论。2005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提出了自愿公证的意见,指出“不动产登记前是否办理公证,可以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如果办理登记前必须经过公证.不仅不便民,还会增加群众负担。因此,不宜规定不动产登记前必须经过公证。”  相似文献   

18.
《中国公证》2014,(9):69-69
中国公证协会为使公证更好地服务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中,充分发挥公证作用,提高社会公信力,日前,组织专家学者召开了“公证服务不动产登记研讨会”。  相似文献   

19.
新《物权法》明确规定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未明确规定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本质上是一种私法上的行为,产生私法上的效力。登记机构在履行登记职责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登记错误时,登记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情形分为三种:独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登记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0.
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虚假登记、重复登记、登记内容错误、登记效率低下等弊端,为解决不断登记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应引入公证制度.本文从公证制度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应用角度入手,通过对国外经验的借鉴,将公证前置设置为作为不动产登记的最佳方式,并对不动产登记中的公证前置制度的内容进行了初步构建,以期更好的解决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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