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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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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诱惑调查作为一种特别的调查手段,在学术界引来不菲的讨论和质疑。文中试图通过对行政诱惑调查与钓鱼执法的概念辨析和对行政诱惑调查的价值分析与选择来构建行政执法中诱惑调查有限适用的基本设想。  相似文献   

2.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采取“钓鱼执法”方式查处非法营运遭暴光后引起社会强烈反映,舆论几乎都在强烈谴责该执法方式不合理不正当,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原则。本文着重分析了诱惑侦查这一本来只适用在刑事领域的侦查手段的含义、类型.并提出构建我国行政领域诱惑侦查的几点设想。  相似文献   

3.
“诱惑执法”是指享有行政调查权的公务人员或他们的代理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获取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的证据,而使用引诱的手段,使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行政违法活动的行为。实践中行政机关的诱惑执法行为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利用诱惑手段从事的犯罪行为却很难加以区分。而且在没有完全掌握违法情形之前很难说是一般的行政违法案件,还是犯罪行为。而且行政机关在实行“诱惑执法”前也很难确定在通过行政机关自身的诱惑后,被诱惑对象是一般的行政违法,还是达到了犯罪程度。所以对行政机关的诱惑执法行为应该加以监控,从而更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钓鱼执法的不良影响引起了行政执法方式的全面反思。刑事领域中,钓鱼执法的孪生兄弟诱惑侦查同样也值得反思。诱惑侦查本质上具有法益侵害性;在罪责承担方面也与罪责自负理论背道而驰;从行为表现看来,诱惑者与被诱惑者构成了共同犯罪;对被诱惑者追究责任也违反了刑罚的目的。诱惑侦查虽然在毒品案件侦查中被不同程度的运用,但其在刑事实体上仍然具有明显的危害。  相似文献   

5.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和发展时期,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其行为方式和执法手段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而“孙中界”事件的发生,再次引发公众对政府公信度的质疑,以“钓鱼执法”为例,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问题进行研究,探讨行政执法的路径。  相似文献   

6.
对诱惑侦查所得证据材料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在侦破一些具有隐蔽性和组织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时具有特殊效果。但在我国,不论是从刑事实体法,还是从刑事程序法的角度来看,诱惑侦查都存在与现行法律的严重冲突。那么对诱惑侦查所得证据材料又当如何采信,通过对诱惑侦查所得证据材料进行法理分析,可以认为从我国司法实际出发,在采证诱惑侦查所取的证据材料时,应明确对非法言词证据予以排除,对非法实物证据予以限制性肯定;同时尽快将诱惑侦查纳入法治化轨道,对诱惑侦查进行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7.
诱惑侦查是侦破高隐蔽型犯罪不可或缺的方法。然而,这种侦查方法具有两面性,使用不当就有可能陷无辜之人于罪。我国在借鉴英美法系“警察圈套”抗辩的经验时,关于诱惑侦查规制,应对“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进行区分。法律应严禁犯意引诱,并支持以“警察圈套”为由进行无罪辩护;合理规制机会提供型引诱,限定其只能适用于隐蔽性较强的无被害人的严重犯罪案件,以及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并应坚持最后手段原则,遵循内外两级审批、控制程序。  相似文献   

8.
诱惑侦查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启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行为日趋多样化、复杂化,侦查手段也应顺应实践的发展,才能更有效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诱惑侦查是案件侦查过程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尽管很多学者对此提出质疑,但实践中其具有合理性、合法性,是打击犯罪所不可缺少的.我国应建立诱惑侦查制度。  相似文献   

9.
新《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是证据能力条款还是证据转化提示条款,应结合证据能力理论的基本法理进行讨论,即应将该条文理解为赋予了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证据能力。取证主体合法性理论并不绝对导致非法证据的排除,应在区分强制侦查和任意侦查的基础上进行探讨。行政主体应当包含授权行政组织,但不宜涵盖纪检监察部门。对条文中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作限缩解释,强调其与四类证据具有同质性。对现场笔录的适用,应区分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应证据形式,作分类适用。强化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要注意加强对瑕疵证据的补正和行政执法人员出庭。对瑕疵证据补正可以使用刑事诉讼法54条的规定予以补正;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可以参考《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二款的适用其他人员条款。  相似文献   

10.
新《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是证据能力条款还是证据转化提示条款,应结合证据能力理论的基本法理进行讨论.即应将该条文理解为赋予了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证据能力。取证主体合法性理论并不绝对导致非法证据的排除.应在区分强制侦查和任意侦查的基础上进行探讨。行政主体应当包含授权行政组织,但不宜涵盖纪检监察部门。对条文中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作限缩解释,强调其与四类证据具有同质性。对现场笔录的适用,应区分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应证据形式.作分类适用。强化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要注意加强对瑕疵证据的补正和行政执法人员出庭。对瑕疵证据补正可以使用刑事诉讼法54条的规定予以补正;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可以参考《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二款的适用其他人员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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