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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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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运梁 《现代法学》2013,35(1):139-152
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务领域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与迷惑,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因果关系理论功能定位不清有关。我国现行的因果关系理论除了进行事实判断之外,还承担了规范归责的功能。因果关系应当解决的是构成要件行为与构成要件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客观关联的问题,而结果能否归责于行为则是刑法归责理论的任务。客观归责理论的贡献在于,在承认条件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跨越自然科学性的事实审查而进入价值性、规范性审查的阶段。客观归责理论除了提供判断规则之外,也许更重要的是提供了一种逻辑思维方法,促使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回归事实判断的功能定位,克服我国因果关系理论哲学色彩浓厚、判断标准不一的弊端。  相似文献   

2.
行为人殴打他人并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生前患有严重疾病,行为人的殴打行为不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仅是被害人死亡诱因的,行为人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可以适用刑法第六十三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相似文献   

3.
在处理为排除风险而陷于此风险并遭受损害这一营救者损害的刑法归责问题上,被害人同意无效理论并未提出要归责于行为人的实质理由,被害人自我负责原则理论架构先天不足,其归责于营救者的结果也导致刑法规范效果偏差、法益保护不平等及对行为人的不公正优待。从此三个向度对因果关系之“相当性”做规范性考量,营救者损害情形正当的归责结论应是,即使被害人陷于风险是义务行为,仍由行为人对其遭受的法益损害结果负责;法益衡量不应是对行为人归责的限制、补充原则。被害人陷于或维持风险并非为排除风险,是否属异常情形,应考虑刑罚的预防功能能否有效发挥,具体可从行为人能否预见角度分析行为人对结果的负责性。  相似文献   

4.
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若要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就必须是非法拘禁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且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同时在判断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因果关系时,可采用反面排除法。  相似文献   

5.
蒋太珂 《法学杂志》2016,(1):130-140
我国司法实践宽泛地理解伤害故意以及致人死亡的过失从而导致被害人特殊体质案件有罪率过高.为了有效地避免定罪率过高,应该直接从客观不法的角度限制犯罪的成立范围.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只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诱因”,只有行为人能具体预见到被害人特殊体质,才能将死亡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直接造成“死因”,即使行为人不能预见到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也应将死亡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行为.  相似文献   

6.
何荣功 《法学》2024,(2):70-84
目前轻微暴力致被害人死亡的概念表达不够科学,应改称轻微暴力引起被害人死亡。此类案件的特点是行为的危险性及其强度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比例严重失衡。轻微暴力引起死亡的刑法定性首先要解决是否存在犯罪实行行为问题,进而才有必要探讨轻微暴力和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一般情况下,轻微暴力在客观上并不具有造成被害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定型危险,欠缺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实行行为。司法实践之所以广泛地认定此类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考虑的是被害人死亡这一严重法益侵害结果、被害方的处罚诉求以及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将此类行为认定为意外事件,更符合行为的构造和性质。此类案件的办理应重视行为人与被害方的沟通协商,行为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的,应尽量避免将行为积极入罪。  相似文献   

7.
刑法因果关系是评判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体。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历来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因果关系的认定直接涉及刑事责任的追究(归责),是行为理论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历史上曾经存在的条件说、原因说以及相当因果关系学说都是将因果关系问题(事实问题)和归责问题(规范问题)混同在一起。而新近的客观归责理论则将二者分开,在因果关系上采用条件说,而在归责问题上采用一系列的排除规则,从而为相当因果关系中“相当性”的判断提供了一个可操作的标准。鉴于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中对刑法因果关系争论颇多的现状,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双层次原因理论,我们对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涵义、特性、适用范围及正确判断应当有一个准确的认识,从而对司法实践现状产生实际有效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8.
沈琪 《比较法研究》2014,(2):160-175
在英美刑法中,近因判断是在事实原因判断之后对结果可否归属于行为所进行的规范性判断,本质上是一个基于价值判断的归责过程,是因果关系判断的核心问题。"可预见性标准"是近因判断的核心标准,它彰显了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不仅具有教义学上的可操作性,而且还具有能够容纳价值判断和政策选择的灵活性和开放性。英美刑法在因果关系判断中区分归因与归责,将归责判断归属于因果关系范畴和以"可预见性标准"作为归责判断的核心标准,值得我们在刑法因果关系理论重构中借鉴。  相似文献   

