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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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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量刑答辩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庭审中适用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相对于成年人而言,更具有其特殊性,所涉及到的量刑因素,除法律规定的以外,还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因素、社会因素等,也较成年人更复杂,量刑幅度较成年被告人更不好把握;同时为了有利于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较高。如何在量刑及适用刑罚上更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是值得探索和思考的问题。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庭审中适用量刑答辩,既必要,也可行。  相似文献   

2.
信息窗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摘录)建立和完善依法从宽处理的审判制度与工作机制。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制度和机构设置,推行适合未成年人生理特点和心理特征的案件审理方式及刑罚执行方式的改革。探索建立被告人附条件的认罪从轻处罚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  相似文献   

3.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公平性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非上海籍未成年人已成为上海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客观状况下,司法过程中体现出的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缓刑适用率低、法定代理人出庭少及社区矫正落实难等突出问题已难以回避。本课题从刑罚的适用、诉讼权利的保障及刑罚的执行方面,对非上海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提出建议和对策,以期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司法处遇上的平等对待。  相似文献   

4.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世界各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采取了特殊的诉讼保护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未专门规定未成年人案件程序,但相应司法机关均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和原则。犯罪未成年人由于其独特的生理、心理特点,刑罚对他们的身心影响较成年人更为深刻,一旦受到羁押、监禁制裁后,  相似文献   

5.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司法实践着眼于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从而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目的在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但是,该程序对和解案件范围的限定没有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案件的特殊性,将引发新法实施后未成年刑事案件和解工作与新法规范的冲突。协调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工作与新法和解程序之间的冲突,应在法律框架内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和解范围、程序作扩充性解释,以充分发挥刑事和解机制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6.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是开展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重要环节与手段之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采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直接影响到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益保障与审判公正性的实现.笔者认为,采用普通程序有利于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有利于强化诉讼监督、有利于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7.
新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这个规定意味着派员出席法庭与否的决定权在于检察机关.行使好这项权力关键在于要确立一个标准,即什么情况下应该派员出庭法庭,什么情况下不必派员出庭.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重在审理工作对失足未成年人教育的实质成效,因而,应以有利于诉讼教育效果的实现为是否需出庭的依据.具体根据下列情况予以考虑:一是视未成年被告人认罪、悔罪程度.认罪悔罪是未成年被告人接受教育、改过自新的前提,没有良好的认罪悔罪表现,未成年被告人是不可能从内心深处真正接受政法机关教育,今后亦不能实现重新做人的目标.对  相似文献   

8.
张逢夏 《法制博览》2015,(5):127-128
刑法改革运动在上世纪五十年代的欧洲兴起且影响深远,非刑罚化的概念就是在这个大的背景下提出来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自身特点,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应该对未成年犯更能起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追求更好的社会效果。本文以期在自己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非刑罚处罚措施在未成年犯罪适用上做进一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九条免除了未成年前科报告义务,是对现行刑法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的修正和完善,也是对多年来“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改革”的试点经验的规范性确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严格限制犯罪记录的对外公开,弱化社会公众通过犯罪记录公开而对未成年人进行非规范性消极评价,在消除“犯罪标签”效应的同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对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具有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当前,流动涉罪未成年人在司法处遇过程中,往往由于缺乏监护条件或配套措施,导致该群体适用缓刑的比例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倒逼司法机关适用实刑,不利于户籍未成年人与非户籍未成年人的平等处遇。通过分析S市A区法院对流动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后出现的困境,揭示出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量刑重要参照的社会调查报告和审前调查评估报告的重大缺陷,并结合司法实践给出明确社会调查的责任主体等完善调查报告的措施、建立跨省区交流平台,以及明确居住地定义等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事立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刑罚上虽然有若干区别于成年人的特殊规定,但依然比较粗疏,刑罚体系总体上并没有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区分开来。未成年人在无期徒刑、财产刑、资格刑等刑罚的适用中存在着一定争议和困惑。为更好地教育、挽救、改造未成年犯罪人,应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在刑罚适用上区别对待。对未成年犯罪人,应禁止适用无期徒刑,限制罚金刑的适用,并建立罚金刑配套制度,以及禁止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相似文献   

