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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的追诉时效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时效制度简介时效制度,指的是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木得执行的法律制度。时效制度分为追诉时放和行刑时效两种。由于我国刑罚中没有规定行刑时效制度,而仅仅规定了追诉制度,因此这里不讨论行刑时效制度。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帝国时期。当时《儒里亚法》规定,好非罪过了五年即不再追诉,从而成为追诉时效制度的开端。后来,古代法国承袭罗马的追诉时效制度,将重罪的追诉时效规定为二十八年,轻罪的追诉时效规定为五年,违警罪的追诉时效规定为一年,从而将罗马帝国时期个别犯罪的追诉时效制度推广适用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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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行刑时效制度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在一定期限内有效的制度。一个完整的刑法体系应当既规定追诉时效又规定行刑时效,它们是同一事物相辅相承的两个方面,共同达到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我国现行刑法总则仅规定了追诉时效,未规定行刑时效,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本文从分析行刑时效制度的合理性、刑罚的目的入手,结合世界各国关于行刑时效制度的立法经验,主张我国刑法增设行刑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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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其特点是犯罪人犯罪后,经过一定时效期限,追诉机关不得对其行使刑罚请求权。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的意义之一,是促使犯罪人在刑罚真空的情况下,洗心革面、悔罪自新,以利于社会稳定。但是,如果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为司法机关所觉察并开始采取追诉措施,而其却藐视国家法律,采取逃避的手段对抗,则为时效制度所不容,否则,追诉时效制度将变成一种鼓励罪犯逃跑的制度,背离立法初衷。因此,我国刑法中,专门规定了“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即追诉时效无限延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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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当设立行刑时效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上的时效分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行刑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执行刑罚,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执行刑罚。时效制度的目的都是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刑罚的公正与效率。两者不可缺一。从某种意义上说,行刑时效制度的作用还更明显些,行刑权若不受时效限制,则不仅司法效率低下,而且刑罚的公正性也将面临被摧毁的险境。我国刑法未规定行刑时效。传统观点认为:规定行刑时效没有现实意义,因为新中国建立以来审判机关判处刑罚而未予执行的现象未曾发生;相反,刑法上不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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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其特点是犯罪人犯罪后,经过一定时效期限,追诉机关不得对其行使刑罚请求权。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的意义之一,是促使犯罪人在刑罚真空的情况下,洗心革面、悔罪自新,以利于社会稳定。但是,如果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为司法机关所觉察并开始采取追诉措施,而其却藐视国家法律,采取逃避的手段对抗,则为时效制度所不容,否则,追诉时效制度将变成一种鼓励罪犯逃跑的制度,背离立法初衷。因此,我国刑法中,专门规定了“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即追诉时效无限延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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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规定的一种刑罚消灭制度,是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超过追诉时效就不能行使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实质是刑事法律对国家求刑权与行刑权的限制,其中追诉时效的中断与延长是时效制度的核心与关键,本文从刑罚的目的出发,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疑问,探讨刑法追诉时效的中断与延长制度的具体标准与刑罚平衡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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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追诉时效的停止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中的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其中追诉时效为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所规定。由于各国立法技术与环境不同 ,对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差异较大。本文在比较有关国家刑法关于时效停止制度 (广义 )的基础上 ,较详细地研究了追诉时效停止制度 (广义 ) ,包括追诉时效的中止制度、追诉时效的中断制度和追诉时效终止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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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种情况,刑法理论上叫做“时效的延长”。如何理解“时效的延长”,长期以来一直争论很大。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开始追诉,即已立案,就不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理由是:(1)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是限制追诉权开始行使的最后期限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已开始行使追诉权,就不应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2)有利于打击犯罪分子,否则,追诉时效接近期满,即使破了案,也无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3)刑事诉讼法第11条关于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即使已经开始追究,也不应继续追究的规定,是指追诉开始时,就已过了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包括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已开始追诉的案件。(4)最高人民检察院1982年8月19日《对〈关于贪污罪追诉时效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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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时效是指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判决确定后,在有效期限内没有执行所判刑罚,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刑法制度。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行刑时效制度的规定,但是,这是否就意味着没有规定的必要呢?对此,我们不以为然。事实上,在我国刑法中建立行刑时效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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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追诉时效制度对于防止国家追诉权的无限扩大与延展,维护社会秩序安定, 发挥着积极、有效的作用。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对各种犯罪的追诉时效作出了统一的规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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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中断及延长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时效制度最早产生于罗马帝国时期,见于当时的《儒里亚法》的规定。后来各国立法争相效仿,逐渐发展成为现代各国法律普遍规定实行的时效制度。根据时效之规定,追诉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有效期间内行使其追诉权和行刑权,如果在法定有效期间没有行使,那么这些权力就因为超过时效而丧失。由此可见,时效制度的实施对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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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追诉制度根源于追诉时效制度。追诉时效制度是世界各国刑法普遍规定的一项制度,是现代国家对刑事追诉权的自我约束和限制。近年来,我国每年都有一些超过20年追诉时效期限的刑事案件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由于法律规定得比较宏观原则,且学界对此研究不多,核准追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不少困惑和问题。笔者就这些问题做了一些初步的归纳和分析研究,希望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以期推进核准追诉制度的科学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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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suspended sentence),即暂缓适用或者执行刑罚,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①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72条、第74条、第76条和第77条有关缓刑制度的规定予以修改,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缓刑制度,这将会促进我国刑事司法更好地实现刑罚个别化、行刑社会化、避免短期自由刑弊端、刑罚矫正机能和宽严相济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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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了一定期限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将其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假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假释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假释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二是假释是在原判刑罚执行了一定期限以后发生的,三是假释是有条件的提前释放,附条件不执行的是原判的剩余刑期,而不是原判的全部刑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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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追诉时效制度中的追诉期限停止计算时点应为"立案之日",非因被追诉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原因导致诉讼活动中断时,追诉期限恢复计算。立案时追诉期限停止计算与刑法第88条第1款之间可以理解为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的关系,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规定是追诉活动中断后追诉期限继续计算的例外规定,二者不存在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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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即犯罪已过刑法第76条规定的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为了防止某些不思悔改的罪犯利用时效制度逃避罪责,惩罚那些蔑视法律尊严、逃避侦查或审判的罪犯,刑法第77条和78条又规定了时效的延长和中断。 相似文献