9.
刑法因果关系是评判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体.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历来是一十十分复杂的问题.因果关系的认定直接涉及刑事责任的追究(归责),是行为理论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历史上曾经存在的条件说、原因说以及相当因果关系学说都是将因果关系问题(事实问题)和归责问题(规范问题)混同在一起.而新近的客观归责理论则将二者分开,在因果关系上采用条件说,而在归责问题上采用一系列的排除规则,从而为相当因果关系中"相当性"的判断提供了一个可操作的标准.鉴于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中对刑法圆果关系争论颇多的现状,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双层次原因理论,我们对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涵义、特性、适用范围及正确判断应当有一个准确的认识,从而对司法实践现状产生实际有效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10.
关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学界存在较大争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切实履行了救助义务;"逃逸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的当场以及与当场紧密联系的时空而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成立要求具备逃逸行为、主观上的过失和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交通肇事行为人是否"因逃逸致人死亡"。  相似文献   

11.
在办理轻微暴力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的案件时,应重点考察轻微暴力的行为性质、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出现有无预见可能性,以及轻微暴力、特殊体质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成立必要条件的逻辑关系等方面。如果行为人以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实施暴力行为,该暴力行为和特殊体质均须同时具备才能导致死亡结果出现,同时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又具有预见可能性,则可以确认暴力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论处。  相似文献   

12.
客观归责理论和相当因果关系说都是实质的归责理论,它们都要解决把结果视作谁的“作品”的问题。如果仅仅考虑个案处理,即便不采用客观归责理论,单纯运用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疑难案件也能够得到处理。但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在方法论上有诸多缺陷,而客观归责理论在方法论上的优势非常明显:用多重规则确保检验时没有遗漏;建立正面判断和反向检验交互进行的检验标准;展示一般预防的刑罚效果;凸显评价的层次性、充分性;确保刑法判断的客观化。我国刑法学者否认客观归责理论,主张在因果关系判断时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再通过故意、过失限定归责范围的观点,貌似有理,但在方法论上存在根本的错误。如果在进行客观归责判断时,根据一定的检验标准,根本就不需要将某个后果这一“杰作”算到行为人头上,也就没有追问其有无罪责的必要性、可能性。客观归责理论主张对故意犯、过失犯的认定,可以将原本就应该放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段考虑,但过去一直被错误地置于责任中分析的要素提早到客观归责来思考,使之实现犯罪判断要素的正确“归位”。因此,客观归责理论只是强调客观判断必须优先进行,不会模糊三阶层理论。如果充分认识到客观归责理论在方法论上的独特意义,同时,为了确保司法上不出错,肯定客观归责理论,并将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内容融入客观归责中,就是我国刑法理论未来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客观归责理论的方法论意义兼与刘艳红教授商榷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周光权 《中外法学》2012,(2):225-249
客观归责理论和相当因果关系说都是实质的归责理论,它们都要解决把结果视作谁的"作品"的问题。如果仅仅考虑个案处理,即便不采用客观归责理论,单纯运用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疑难案件也能够得到处理。但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在方法论上有诸多缺陷,而客观归责理论在方法论上的优势非常明显:用多重规则确保检验时没有遗漏;建立正面判断和反向检验交互进行的检验标准;展示一般预防的刑罚效果;凸显评价的层次性、充分性;确保刑法判断的客观化。我国刑法学者否认客观归责理论,主张在因果关系判断时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再通过故意、过失限定归责范围的观点,貌似有理,但在方法论上存在根本的错误。如果在进行客观归责判断时,根据一定的检验标准,根本就不需要将某个后果这一"杰作"算到行为人头上,也就没有追问其有无罪责的必要性、可能性。客观归责理论主张对故意犯、过失犯的认定,可以将原本就应该放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段考虑,但过去一直被错误地置于责任中分析的要素提早到客观归责来思考,使之实现犯罪判断要素的正确"归位"。因此,客观归责理论只是强调客观判断必须优先进行,不会模糊三阶层理论。如果充分认识到客观归责理论在方法论上的独特意义,同时,为了确保司法上不出错,肯定客观归责理论,并将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内容融入客观归责中,就是我国刑法理论未来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对玩忽职守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刑法上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判断,决定玩忽职守罪的构罪有无.本文经分析认为只要合义务行为可能防止危险结果发生,行为人就应当归责,而非必然防止危险结果发生才可归责.  相似文献   

