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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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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民调解》2020,(2):37-38
近年来,浙江省湖州市聚焦行政争议纠纷实质化解,创新搭建"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实体平台,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全方位打造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湖州样板"。近3年来,湖州市行政机关平均败诉率为10.92%,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相似文献   

2.
在对行政调解工作一般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合肥市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原则、组织体系、注意事项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重要职能,切实将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争议和纠纷的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相似文献   

3.
<正>201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到吉林视察指导工作,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常松在向周强院长汇报工作时,谈到大力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时说:"我们东丰县法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推动成立由县领导参加的重大疑难、集团诉讼案件联合调解领导小组和诉前协调解决行政争议领导小组,成功化解了多起群体性纠纷和涉府案件。"8月7日,东丰县法院院长钱立军在全省中基层法院院  相似文献   

4.
本刊讯 (记者解建荣 杨强报道)2010年1月22日,山西省在太原市召开“全省探索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经验交流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左世忠在讲话中要求全省法院要积极稳妥地探索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把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作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大胆创新,  相似文献   

5.
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困难,人民群众的有些矛盾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的幸福感、获得感。检察机关做实行政检察工作,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可以依托检察机关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手托两家"优势。重视控告申诉等窗口部门的前台作用,收集行政争议案件线索,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多方面了解争议方诉求,重视和发挥好调解这一"东方经验"的作用,采取协调化解等手段,寻求双方、多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践行为人民司法和行政检察"穿透式监督"理念,切实减轻当事人讼累,实现诉讼经济,实践新时代"枫桥经验",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行政诉讼协调新机制,于2010年成立了浙江省首个行政争议协调委员会,有效化解了一批重大群体性行政争议案件。因机制创新、成效显著,被誉为行政协调的"乐清样本",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高度赞许,作为典型经验推广。  相似文献   

7.
南陵县人民法院在南陵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设立信访巡回法庭,联合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将群众合理诉求化解在诉前,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深受群众欢迎。信访巡回法庭自2017年4月成立至2019年10月,共接待群众来访、咨询1380余人次,诉前调解案件272件,化解群体性矛盾74件,司法确认598件,审理信访转入诉讼案件402件。在去年上半年安徽省政法机关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中,南陵县法院位居全省法院首位。  相似文献   

8.
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定了“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新目标。最高人民法院《2020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要点》提出,要“推进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平台建设,推动建立党委统筹、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多元化解行政争议新格局”。对于行政审判工作来说,应当认识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   

9.
张娟 《中国律师》2008,(8):64-66
对传统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理论的反思 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除外),不得适用调解,即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不能为解决行政纠纷而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  相似文献   

10.
我国版权争议的调解主要存在三种模式,司法调解为主导力量,民间调解发展方兴未艾,而行政调解作用亟待增强。该三种模式的治理路径包括厘清法院委托调解的性质,努力实现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增强其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培育多元调解主体,采取多样化形式鼓励当事人利用调解机制,实现我国版权争议调解机制的理性发展。  相似文献   

11.
司法调解的性质以及司法调解是否可以运用于对行政争议的化解一直以来都是行政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将司法调解的性质定位在一种不同于司法审判的独立调解权的地位上应该是合乎实际的二者并行不悖。行政争议是完全可以通过司法调解的途径寻求解决的,从而有利于构建和谐的行政关系。  相似文献   

12.
一、法院调解制度概述 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是我们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个优良传统,也被西方誉为“东方经验”之美称。我国的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法院调解首先是一种民事调解,只存在于民事诉讼活动中,其次,法院调解相对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仲裁程序中的调解等来说,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中的调解。  相似文献   

13.
法苑传真     
《江淮法治》2015,(2):36-37
金寨县法院:基层法庭工作有声有色近年来,金寨县法院斑竹园法庭倾力开展调解工作,把矛盾纠纷解决在源头,化解在初始状态,杜绝了矛盾向深层次发展。调解是化解纠纷的较好方式,斑竹园法庭始终将调解放在各类纠纷化解形式中的重要位置。将诉讼调解与诉前调解、委托调解等非讼调解相衔接,充分发挥法庭参与的人民调解作用,探索多元化解决纠纷方式,干净化解纠纷。2014年,该法庭可调解案件63件,实际调解结案55件,调解率87.30%;  相似文献   

14.
行政调解作为“大调解”中的一极,在理论研究以及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的混乱,有必要“正本清源”。行政调解是具有行政指导性质的,解决行政争议以及与行政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的一种活动;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自愿自治原则、弱合法性与善良风俗相平衡原则以及不妨碍当事人行使诉权原则;为了保证行政调解的有效性,对调解协议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途径是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15.
法国消费争议非讼解决从普遍管辖向专业管辖、国家主导向企业自治并行发展。调解机构或独立设置,或附设于国家机关、公用事业单位、企业及行业组织,其独立、公正、便捷,有法令、章程、协定等保障,在实践中发挥着化解消费争议的功能。我国可通过法律授权并规定调解规则,依托既有行业组织设立或单独创设专业调解委员会,强化消费者协会调解职能,鼓励经营者建立消费者保护部门,完善消费争议非讼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6.
本刊讯(记者解建荣杨强报道)2010年1月22日,山西省在太原市召开全省探索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经验交流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左世忠在讲话中要求全省法院要积极稳妥地探  相似文献   

17.
今年初,大荔县人民法院在渭南市基层法院率先推也诉前调解新举措,成立了“大荔县人民法院矛盾纠纷诉前调解中心”,诉前调解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调解网络,解决了法院诉讼调解与基层人民调解的“无缝衔接”问题,大幅度提升了案件调解率,降低了诉讼率,减轻了审判工作压力,实现了化解矛盾纠纷、案结事了、人民满意的工作目标,促进了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得到上级人民法院和县委、人大、政府充分肯定。  相似文献   

18.
劳动争议的二元结构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郑祝君 《法学》2012,(1):94-103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的争议处理机制的弊端集中表现为机构重叠、程式冗长、多头管、重叠审,无法达到"公正、及时"的立法目的。我国应接受国际通行的劳动争议属性的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二元结构区分理论,并以"双轨制"的复线方式为争议处理路径。对权利争议,以社会、民间机构调解或仲裁为先。调解成立的,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不成立的,可提起诉讼,一审终局。仲裁"一裁终局",不搞司法续尾。对利益争议,由劳动争议三方协商机制管辖和处理,该机制应具有处理终结权。申言之,应以二元结构理论为基础,以复线处理方式为路径,重构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相似文献   

1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作调解处理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在审判实践中,对不服行政调解起诉的,人民法院也一概不予受理。但从调查中发现,有的行政机关在调解民事或行政争议时,调解协议是采取强迫、欺骗等违法手段达成的,直接损害了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当事人对这种违法行政调解不服或反悔的,起诉后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文试就这个问题作一探讨。一、无效行政调解的表现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争议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友好协商,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诉讼外调解活动。行政调解作为解决一般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的有效行政手段,已经广泛适用于行政管理活动中,为平息社会矛盾,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被外  相似文献   

20.
金凌 《政法学刊》2011,28(2):107-111
公安调解是我国一种重要形式的行政调解,然而,它并非是对民事争议的调解,而是以调解为形式的行政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并无调解权,其主持下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也无强制执行力,这种状况造成了实践中的诸多难题。公安机关应拥有对民事纠纷的法定调解权,并通过调解协议公证或法院备案的方式将其主持下产生调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并在此基础上确认公安调解的人员、编制、经费、程序等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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