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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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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何认定拘禁过程中“致人死亡”的加重结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案例启示:结果加重犯的构成除了要具备基本犯罪行为和加重结果外,还要求有主观罪过、基本犯罪行为和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被害人的死亡与非法拘禁行为须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至少有过失时,才可适用第238条第2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  相似文献   

2.
结果归属可以分为三种类型:通常的结果归属(客观归责)、严格的结果归属与缓和的结果归属。将他人自杀死亡的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引起行为,就是典型的缓和的结果归属。缓和的结果归属具有两个特点:一是结果归属的条件缓和,即尽管不符合通常的结果归属条件,但仍然将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二是结果归属后的刑事责任追究比较缓和,即虽然将自杀死亡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引起行为,但并非令行为人承担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只是使行为人承担相对较轻犯罪的刑事责任或者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缓和的结果归属具有中国特色,在当下有其存在的原因与理由,不能以德国的客观归责理论为标准否定中国的缓和的结果归属现象。相反,一部分缓和的结果归属现象可以得到维持,与此同时,也要从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责任方面对缓和的结果归属现象进行适当限制,并禁止基于缓和的结果归属对行为人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3.
《中国检察官》2012,(12):33-40
拘禁行为的非法程度决定着某一行为是否构罪并承担刑事责任,衡量该程度大体上有情节和结果两方面依据,实践中通常要求拘禁行为达到一定的时限,或者有侮辱、殴打等情节,对因拘禁不当而出现重伤及死亡结果的,作为结果加重犯处理。但对于拘禁时间较短,没有其他情节,并非拘禁而出现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如何处理,这就涉及到被害人死亡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被害人死亡可否成为非法拘禁罪的入罪要件等实践难题。结合这些问题,本期案例工坊选取了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甲非法拘禁案进行了研讨,特节选部分精彩内容,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4.
孙运梁 《法学》2012,(12):104-110
对于行为人以较轻的殴打行为造成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一般认为行为人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死亡结果能否归责于行为人则存在争议。如果将结果归因与结果归责相区分,将事实判断与规范归责层序化,笼罩在因果关系理论上的迷雾将散去,归责问题也将迎刃而解。客观归责理论不仅为我们判断归责提供了规则体系,更为重要的是提供了一种思维方法。这种方法论上的启迪,也许能够推进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向前迈进并逐渐融入追求刑法精确化、精细化、精致化的潮流中。  相似文献   

5.
结果加重犯是行为人实施符合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非法行医罪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法条规定了三个不同的量刑幅度。其中,"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是本罪的加重结果。本文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标准作了论述,并探讨了非法行医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6.
也谈正确认识和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认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应当先从行为的客观性质着手确定行为与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然后再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确定其行为是否属危害行为,进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的轻重;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危害行为(即原因)的产生带有偶然性,刑法上因果关系本身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的辩证统一;应当正确区分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与条件;不能把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等同起来。  相似文献   

7.
判断犯罪既遂与否的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齐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在行为人对致人重伤、死亡持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时存在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本文指出加重结果出现时,以及加重结果虽出现,但基本犯未遂时成立抢劫罪结果加重犯未遂,在基本犯既遂,并且已经出现加重结果时构成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既遂。  相似文献   

8.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高速公路上持刀抢劫,致被害人弃车逃跑呼救过程中被过往车辆撞死,其暴力抢劫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结果得以发生的内在支配因素,两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该行为符合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犯罪构成,应当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相似文献   

9.
严格限制结果加重犯的范围与刑罚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下载免费PDF全文
张明楷 《法学研究》2005,27(1):82-96
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数量繁多,是适用死刑最多的犯罪类型;但是,结果加重犯是结果责任的残余,缺乏加重刑罚的合理根据。因此,一方面,要严格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加重结果必须是成立条件之外的、具体罪刑规范阻止的加重结果;被害对象必须限于基本行为的对象;基本行为必须具有发生加重结果的特别危险性;因果关系必须符合"直接性要件";行为人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而且对人身伤亡、公共危害之外的加重结果必须具有故意。另一方面,也要从量刑上限制结果加重犯的刑罚。  相似文献   