15.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高速公路上持刀抢劫,致被害人弃车逃跑呼救过程中被过往车辆撞死,其暴力抢劫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结果得以发生的内在支配因素,两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该行为符合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犯罪构成,应当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相似文献   

16.
正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抢劫时捡拾对方掉落财物的,由于先前抢劫行为与取财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两者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抢劫罪。此时,被害人的财物属于遗失物,侵占遗失物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为侵占罪。另外,抢劫行为与取财行为不存在牵连关系,认定时需分别评价,实行数罪并罚。[基本案情]某天晚上,刘某欲拦路抢劫章某。刘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对章某殴打后威胁其交出身上  相似文献   

17.
司法实践中,要将所发生的结果归咎于行为人,就必须要求行为人对实行行为以及危害后果在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也要求实行行为与实际发生的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否则这种归责就违背了罪责自负的要求。  相似文献   

18.
江溯 《北方法学》2012,(6):95-105
在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英美刑法传统上坚持"不得谴责被害人"的原则,但这一原则不符合被害人学的原理,而且,在英美刑法中,实际上在诸多方面例如被害人同意、自我防卫与挑衅行为中均承认了被害人的共同责任。承认被害人的共同责任,具有合理的规范性基础。根据权利的限定性原理,被害人共同责任可区分为自愿的权利减少型和非自愿的权利减少型,在此基础上考虑行为人与被害人在具体案件中相关权利的重要性程度、比较因果关系与比较罪责等因素,从而为被害人共同责任的适用提供了具体的判断标准。英美刑法的被害人共同责任原理对我国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9.
刑法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立场之争,在不法论上表现为行为人的主观不法与行为的客观不法之对立,由此刑法归责的对象也一直在行为人与行为(包括结果和行为)之间徘徊辗转。罗克辛教授和雅科布斯教授虽然在归责理论体系存在差异,但在不法论上都坚持把重心放在客观构成要件方面,但是特别认知问题的存在,使得客观归责理论如芒刺在背。审视罗克辛教授在特别认知问题上的相关阐述,其可能存在如下几个问题:客观归责不"客观";故意判断客观化的实质是意欲要素客观化、不要论;法益保护立场指导的风险概念及其判断空洞化、实质化;客观归责理论自身缺陷导致解读结论差异化,体系自洽性和逻辑性仍然存在缺陷和不足。而针对特别认知问题,雅科布斯教授的角色理论、团结义务以及保证人地位等阐述不仅存在与罗克辛教授客观归责理论本质上相同的不足之处,也在评价规范依据、不作为义务的性质与范围界定、具体的适用规则等方面存有可质疑或商榷之处。置于我国刑法理论语境下,从明知这一角度考察,基于明知内容、程度等内涵的分析,并从刑法处罚范围、归责的责任分配和归责效果等方面综合考虑,对特别认知者不进行刑法归责为妥。  相似文献   

20.
刑法实践中的归责问题首先是一个行为及其结果是否与法律的要求相冲突的违法性问题,而违法乃是一个法益侵害与规范违反相统一的结构,当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法益侵害的结果时,行为人是否应当对该结果负责,首先决定于行为是否违反规范,而规范违反并不是抽象的,按其实质内容而言,亦即行为人的行为对行为对象制造了不被允许的风险。故客观归责理论乃是违法论中的归责理论或归责理论化了的违法论。由于构成要件并非构成特定结果之原因的构成要件,而是构成特定之违法、有责行为的构成要件,故客观归责理论并非判断因果性的理论,而是一种判断犯罪构成符合性的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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