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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雪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1):70-72
介绍贿赂罪的设立没有导致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没有造成司法实践中无法解决的适用问题,因而不宜予以废除。介绍贿赂行为必然是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行为,由于《刑法》分则条文的特殊规定,应该以介绍贿赂罪定罪处罚,但是两种情况除外:其一,行为人与受贿方共谋,并将受贿款项分赃,此种情形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处罚更重;其二,行为人与行贿方属于利益共同体,请托事项的完成对行为人也有利益关系,此种情形认定为行贿罪的共犯,处罚更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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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尊合,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北京人,大学文化。2012年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王尊合犯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以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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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新刑法对行贿罪的规定有哪些修改? 答:新刑法是在“现行刑法”和1988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施行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基础上,对行贿罪的规定进行了重要的修改与补充。使新刑法对行贿罪的规定更加明确,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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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文杰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3,(5):26-36
从行贿入罪规范文本的结构变迁来看,其遵循的是一种以预防为中心的综合治理逻辑:一方面是选择数额加情节的入罪体例,另一方面是采取自由和财产的并罚结构。但是,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犯罪的主观条件也造成了认定犯罪过程中司法裁量的较大弹性空间。相关实证分析和回归模型的结果显示,腐败犯罪治理失衡、行贿量刑整体趋轻以及过分倚重缓刑执行是我国当前行贿罪司法裁判的现实图景。同时,司法实践中也存在部分量刑影响因素功能“缺省”或“溢出”等非理性化风险。面向规范与实践的司法优化,未来应当通过规范文本的前提性修正、监检衔接的制度性保障、缓刑适用的重塑性调整等法治策略,进一步提升行贿罪司法的相对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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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仕绣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9,32(3):41-54
近年来,我国刑事法律的频繁修正有效地回应了着力惩治行贿罪的社会关切。然而,根据随机样本的阶层分布、区间构成和均值比较等基础数据分析,以及显著相关性、多元线性和逻辑图形比照等实证数据分析,可以发现,行贿罪判决刑期的"唯数额论"特征显著,诉前认罪、悔罪表现、共犯人数和行贿对象数等传统量刑因素的影响力并不突出,这印证了我国行贿罪司法规制趋轻和量刑恣意的现状。因此,有必要在尊重法律稳定性的前提下,立足司法反思和检视行贿罪刑事政策的贯彻实效,以"对称性"贿赂犯罪刑事政策的确立为切入,从尊重各刑罚均值的调整机能、明晰量刑因素介入位阶、合理调控缓免刑率等方面,合力探索破解我国行贿罪科罚乏力困局的建设性、创新性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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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同时符合共同犯罪的主客观条件。当其与受贿罪发生竞合时,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帮助犯,也可以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多环节利用影响力请托情形,关系人可成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类犯罪的共犯或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罪与介绍贿赂罪在很多时候存在数罪并罚的情况。对请托人的行为应采取引证罪状方式规定,并规定单位犯罪条款,罪名概括为"影响力行贿罪",并应当根据受贿行为的时间准确认定犯罪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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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某企业法人张某是某区一名区人大代表,因涉嫌行贿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该区人大常委会即要求张某自行辞去人大代表职务,并予以通过。后张某被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笔者认为,要求张某辞去代表职务的做法不合法,应在实践中予以纠正。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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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构罪的必备要件始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对此予以继承和保留。此前,1985年“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规定,行贿罪必须以“为谋取非法利益”作为构罪的必备要件。而1979年刑法则不要求行贿罪是否具有谋取利益的问题。多年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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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年来,农民都是本本分分地坚守在土地上,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外面的世界”似乎与他们无关。南宁市邕宁区一名农民,为了使自己的土地获得得能出卖的使用权,竟“大手笔”地拿出143万元欲向土地、房产、建设部门工作人员行贿,在巨大的诱惑面前,6名公务员先后被拉下水,编织了她非法卖地的“造假链”。
2008年2月中旬,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认定这7名涉案人员,有2人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证罪和行贿罪,5人犯受贿罪,判处10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至1万元不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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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 对商业贿赂犯罪之改进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付立忠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4):24-28
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对现行刑法作了许多修正。其中,两条重要的修正就是对商业贿赂犯罪的修改,主要内容是对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和对象作了扩大的修改。这样的修正是治理商业贿赂犯罪、弥补刑事法网不足和认真履行国际公约的必然要求。两个新修正的罪刑条款涉及的罪名应重新调整为“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司法适用认定中应注意两个新罪均属特殊犯罪主体;两个新罪的犯罪成立之数额较大都应以2万元以上作为定罪起刑标准。但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修正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废除两个新罪的主观罪状中有关“谋利”的规定;二是增加单位商业贿赂犯罪的内容;三是扩展商业贿赂犯罪对象的范围;四是添补商业贿赂犯罪基本犯的罚金刑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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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体系看,虽然我国刑法中未出现“商业贿赂”字眼,但通常认为:我国刑法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是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第164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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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患者及其家属而言,在拨打“120”的危难之际,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们从来都令人肃然起敬。但是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却让我们知道了另外一个残酷的事实:一家三甲医院竟然向120行贿,构成单位行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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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并案侦查的前提首先在于认定并安,而认定并案究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同一认定或种类认定,这种认定是通过对犯罪分子在其所作案件中的特征反映体的特征的比较而做出的。进而对认定的特征、认定的方法以及并案侦查的形式和侦查思路作了简要阐述。对以前有关并案侦查的理论进行了修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