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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 ,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后 ,债权债务清结之前 ,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生的意外毁损和灭失。所谓风险转移的界限 ,是指标的物的风险从什么时候起由出卖人转移到买受人。这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标的物的风险已由出卖人转移于买受人 ,则标的物即便遭受损失 ,买受人仍有义务按合同支付价款。如果风险尚未转移时标的物就发生毁损和灭失 ,则买受人不但没有义务支付价款 ,而且还可要求出卖人对违约承担责任。因此在买卖合同中正确处理风险转移问题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风险转移界限的一般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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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国刘海波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1):34-37
《买卖合同解释》完善了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但仍有若干疑难问题值得探讨。文章从出卖人的取回权、买受人的回赎权、出卖人的另行出卖权、所有权保留与强制执行、所有权保留与宣告破产等方面,对《买卖合同解释》尚未涉及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详细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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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士永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1(3):6-9
根据<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规定,出卖人应当具有处分权.根据<合同法>第135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负担行为而不是处分行为,不需要出卖人处分权.出卖人处分权应当是对出卖人履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义务的要求.与此相适应,<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涉及的也是出卖人履行转移所有权义务时的合同的要求,而不是对买卖合同本身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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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韬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4(3):39-41
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变动中常常出现出卖人交付动产标的物而买受人未为对待给付;不动产交付前所有权未移转时,"一物数卖"等问题,这些现象易生交易不公和交易风险,有害于出卖人或者买受人的权利保护.本文提出运用所有权保留、特别动产优先权和预告登记制度加以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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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颁布施行并未否定《合同法》所确立的所有权保留制度,该制度也适用于特殊动产买卖,特殊动产所有权移转以交付生效为一般规则,以所有权保留为特殊规则。但所有权保留约款仅具有效力的相对性,缺乏公示手段,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出卖人取回权的实现受到限制,应完善特殊动产所有权保留公示制度,以避免出卖人与善意第三人间的权利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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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是人们最为常用的一种合同。《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内容的规范大多属于任意性规范,并不强制当事人必须遵循。甚至合同的约定可以改变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尽量按照双方的协商详细约定,为了达到双方的目的,也可以改变《合同法》的一些任意性规范。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常见的漏洞有:1、标的物约定不明确;2、质量约定不明确;3、履行地点不明确;4、付款期限、方式不明确;5、违约责任不明确;6、履行方式不明确;7、计量方法不明确;8、检验标准、方式不明确等。任何一条不明确都有可能导致合同履行的障碍,同时在一方违约时难于确定其违约责任,最终导致一方受到损失。不过,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当某些条款欠缺或约定不明确时,并不必然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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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破产法是不完整的"半部破产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仅对实现主体间平等保护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且对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新《破产法》增加破产管理人制度是该领域的一项重大进步,但是新规定存有法院在破产管理人制度中权力过大,以及旧破产法中行政干预经济的痕迹,因此,新《破产法》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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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好地完善我国市场主体的退市制度,我国新破产法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其中以破产管理人制度最为引人注目,但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不仅留有旧破产法中行政干预经济的痕迹,而且存在法院在破产管理人制度中的权力过大,破产管理人工作程序缺失等缺陷。在分析这些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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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机构,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能否公正、有序和高效地进行。我国新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职权、监督、报酬和惩处等内容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与国外相关法律规定相比,仍存在许多问题值得探讨。建议我国破产法应明确破产管理人在不同破产阶段的职责权限和法律地位,增设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明确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资格认定办法,完善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监督和报酬确定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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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国《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债务人在危机期间对到期债务进行的个别清偿行为须被撤销,同时允许例外豁免撤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行为。但实证研究表明,法官对危机期间个别清偿行为撤销的构成要件及例外情形理解不一,导致了司法适用上的混乱。这既不利于保护个别债权人的正当利益,也阻碍了破产立法目标的实现以及法律预测功能的发挥。为此,有必要反思《破产法》第32条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重构危机期间个别清偿行为撤销的构成要件,同时对例外情形加以完善。构成要件应包括行为要件、期间要件、破产原因要件及主观要件。对例外情形的完善则包括排除不符合构成要件的个别清偿行为,以及基于特定目的和利益平衡而增加其他例外情形。借此,尽可能维护个别债权人与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破产法律制度与非破产实体法律制度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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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煊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8(5):30-34
我国新《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及专业性特征。从理论上分析,管理人地位采用英美的受托人说更为合理。在管理人的选任方面,现行的法院主导下的随机选任模式是可行的,但在采取公开竞争选任方式时,应改采债权人会议选任、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后任命的方式。在管理人的职责方面,《破产法》应明确规定第25条在重整程序及和解程序中是否适用的问题,并对有关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监督内容及监督期限的规定进行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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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安排中的权利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建勇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65-67
破产清偿是破产法的核心问题。本文结合法理和相关立法,对劳动债权、担保债权和税收债权三种传统优先受偿权的顺序加以梳理,分析了三者存在的权利冲突问题,就此指出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的不足,并提出了合理安排破产清偿顺序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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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破产原因从各国的破产立法实践看,在对破产原因的界定上,主要采用两种标准:一种是资产负债表标准,即将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作为企业破产原因;另一种是现金流标准,即将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企业破产原因。企业破产法根据我国国情,并借鉴国际通用的破产原因界定标准,将破产原因规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规定实际上涵盖了两类破产原因,其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另一类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当企业法人具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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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破产法》对破产欺诈中债权人保护规定了司法救济途径。但现有的民事救济制度仍不能有效规制破产欺诈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目前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无效制度和撤销制度以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防止破产欺诈、保护债权人方面均存在不足,我们应借鉴国外破产立法、司法实践经验,从上述制度层面加以完善,以更好地规范破产程序,遏止破产欺诈,保护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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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14):48-48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根据《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问题,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第四十二条作如下补充规定,作为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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