10.
【裁判要旨】犯罪故意是行为人对社会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故意的危害行为并不一定构成犯罪故意;对过失犯罪量刑时不但要考虑危害结果,还要考虑行为人过失程度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大小。  相似文献   

11.
在办理轻微暴力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的案件时,应重点考察轻微暴力的行为性质、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出现有无预见可能性,以及轻微暴力、特殊体质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成立必要条件的逻辑关系等方面。如果行为人以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实施暴力行为,该暴力行为和特殊体质均须同时具备才能导致死亡结果出现,同时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又具有预见可能性,则可以确认暴力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论处。  相似文献   

12.
行为人有特定义务为一定行为而不为,就是刑法上所说的不作为。这种不作为行为与由此引起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是我们刑法上所说的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由于不作为因果关系也具有作为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必然性的本质特征,因此它具有犯罪因果关系的一般性。但是,由于作为是行为人的积极行为,不作为是行为人的消极行为,所以它和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相比又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13.
关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学界存在较大争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切实履行了救助义务;"逃逸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的当场以及与当场紧密联系的时空而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成立要求具备逃逸行为、主观上的过失和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交通肇事行为人是否"因逃逸致人死亡"。  相似文献   

14.
司法实践中,要将所发生的结果归咎于行为人,就必须要求行为人对实行行为以及危害后果在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也要求实行行为与实际发生的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否则这种归责就违背了罪责自负的要求。  相似文献   

15.
靳玉梅  周翔 《法制与社会》2014,(32):297-298
本地区针对同一被害人的连续两起交通肇事,而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该类案件具有涉及多人肇事、前行为造成的结果不明等疑点。对前行为人的刑事认定难点在客观违法构成要件,核心在前行为是否与死亡结果间有因果关系;对后行为人的刑事认定难点在主观责任构成要件,关键在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是否构成过失。  相似文献   

16.
周光权 《法学研究》2005,27(2):57-65
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 ,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但是 ,就当时的情况而言 ,即使其认真履行注意义务 ,结果也可能难以避免的 ,能否追究行为人的过失责任 ,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予以处理。在结果假定会发生的场合 ,根据条件说 ,而不需要借助于客观归责理论 ,就能够确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过失构成要件中的结果避免可能性是否具备 ,根据不同的立场 ,结论会不同 ;在因果关系能够肯定 ,结果避免可能性难以确定的情况下 ,虽然行为违反注意义务 ,但如果没有明显增加法益危险 ,应当排除行为人的过失责任 ,以无罪处理。  相似文献   

17.
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之论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孟伟 《政法论丛》2005,(6):58-60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中的行为理论,在原因自由行为中,结果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因行为才应当被认定为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18.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同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因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用以明确一个具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这种特殊的因果关系的明确是确定最终行为人应受刑法惩罚的前提条件.法律不会处罚一个与危害结果无关的行为人,也不会轻易排除对一个与危害结果有关行为人的处罚的可能.因而其要求比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更严密,不容疏忽.本文通过肯定...  相似文献   

19.
作为中止犯成立条件之一的有效性在认定时通常存在两大疑难问题:(1)其他原因防止了既遂结果的发生与中止犯有效性的认定问题;(2)其他原因导致既遂结果的发生与中止犯有效性的认定问题。解决第一个问题的方案是:在既遂结果本来就不可能发生的场合,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真挚的中止行为,或者在利用其他因素阻止了既遂结果发生的场合,只要行为人付出了与自己独立防止既遂结果发生同等程度的努力,均应认定其中止犯的成立;若行为人是通过第三者实施中止行为,只能是在第三者实施中止行为比行为人亲自实施中止行为对消除既遂结果的发生具有更大的可能性,且行为人必须满足第三者为避免既遂结果的发生所提出的协助要求时,才能认定其中止犯的成立。解决第二个问题的方案是:应着重考察中止行为在没有出现其他介入因素时能否防止既遂结果的发生以及其他原因是否导致行为人中止行为之前的犯罪行为与既遂结果发生之间因果关系的中断。  相似文献   

20.
危害结果是由有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正确理解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对于正确解决刑事责任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在学理上,依据不同的标准和观点,可将因果关系作多种分类,其中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是比较重要的一类。本文试通过分析这两者的区别和联系,就刑法因果关系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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