12.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是开展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重要环节与手段之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采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直接影响到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益保障与审判公正性的实现。笔者认为,采用普通程序有利于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有利于强化诉讼监督、有利于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13.
未成年人犯罪被列为继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世界第三大公害,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如何针对未成年人特殊的身心特点和特殊的失足原因,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方式,从根本上矫正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近年来,国际社会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呈现出非犯罪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的趋向。在这种社会和司法背景下,被认为能够有效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开始在我国萌芽。  相似文献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相对负刑事责任人排除在转化型抢劫罪主体范围之外,这一规定既不符合刑法理论通说,也与立法解释的精神相违背。基于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区别于其他犯罪人不同的刑罚处遇要求,应当重视未成年人犯罪出罪机制在刑法中的表达。我国刑法出罪机制不在于犯罪构成体系中,而在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中,这也成为未成年人出罪机制在刑法中的规范表达,应当充分重视对“但书”规定的认识和运用。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各地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除"两怀"妇女外,以未成年子女为挡箭牌实施犯罪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破窗效应逐步显现。此种不良效应不仅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对司法权威造成了很大损害。为探索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与维护司法权威的共赢局面,以S市A区人民法院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涉未成年子女案件为样本研究后发现,这种双赢局面在立法及执法上存在双重阻碍,故此提出在立法上完善现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完善国家亲权制度、临时监护制度及现有福利制度体系;在执法上进一步规范流程加强救助。  相似文献   

16.
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上存在着一体化和独立化两种主张。从心理学的角度可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应当独立化。其中,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差异性是其独立化的前提,惩罚负效果的扩大化是其独立化的基础,未成年人心理发展尚未定型是其独立化的关键。我国应倡导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以促进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发展。  相似文献   

17.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蕴含的教育保护和非犯罪化思想是工读教育的法理基础。工读教育是教育保护措施,体现了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为主"原则;工读教育是"早期预防"和"临界预防"的措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为主"原则;工读教育是非犯罪化分流措施,体现了感化、挽救罪错未成年人的目的。基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视角,科学界定工读教育的再社会教育功能和行为矫正功能。  相似文献   

18.
我国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正式提出刑事和解概念,允许特定轻微公诉案件纳入当事人和解的诉讼程序。立法并未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刑事和解程序有机结合,对于未成年人仍参照一般刑事和解的规定,在案件范围、条件限制等方面未能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特别处理,导致司法实践操作困难,各地适用情况和效果不一,严重制约了未成年犯罪刑事和解的发展。针对目前突出的案件适用范围过窄、和解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混乱、参与调解主体不明、轻视教育改造目的、社会调查程序虚置、程序衔接困难等问题,借鉴澳大利亚、日本、香港相关模式,在明确适用范围、建立监督体系、细化量刑标准、保障和解效果、专项社区矫正等方面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机制。  相似文献   

19.
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法庭应当在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方面作更大的贡献。为此应当健全庭前社会调查机构,成立少年犯罪心理咨询部门,增加对犯罪少年的非刑罚处置方法。  相似文献   

20.
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构罪问题,应当摆脱成人的思维框架而站在未成年人的独特视角进行,据此所制定的规范方可使得未成年人的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也方能实现特别程序设立之目的,进而将教育、保护、预防、矫治等思想理念贯穿于整个少年司法体系中。应当看到,确立不同于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未成年人构罪标准体系建构原则,既是现代少年刑事政策基本精神的要求,也是由未成年人身心发展阶段的特殊性、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渐进性、未成年人犯罪主观内容的单纯性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特殊性等所决定。基于现代少年刑事政策基本精神的要求、未成年人自身及其犯罪的特殊性,站在未成年人的独特视角来构建未成年人构罪标准体系,至少应当遵循非罪化、轻罪化、有效化和利益衡平保护这四个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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